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俸的分析
古人有言:“无功不受禄。”就是说,“禄”应该与“功”相称。薪俸发放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按劳取酬。“劳”是可以计时计量的,同时还涉及权责、技能、环境等条件。劳务较重、权责较大、技能较高、工作条件较艰苦,则定薪较高。清朝的胥役,捕快每年的工食银达十一二两,皂隶、禁卒约6两,钟鼓夫才1两多,这是因为捕快的责任重、风险大。
不过不能由此认为,薪俸仅仅是一个按劳取酬的问题。“按劳取酬”只是规划薪俸的原则之一,却非全部,此外还有更多考虑。在官僚组织内部,薪俸的额度和样式是政治行政调节的手段,如同杠杆一样,善加利用就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人员管理,调节不同政治势力的利益分配。在“官本位”的体制下,不能认为薪俸仅仅是“劳务报酬”,它也可能具有“身份报酬”的性质。而在官僚组织外部,官僚收入事涉社会分配,因而也是政权性质与政治形态的体现之一。
下面,我们来推敲在薪俸的安排上,可能发生哪些等级管理问题。
有俸与无俸 古罗马共和国的官员没有薪酬,那是很特殊的。在中国古代,大多数的情况下官员有俸。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还存在着无俸的官职。例如在战国、秦及汉初的一段时间里,“宦皇帝者”职类没有薪俸,他们靠君主直接提供廪食。这是一种情况。北魏前期百官无俸,则是部落传统的影响:部落大小首领各有各的生计,用不着部落领袖统一提供俸禄。这是第二种情况。唐朝后期,散官、试官、散试官、检校官(或大部分检校官)无俸,这些品位性官号主要用来维系地位、计算官资。这是第三种情况。
丰厚与微薄 俸额是薪俸最重要的问题。有些王朝为官僚提供了优厚薪俸,有些王朝则采用薄俸政策。薄俸减轻了政府与民众负担,但会推动官吏寻求法外收入,使贪污纳贿普遍化,并招致社会谴责;厚俸虽满足了官僚的经济要求、降低了官僚抱怨的音量,但又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增加管理的复杂程度和赋税的沉重程度。厚俸与薄俸,无疑是探求其时官僚政治特点的一个入手处。
形态与项目 现代薪俸的形态,通常是货币工资。货币工资性质单纯,可以大大简化和精确量化薪俸的支付,从而降低管理成本。而在中国古代,官员的报酬还可能采用田土、人力、谷物、绢帛、货币等不同形态。直接给予田土、人力的做法相当原始,谷物俸禄就先进得多了,货币薪俸的进化程度最高,与现代相同了。同时,文官的薪俸与开支往往又由多种项目构成,以便更精细地计算支付,比如今天的工资条上就有繁多项目。但薪俸的项目结构,在各时代的简洁与繁复程度也不相同。薪俸形态与薪俸项目在理论上有4种组合:形态与项目都简单,形态与项目都复杂,形态多样而项目简单,形态简单而项目多样。周代的采邑与禄田,以及汉代的禄秩,可以归入“形态和项目都简单”一类;唐宋薪俸包括田土、人力、谷物、货币等多种形态,其项目也是复杂化了的;清朝薪俸主要是银两,形态简单,在长官实际可支配的开支中一度包括多种项目,但后来简化了不少。
年资与退休 年功工资和退休金,是在“按劳取酬”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人”的因素,针对整个公职生涯而提供的报酬。它超越了简单的“按劳取酬”,是“人性化”了的。中国古代与年资相关的薪俸,一般要以“阶”为中介环节,即通过考满进阶,进而据阶加俸。汉代大部分时候,官员致仕之后即无俸禄,除非皇帝特赐。唐宋官僚的致仕待遇相对优厚,明清再趋简薄。
京官与外官 中央官与地方官的薪俸,很多王朝分开处理。这个道理也很简单。京师的工作条件与政治机遇,通常优于地方;而地方的情况,又是千差万别的。不过,有些时候外官厚而京官薄,有些时代外官薄而京官厚。还有更复杂的情况,如唐前期俸禄,从官俸和手力说,厚于京官而薄于外官;而从职田看,外官多于京官。即就外官而言,也可能有不同处理。东汉县官之秩分三百石、四百石、六百石、千石4等,郡守则都是二千石,朝廷另从仕途上区别大郡、小郡,即如小郡迁大郡之类。这一点,本书第二章第5节已经叙及。
正任与非正任 薪俸是管理编任资格的手段之一。通常的情况,是正编官吏薪俸较高,增编、编外者往往不给全俸,候补、见习、试用者不给全俸,甚至无俸。历史后期,大量的编外吏胥只能以收费纳贿为生。
高端与低端 在安排级差时,往往还要考虑激励规律:在金字塔式的组织中,越到高层职位越少,晋升的可能性越小,这时候就要加大高端的薪俸级差,以期构成足够的激励。所以通常的情况,是薪俸的低端级差小,薪俸的高端级差大。中国古代亦然,各代薪俸都遵循着这一规律。然而高低端的薪俸差,在各时代并不相同。北周高低差最大,九命与一命的高低差竟达80倍;清朝的九品官俸的高低差最小,只有5.7倍。
正式收入与法外收入 各朝官僚都存在着法外收入的问题。明清官僚薪俸微薄,并不意味着其实际收入只有那么一丁点儿。统治者也很明白这一点。那么问题还要以这种方式提出:皇帝是否愿意把官僚的实际收入正式化,实行所谓“高薪养廉”,把灰黑收入洗白?清廷后来实行的“养廉银”制度,就起源于法外收入(“火耗”等)的正式化。
