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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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复杂体系化的建立:梦想与现实

爱因斯坦说:“科学是这样一种企图,它要把我们杂乱无章的感觉经验同一种逻辑上贯彻一致的思想体系对应起来。”许良英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84页。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说,发现个别法规范之间的逻辑脉络,并以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陈爱娥:《〈法学方法论〉导读》,载《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第16页。虽然历经几百年的努力,但遗憾的是,我们期待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至今尚未实现。学者们孜孜以求的以理性方法抽象出高度概括的规则,厘清知识产权法内在逻辑脉络的工作也未取得定论。大陆法系的标志并不是僵硬的法典,而是法典后面柔软的“体系化”。体系化是学科由杂乱的具体规则走向一般规则的重要标志。如果说知识产权法基本理念、宗旨和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灵魂,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则是知识产权法的躯体。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是从知识财产的性质和利用,构建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权利体系,而非按照知识财产的不同而条块分割的具体知识产权的简单相加。现有的、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法典均为法律汇编,并未出现柔软的体系化,因此就不可能诞生知识产权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