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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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获得法律研究的资源

在明确问题之后,所要做的就是收集法律研究的资源。就好像做菜,要知道到哪里去找做菜的材料。最经常使用的法律研究的资源收集方法包括法规研究、资料查询、电话咨询等。

(一)法规研究

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法律研究资源就是法律法规。“查法规”是大多数律师几乎每天都会做的事情。一般律师事务所比较常用的法规库有国家法律数据库和北大法律信息网。这两个法规库都有更新较快、内容全面、查询方便的特点,而且北大法律信息网还可以查询英文法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样经常更新的法规库,某些法规也并不一定都能及时地更新入库,例如:一个月之内新出台的规定;某些细节性的程序或者技术性的操作规程;某些地方政府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

除上述两个法规库以外,有一些政府机关或法院网站上的法规库也非常全面,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的法规库,国家外汇局网站上关于外汇的法规库,商务部网站上关于外商投资的法规库,国家林业局网站上关于林业制度的法规库,等等。一些地方政府的网站,则会把比较细的地方性法规收罗在其法规库中,如北京房地产局的网站上不仅可以查到中央的规定,也可以查到北京市关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定。此外,某些网站提供“新法规速递”一类的服务,定期传送给用户一些最新的法规,可能会比法规库的更新更快。这些都是可以弥补上述两个法规库不足的法规库资源。

[例4]

在一个天津的房地产转让项目中,房地产局要求就转让交纳标的额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但是北京市及很多城市并无此要求。经过查询法规发现该项收费可由地方政府决定,但法规库中并无该项天津的地方规定。最后,在天津市政府机关的网站上才查到该规定。

又如,在一个上海市的劳动仲裁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裁决。但该地方性司法解释在一般的法规库中并未收纳,最终只能通过查询上海市的法院网站,查得该司法解释的原文。

(二)资料查询

法律法规是法律研究的主要资源,但是在法律法规过于庞杂、法律法规变更过快、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我们不熟悉的领域,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资料查询,获得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者他人的汇总结果,以对自己的法律法规研究起到辅助性作用,或者提高自己法律法规研究的效率。

其他的资料查询在我们对所需研究的领域不熟悉的情况下尤其有帮助。比较常用的几种资料如下:

本所同事的法律研究成果。有一些法律问题可能是律师们反复研究的,比如并购、上市、外汇方面的很多法律问题。因为同所律师的工作可能经常涉及相同的领域,有些法律成果是可以共享和共同更新的,所以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之间最好能形成经常交流最新的法律研究成果的习惯,或者有定期收集最新的法律研究成果的习惯。

政府网站上的法律背景介绍。有些政府为了工作的方便,把一些政府工作中的法律理论知识汇总在一起,或者把程序性的规定汇总在一起,分类放在其网站上。例如,国家外汇局会有外汇知识的汇总性介绍,对于了解我国外汇管制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原则是有帮助的;再如,某些地方房地产管理局会将当地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办事程序公布在其网站上,在无法查到相关程序的地方法规时可以作为参考。

政府的官方解释或者官方案例分析。在有些法规政策出台后,或者有些行政命令和决策出台之后,由于正式文件的内容有限,很多相关的背景或细节在书面文件中并不会明确提出。此时,在公众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为便于公众正确理解政府的文件和决策,也为了便于指导下级机关正确执行上级的文件和决策,政府机关可能会公开出面进行解释和说明。例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的国家发改委答记者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后的商务部答记者问,国家林业局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林权制度改革的发言等,都可以作为法律研究的参考和线索。另外,有些政府或法院网站上会介绍一些案例,例如很多劳动局的网站上会有劳动仲裁的案例介绍和分析,从中可以发现一些法律法规里面不曾提及的规律,也是我们可以利用的。

[例5]

2003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很多律师问及该办法“是否适用于服务类的行业,还是只适用于生产性的行业”。这个问题在该办法里面没有规定,但是在发改委就该办法答记者问里面,已经明确了,该办法不太适用于纯服务性的行业。再如,国家林业局曾经对某些林业项目作出过处罚,这些处罚文件在外部无法查得。但是,国家林业局的新闻发布会上可能会对记者解释其处罚的内容和原因。官方解释虽然只是口头的答复,但是对我们工作是有参考价值的。

在网上或书籍中查询到的学术性或实务性法律研究结果。比如律师或法学院的师生撰写的专题论文、案例分析或培训材料等。尤其是在我们不熟悉的领域或者比较新兴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领域,此类资源很具价值。例如,在反垄断法领域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国内研究达到一定水平的人士相当有限,即使是立法者或者执法者也可能会参考这些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或者考虑他们的观点,因而学习这些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的法律研究也是有帮助的。

[例6]

以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项目为例。我国关于融资租赁有财政部和商务部两套管理系统。两套系统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且都不提及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在不了解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的情况下,是很难理解这种管理系统的。但是,有很多法学研究者或律师已经就这一领域的法规进行过研究并有公开的法律研究成果可查。我们在拜读了他人的法律研究成果之后,再结合自身所查询到的法规,就会发现能更容易地理解上述两套管理系统的运作,并能更适当地运用上述两套管理系统中的规定。

(三)电话咨询

除了书面上的法律法规研究,另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电话咨询。这可能是很多同事感到比较头疼的方式。甚至曾有个别律师放言,“你让我打电话还不如让我去跳楼”,可见电话咨询难度有多大。但是无论如何,在需要时,不能因为困难就不去做。尤其是有些时候,电话咨询在整个法律研究中,还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甚至于,你没有这个咨询,可能就得不出一个结论。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去电话咨询呢?通常情况下,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比如法律有一项规定,却没有特别说明如何适用这一规定,如何去解决适用这一规定中出现的问题,或者不适用会有什么后果时,可能就需要电话咨询了。在现实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做的事情,并不等于就不可以做,或者说完全不能做。很多情况下,需要去和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和咨询,了解当时的政策和政府机关的态度。再如,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可能存在一些冲突,也需要咨询两方面的部门来了解这种冲突如何能够协调。可见,电话咨询是在不能通过查询法律法规,或者不能通过其他资料的研究得出确定结论时,才需要进行的。

电话咨询对象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官员,这是我们最常咨询的对象。因为很多法规规定得不清楚、操作性不强或者有冲突的地方,我们都需要去向政府官员确认。还有一种就是具有某种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例如有权进行进口验证工作的商会,有权管理域名的互联网信息中心,有权管理土地储备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等。

有时候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进行有关证券公司的电话咨询时,打电话给中国证监会,但证监会的人说我们这里不提供咨询业务,让问北京证监局。然后打电话到北京证监局,北京证监局说我们这里是投诉电话,不提供业务咨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将电话咨询继续下去?笔者的经验是,这种情况有可能是没有找对电话。证监会是律师经常咨询的部门,有些律师甚至有证监会各部门的联系电话表。建议咨询前先向有经验的同事询问正确的咨询电话。如果打到投诉电话,可以问一下其是否知道咨询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电话。有很多的律师将自己经常咨询的政府部门的有效电话收集起来,这是很好的习惯。

(四)其他

以上提及的法规研究、资料查询和电话咨询是我们可能最常取得法律研究资源的途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经常使用的法律研究途径,比如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他们可能没有太多时间给你解释,但可能会向你提供一些启示,指出研究的方向,这样也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再如,在主管机关的要求下,或者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到主管机关亲自拜访,查看一些他们不愿意对外公开发布的文件和当面讨论一些他们不愿意公开讨论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