薪俸提供者 薪俸来自国家财政,这是最简单的做法。然而即令现代政府也不完全如此,也有单位自筹及收费发薪、甚至创收发薪的情况。在传统中国,情况就更复杂了。周朝卿大夫以采邑为生计,士以禄田为生计。就算采邑与禄田是国家授予的,退职要交还,田土的收获也依赖于个人经营,不能认为出自国库。汉朝地方长官的自聘之吏,其报酬未必都出自官库,恐怕有相当部分是长官自行供养的。清代的幕友、长随承担着地方行政,其身份却是长官私属,也由长官个人供养。清朝吏胥的工食银,只有一部分来自官署公费,还有很大部分来自非正式的收费,朝廷听任他们利用公职自谋生计。
减俸 战国谷禄与年成的丰歉相关,歉年减俸:“岁馑,则仕者大夫以下皆损禄五分之一。旱,则损五分之二。凶,则损五分之三。馈,则损五分之四。饥,则尽无禄,禀食而已矣。”北周也有类似制度:“凡颁禄,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此外,在因战争或其他原因造成了财政困难时,朝廷也会减俸。
非薪俸性质的正式收入 官员可能依勋官受田、依爵位食封的现象,提示了“非薪俸形态的正式收入”问题的存在。依勋官而受田、依爵位而食封,这样的收入,显然不宜看成薪俸,但却是官吏的一份正式收入。此外还有“赏赐”问题。皇帝经常对官员进行赏赐。除了对个人的赏赐外,也有经常性的、甚至定期的普赐。赏赐的性质与意义显然跟薪俸不同,这是我们所当辨析的;而且赏赐也有等级问题,赏赐等级若与品秩不一致,就能提示其时等级秩序另一些细微之处。
单俸与兼俸 有人说:中国古代“官吏的俸给都是一职一俸,俸禄由职务确定,任什么职就拿什么俸,任职相同的官吏,都领取相同的俸禄?”然而古代还存在散、阶、勋、爵等多种位阶,官僚的总收入可能来自不同位阶。而且官僚可以通过兼官与加号,领取多份薪俸。一人一职一俸,可称“单俸”;一人多衔多俸,可称“兼俸”。
秦汉已有兼官之事,但并不多见。魏晋以下就极为普遍了,因兼官而兼俸的现象,史传屡见。南北朝还有这样的做法:让州府僚佐如长史、司马,兼带境内的某一郡守、县令,北朝还让中央官兼带地方郡守、县令。而兼带的目的之一,就是让这位官僚多领一份薪俸。例如北魏的裴聿、中书侍郎崔亮都很穷,孝文帝“欲以干禄优之”,就让裴聿带温县令,崔亮带野王县令,使之脱贫。唐开元之后,“宰相杨国忠身兼数官,堂封外月给钱百万。幽州平卢节度使安禄山、陇右节度使哥舒翰兼使所给,亦不下百万”;宋徽宗时“三省、密院吏员猥杂,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十余奉”。明朝大学士,兼二职则领二俸,兼三职则领三俸。少保、户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黄淮,少傅兼华盖殿大学士、兵部尚书杨士奇,太子少保兼武英殿大学士、吏部尚书金幼孜,俱三俸并支。还有阁臣领四官、五官的情况。
品位与职位 薪俸可能向职位发放,也可能向品位发放。薪俸主要向职位发放的,属职位分等;薪俸主要向品位发放,或同时向职位、品位发放的,属品位分等。若遇到同时向职位、品位发放的情况,就必须分析品位薪俸的所占比重了,以判断薪俸品位化的程度。汉代官员没有个人级别,薪俸附丽于职位,有职位则有秩级,有秩级则有薪俸;无职位则无秩级,无秩级则无薪俸。是为职位薪俸。唐前期俸禄按本阶给,属品位薪俸,但职田与食料则依职事官品给。宋朝官僚既有俸禄、又有职钱,前者依“本官”即个人级别发放,后者则是职事的津贴。
向职位发放薪俸,也可能有两种办法:按职位的级别发放,比如按其秩级或官品发放,或直接向各个具体职位发放。清朝的俸银取决于官职的品级,而养廉银则针对各省各地不同职位而分别规定之。前一种办法简洁明快,比较适合中央官;后一种办法便于体现各地的经济社会差异,但薪额的确定相对复杂。
相对说来,职位分等更适合低级吏员和职事比较专门的人员,品位分等更适合高级官员,及职事具有综合性、身份具有流动性的人员。这一规律,在古代也能得到体现。比如这样的安排:品级越高,其品位薪俸的比重越大;品级越低,其职位薪俸的比重越大。
品位可以视为人的身份,在某种意义上,品位薪俸就是向“身份”发薪。薪俸除了被视为“劳务报酬”之外,还可能被视为“身份报酬”;在“劳务报酬”理念下,将有一种薪俸安排;在“身份报酬”的理念下,将有另一种薪俸安排,即更品位化的薪俸安排。
薪俸与民生 把视野扩展到官僚组织的外部,官员薪俸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了。公务员与民众的收入差距多大,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能看到不同的情况。很多人忽略了这样一点:薪俸民生之比与薪俸高低之差是否“合理”,也是一个社会观念问题。官吏的薪俸多高社会才感觉公平,薪俸的级差多大官吏才能感受到激励,也是一种“文化”,因历史传统与社会制度而异。有些社会的公众不接受公务员的高薪及巨大级差,有些社会的公众却认为理所当然,不以为非。对薪俸与民众生计的比例问题,古人也曾有所思考。例如对低级官吏,就曾有一个“禄足以代其耕”的认识,孟子曾以此为起点,进而对君臣之禄的级差提出了设想。
上面对围绕薪俸可能滋生的等级管理问题,做出了初步提示。限于篇幅,本书不可能一一详考,只打算择其大端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