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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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工作时间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91条 工作时间的概念和标准工时

工作时间是指员工根据内部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应完成劳动义务的期间,以及根据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属于工作时间的其他期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标准工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

雇主必须统计每个员工实际工作的时间。

第92条 缩短工时

对于缩短工时规定如下:

年龄不满16岁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年龄在16岁到18岁之间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5小时;

一级或二级残疾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5小时;

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参考俄罗斯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意见制定的程序,在有害的和(或)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年龄不满18岁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之余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本条第1款为相应年龄规定标准的一半。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可以为其他类型的员工(教育、医疗和其他员工)规定缩短的劳动时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93条 不完全工作时间

不论在招用时还是招用以后,员工和雇主可以协商确定不完全工作日(当班)或不完全工作周。应怀孕妇女、有不满14岁孩子(有18岁以下的残疾儿童)的一方父母(监护人、保护人)的要求,以及根据按照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需要照顾家中病人的人的请求,雇主必须规定不完全工作日(当班)或不完全工作周。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从事不完全工作时间条件的工作,按员工工作的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其工资。

对从事不完全工时工作的员工,不影响其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工龄的计算和其他劳动权利。

第94条 日工作时间(当班)

每日的工作时间(当班)不能超过:

年龄在15岁到16岁之间的员工为5小时,年龄在16岁到18岁之间的员工为7小时;

对于普通教育机构、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学期内兼职工作的学生,年龄在14岁到16岁之间的为2.5小时,年龄在16岁到18岁之间的为4小时;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对于残疾人,依照按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确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对于规定了缩短工时的、在有害和(或)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每日最长的工作时间(当班)为:

周工时36小时的,不超过8小时;

周工时30小时的,不超过6小时。

集体合同可规定比本条第2款为在有害和(或)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规定的更长的日工时(当班),但应遵守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最长日工时(本法典第92条第1款)和劳动条件的卫生标准。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款)

集体合同、内部规章、劳动合同可以为从事创造性工作的大众传媒业、电影业、电视和视频摄制组织、剧院、戏剧和音乐团体、杂技团的员工和其他参加作品的创作和(或)表演(展览)的员工,为符合俄罗斯联邦政府听取俄罗斯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的员工工作、专业、职务清单的职业运动员规定日工时(当班)。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4款)

第95条 节假日前的工作时间

节日前一天的工作日或当班的时间减少1小时。

在不间断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个别工种工作的员工,如节前一天不能减少工作时间(当班),可以提供补充休息时间或经其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作为补偿。

每周六天工作制的,假日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第96条 夜班工作

夜间是指从22点至6点的时间。

夜班工作(当班)时间缩短1小时无须以后做工补偿。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集体合同没有其他规定,不为已缩短工作时间的夜班工作的员工和专门从事夜班工作的员工规定缩短的劳动时间。

在工作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以及在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倒班的情况下,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一样。上述工作目录由集体合同、内部规章确定。

不允许为下列人员安排夜班工作:孕妇、不满18岁的员工、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类的员工,但参加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或)演出的人除外。有不满3岁子女的妇女、残疾人、有残疾子女的员工以及根据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证明需要照顾生病家庭成员的员工、养育不满5岁子女的丧偶的一方父母以及不满5岁孩子的监护人,只有经过他们的书面同意才能为其安排夜班工作,而且前提条件是该工作符合医疗鉴定确定的他们的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了解自己拒绝从事夜班工作的权利。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集体合同、内部规章、劳动合同可以为从事创造性工作的大众传媒业、电影业、电视和视频摄制组织、剧院、戏剧和音乐团体、杂技团的员工和其他参加作品的创作和(或)表演(展览)的员工,为符合俄罗斯联邦政府听取俄罗斯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的员工工作、专业、职务清单的职业运动员的夜班工作作出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6款)

第97条 超出规定工时的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雇主有权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招用员工从事超出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章、劳动合同为该员工确定的工作时限的工作(以下称“规定工时”):

加班(本法典第99条);

如果员工按不标准工作日条件工作(本法典第101条)。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98条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规定失效。

第99条 加班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加班是指员工按雇主要求从事超出固定工时的工作:日工时(当班),而在计算工时总和时是指超过统计期间的标准工时。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经员工书面同意可以招用其加班工作:

1.必须完成(结束)已开始的工作,该工作因生产技术方面的意外延迟而未能在确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结束),而如果不完成(不结束)这项工作可能导致雇主的、国家的或自治地方的财产毁损或灭失(包括雇主保管的第三方财产,如果雇主对保持该财产的完好无损负有责任)或者可能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

2.在机械和设备故障将导致大量员工中断工作的情况下,从事临时性的修理和修复工作;

3.如果工作不能中断,为在倒班员工缺岗时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立刻采取措施让其他员工替换倒班的员工。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安排其加班:

1.在进行生产作业时,为防止灾难、生产事故的发生或者为消除灾难、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2.为消除破坏正常的供水、供气、供暖、照明、排水设施、交通、通讯运行系统的突发情况而进行的社会性工作;

3.在紧急或战争状态下进行的必要工作,以及遇到紧急情况的条件下,即在发生灾难或灾难威胁时(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流行病或疫情)或在其他威胁全部或部分居民生命或正常生活条件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刻不容缓的工作。

在其他情况下,允许经员工书面同意并参考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意见后安排员工加班。

不允许安排怀孕的妇女、年龄不满18岁的员工、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员工加班。只有在经其书面同意和依照按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确定符合其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才能安排残疾人、有不满3岁婴儿的妇女加班。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有不满3岁婴儿的妇女应当了解自己拒绝加班的权利,并签字确认。

在连续两日内每个员工加班的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每年不能超过120小时。

雇主必须保证准确统计每个员工加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