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投保人
(一)投保人的概念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第一,投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认定为有效。就法人而言,法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投保资格。对于其他组织而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目的是预防保险诈骗的发生。
(三)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投保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来体现。
1.投保人享有的权利
一是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各国保险法一般均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是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的变更权。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因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享有保险合同的变更权,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体现。
三是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原则上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除外。
四是投保人享有申请复效权。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37条第1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如果出现《保险法》第36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提出申请,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2.投保人承担的义务
一是如实告知义务。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是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保险费的交付是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效力维持的先决条件。现行的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保险人则自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人
(一)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依各国通例,保险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即保险公司。
(二)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保险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则其进行的保险活动无效。
(三)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1.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一是保险人享有保险费收取权。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主要合同权利。
二是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也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三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人承担的义务
一是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
二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保险人承担的主要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后,在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的基础上给予赔付。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保险人还应当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损失勘查的费用等。
三是保密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不但是商业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
四是解约金的返还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负有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我国《保险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