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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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性质和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是科学构建知识产权法体系,指导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的前提。目前,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制度方面,而对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薄弱。知识产权法地位,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是从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某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要明确知识产权法是否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首先应明确部门法划分标准。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要求对事物进行分类的结果只能是在同一标准下才能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传统法认为部门法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二是调整对象辅之以调整方法,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方法。第一个标准被称为单一标准说。该说认为特定的社会关系是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应当按照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而对部门法分门别类。恩格斯从经济的角度作了如下概括:“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8—539页。法并不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其社会关系调节器的功能。从这一点看,法的作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实现创制法律的最终目的——构建一个有秩序的和谐社会,人们的行为是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桥梁。在这种标准下,部门法可以划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诉讼法等。然而,社会关系是宏观和抽象的,这种宏观和抽象性使得无论依照社会关系的“性质”还是“内容”都无法准确划分部门法,因此有人认为部门法的划分还需要辅之调整方法,这种观点被称为“主辅标准说”。该种标准是对法律关系说的补充,在单凭法律关系不能划分部门法时就辅之以调整方法。然而上述两种划分标准都无法解决如环境法、经济法产生的问题,也无法用以解释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二、“着眼于问题”的划分标准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人们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代社会关系呈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因此,各国立法者顺应这种趋势,越来越多地采用“解决一个问题”或者在一个领域“实现某一目的”的立法思路,这种新型立法模式往往会把所谓的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糅入一个部门法中,使传统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共存于一部法律规范之中,运用综合法律手段对某一社会领域或具有某种相同内容的社会活动加以统一调整,如环境法、金融法。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典型划分标准来衡量一切部门法的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随之而来的是多种标准共存的新时代。在国外立法理论中,这种“解决一个问题”或者在一个领域“实现某一目的”的立法思路被称之为“着眼于问题(Problmorientierung)”的法律方法论。“着眼于问题”法律方法论是指以一个或者若干相关问题为出发点,从整个法律制度角度考察其解决途径的方法论。例如,对环境保护问题,应当综合实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从而形成环境宪法、环境民法、环境刑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国际法、环境诉讼法等环境法分支,这些分支也称为特别环境法,是环境法学体系上的分论内容。它们以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为核心。这些基本概念和一般原则被称为一般环境法、环境法总则,是环境法学体系的总论。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8页。其实,“着眼于问题”划分标准并不是什么新理念与思路,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界在有关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争论中,就有一种三元说论点。这种论点不否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而是认为在二者之外,还有一个第三法域存在。第三法域为公私综合法,被称为社会法。现在,这种观点为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所承继。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4页。根据着眼于问题的划分标准,诸如经济法、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均被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对待。

三、知识产权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部门法划分标准不是外在的,而是内生的,根植于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的内部结构不是立法者任意架设的,而是一定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关系的客观反映。当社会上客观出现了某种新社会活动领域或具有新内容的社会活动类型,而国家按照一定的宗旨对该活动进行统一立法调整,就形成新“法律部门”。参见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载《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或者说,当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具有新内容的社会活动,以致国家法律按照一定的宗旨对该活动进行统一调整的时候,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体,就不妨称之为“法律部门”。同上。知识产权法就是这样一个已经产生的实实在在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由一个不起眼的关于技术成果的法律已经演变为调整国内和国际贸易的主导性法律,因此,知识产权法也随之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客体范围广泛,涉及许多领域,并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知识产权法已为世界各国接受。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应该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