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法律史:以保有权为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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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财产权是民法的基石,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作为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基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其各自的财产法律制度在概念、技术、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就其财产法律制度而言,整个财产权利体系是在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上以绝对所有权为核心建构起来的,所有权是其财产权体系的基础,也是理解大陆法系各项财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这种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在概念、理论模式以及制度建设方面与大陆法系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在实践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在当今时代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被某些学者称为世界上各种财产法律制度中最好的制度。F. H. Lawson, The Rational Strength of English Law, London: Stevens&Sons Ltd.,1951, p.79.

清末法律改革以来,我国的财产权制度一直遵从大陆法系的模式,财产法学研究也主要采用大陆法系的概念和方法,研究的对象也集中在大陆法系各项财产法律制度上,对普通法系财产权制度关注较少。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两大法系在一些具体制度包括财产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了彼此融合的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普通法系的财产法律制度(比如信托制度、房地产制度等)也开始被引入中国。这些被移植进来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问题提供了现成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对中国法学界来说,由于这些制度代表了一种异样的法律思维方式,因此它们被引入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财产法律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理论的混乱。这种局面不仅使被移植的各项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且也阻碍了对普通法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在此背景下,研究普通法系的各项财产法律制度逐渐成为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日益受到学术界的普遍重视。

普通法系的财产法律制度源于英国,在英国财产法律制度中,土地法是最有特色的法律部门,也是处于基础性地位、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普通法系财产权的可分割性和权益的多样性均根源于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所以,我们要想了解英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系的财产法律制度,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了解英国的土地法。

与大陆法系财产法相比,英国土地法是采用经验主义的方式逐渐建构的。换言之,英国在建构土地法相关制度时,有关的范畴和规则制度不是基于任何先验的理论设计而成的,而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采用经验主义的方式逐渐累积而成的。漫长的制度建构历程赋予了英国土地法以广阔的选择空间,使土地法能够适应不同时代和不同环境的需要,也使现在的英国土地法凝聚着千百年来英国人解决土地问题的经验和智慧。另一方面,因为土地法上各种范畴的内涵都是在历史沿革中逐渐明确的,有关法律规范也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确立的,因此,历史也赋予英国土地法各项制度以特定的内涵,成为我们了解英国土地法各项制度的基本依据。英国土地法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这一浓厚的历史延续性,注定了从法律史的角度对其加以解读具有合理性,假如我们不了解其历史,根本不可能真正理解相关规则和概念的内涵。

英国土地法所表现出的浓厚历史延续性并非意味着它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恰恰相反,在历史演进中,英国土地法表现出很强的开放性,有许多因素对其发展产生了影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影响欧洲大陆各地土地法发展的因素,在英国土地法的历史上同样存在。但是,在英格兰的土地上,这些因素都没有改变土地法发展的主流,而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融入土地法的发展主流,成为英国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假如我们把英国土地法的发展历程比喻成一条大河,这条历史的长河源于古老的中世纪绵延不绝流淌至今,在它流经的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因素以支流的形式汇入其中,为其带来了新的力量,而这条大河也在不断汇集、整合各种支流的过程中传承发展延续至今。这种通过整合各种历史渊源的制度发展模式使英国土地法能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表现出很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与此同时,由于这些被整合的因素具有不同的起源,代表了不同的制度发展水平,它们的汇入也使得土地法的规则变得十分复杂。研究英国土地法的发展历史,分析各种影响土地法发展的因素,也是认识英国复杂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必由之路。

在历史的建构进程中,英国土地法还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模式。在英国土地法的历史上,始终没有产生大陆法系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也就是说,英国土地法是在不涉及所有权的前提下建构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即便18世纪分析法学家将大陆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引入英国后,面对英国独特的财产法律制度,他们始终无法将所有权概念用于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对于大陆法系财产法律制度来说,所有权是整个财产权利体系的核心,没有了所有权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但是在英国,由于没有了所有权,土地法在规范社会关系时反而更加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那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涉及所有权的前提下,英国土地法是如何建构其土地权利体系的?在实践中,这种权利制度又是如何运作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哪些因素影响了土地法的发展?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英国土地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怎样的发展趋势或规律,或体现了什么样的财产法律文化品格?所有这些问题,都决定了从法律史的角度研究英国土地法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