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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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意识形态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越来越广泛地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现象处处可见,“每一包食物、每一款衣服、每一件电器都有某种标志,警示潜在的危险性,指导人们如何使用,告诉我们如果遇到问题应该找谁去投诉。我们每一次停车、干洗衣物,或是将伞放在衣帽间时,我们都会被告知如果东西丢失,他们所负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报纸、电视、小说、戏剧、杂志以及电影等都渗透着法律的形象,同时,这些文化产品上都标明了版权声明”〔美〕尤伊克、〔美〕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页。。相对于人们过去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商品瑕疵、医疗侵害、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沉默和接受,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用法律来面对和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如有的人可能因邻居的装修噪声、相邻建筑物影响采光而起诉法院。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最近也出现了多宗以贞操权、接吻权、悼念权等人身权受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赔偿的案件。对于一些媒体广泛报道的典型案件,例如许霆案、肖志军案、正龙拍虎案等,似乎每个公民都能站在自身立场和角度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评价,但这些分析似乎源于人们内心深处的“应当”或说是经验、伦理性的潜在判断,是否体现法律思维却不一定。那么何为法律思维?其与日常思维有何区别?中国目前和谐社会建设又应当如何关注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