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化革新与向律令制国家过渡
古坟文化时代中后期,确立了统一的氏族制国家,统一政权的中心地位是世袭制的王权,经济的中心地位是王者和豪族。他们作为征服者向被征服的诸小部族强征贡物和奴隶,屯田圈地,进行劳役剥削,促使阶级进一步分化,王者、豪族成为统治者,部民徭役沦为被统治者。当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处的政治经济生活状态的差距越来越大,也加速身份差别的扩大化,实质上是以身份等级来维持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地位。
古坟文化时代结束,进入飞鸟文化时代(593—710),建立了推古朝(593),将国号倭国或大和国,更名为日本国的缘由,史书的记载和学者的研判,有种种不同的诠释,主要是被动更名说和主动改称说两种。
被动更名说。据《隋书·东夷传》倭国条的记述,隋朝大业三年(607),遣隋使小野妹子向隋炀帝递交的“国书曰:‘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云云。帝览之不悦,谓鸿胪卿曰:‘蛮夷书有无礼者,勿复以闻。’”由于有了隋炀帝对其国书中称本国为“日出处”,而称我国为“日没处”而大为不悦,指责其无礼的事,遂有更国号的意念。据《日本书纪》载,翌年小野妹子再度出使隋时所呈国书已修正其辞曰“东天皇敬白西皇帝”了。
主动改称说。据《唐书·日本传》记载称:“日本国者,倭国之别种也。以其国在日边,故以日本为名,或曰倭国自恶其名不雅,改为日本,或云日本旧小国,所并倭国之地。”同书又记载:“日本国,倭国的别称,其国近日边,故以日本为名。”《新唐书·日本传》进一步解说:“日本,古倭奴也”,“咸亨元年遣使贺平高丽。后稍习夏音,恶倭名,更号日本。使者自言,国近日所出,以为名。或云日本乃小国,为倭所并,故冒其号,使者不以情,故疑焉”。也就是说,日本自觉“倭”、“倭国”恶其名不雅而主动更号。
据我国文献记载,“倭”、“倭国”正式更国号为日本国,是于天智天皇末年、我国唐朝咸亨元年(670)的事。此前“大王”这一倭国王者的称号,此时参照中国道教经典,也改为“天皇”的新称号。《新唐书》也记录了日本的君主“以天皇为名号”。日本学者上田正昭解说道:“‘天皇’称号的由来,在于中国的道教,但‘天皇’的称谓,不仅是出于对内调整和扩充王权的需要,而且出于对外交往有关的‘诏书’(大宝令)上具体署名的需要。”(注:上田正昭:《飞鸟文化的源流》,收入《图说日本文化的历史》(2飞鸟·白凤),小学馆1979年版,第35页。)而日本最早的文献《古事记》中仍然使用“倭”或“倭国”的称号,其后问世的《日本书纪》的记事,则开始并用“倭国”、“日本”两个国名。这可以推断“日本”这一国号的最后确定,是在公元670年至公元720年间。
这个时期是飞鸟文化时代,从广义来说,是以推古朝(593—628)为中心,其后经过大化革新(646)、壬申之乱(672),到奠都平城(710)的时代。但日本学界还有一种看法,认为从美术史来区分,6世纪后半叶至7世纪前半叶为飞鸟时代,而从孝德天皇即位开始(645)到奠都平城(710)则为白凤时代。整个时期,通称“飞鸟·白凤文化时代”。
飞鸟文化时代的社会政治制度,完善了以皇室为中心的统一政治体制,并逐步由古坟时代中后期维持着的氏族制国家形态,向律令制国家过渡。据《日本书纪》记载,推古元年(592),“夏四月庚午朔己卯,立厩户丰聪耳皇子,为皇太子。仍录摄政”。厩户丰聪耳太子,就是史书所称的圣德太子(574—622)。皇太子天资聪颖,熟习佛典儒籍,尤其笃信佛法,深刻理解《法华经》、《胜鬘经》、《维摩经》佛教哲理的本质,并写成这三部佛典的注释书《法华经义疏》、《胜鬘经义疏》、《维摩经义疏》,统称《三经义疏》。推古二年(593)春二月,“诏皇太子及大臣,令兴隆三宝”等。
圣德太子摄政后,于推古八年(600)第一次派出遣隋使(使节名未详)以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比如,于推古十一年(603)十二月,制定《冠位十二阶》,以“德、仁、礼、信、义、智”六个德目的名义,各分大小共十二阶位,以冠的不同颜色为顺序,表示爵位的大小,根据个人功绩录用人才,可以晋升,不能世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氏族门阀势力,切割氏族的承传,以强化天皇的权力和决定官位的等差,具有培育宫廷官人——贵族官僚的目的意识。可以说,这为树立律令理念和建立官僚机构打下了初步的基础,迈出了氏族制向中央集权制过渡的第一步。
《日本书纪》如下记载了制定此法的经过:“是月,皇太子请于天皇,以作大楯及靫,又绘于旗帜。十二年春正月戊辰朔壬申,始行冠位。大德、小德、大仁、小仁、大礼、小礼、大信、小信、大义、小义、大智、小智,并十二阶。并以当色缝之。顶撮总如囊,而着缘焉。唯元日着髻花。”“于十二年春正月戊戌朔,始赐冠位于诸臣,各有差”。
推古十二年(604)夏四月,圣德太子又亲自制定了日本最早的成文法典《十七条宪法》,吸收当时已传入日本的中国佛典儒籍的含义,以“中和”为基础,调和儒佛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成为构建政治道德和伦理道德的准则,并在某些方面推行之。首先,以儒教思想指导政治革新,增设屯仓(注:屯仓,日本大化革新以前大王的直辖领地。)等归朝廷直辖,削弱豪族共同体的统治组织,强化天皇直接统治权;其次,将佛教哲理作为政治思想加以运用,大力传播佛教,改变当时国无僧尼的状况。比如,天皇亲自出家,恭敬佛法;天皇令皇太子讲授佛典,并诏皇太子及大臣,令兴隆三宝,竞造佛舍等等,为确立君主与豪族、臣民的主从关系,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做了思想理论上和组织建设上的准备,进入了建立律令制国家的过渡期。
与此同时,推古八年(600)第一次派出遣隋使,但史书无具体的记载。圣德太子于推古十五年(607)第二次遣使小野妹子赴隋,与我国隋朝正式建立邦交。小野妹子回国时,隋使者裴世清相随赴日,加强了中日两国的邦谊和文化交流。翌年(608)第三次遣使小野妹子,随行的不仅有学问僧僧旻,还有学习儒学、法律的留学生高向玄理、南渊请安等八人。至推古二十二年(614),先后共派出4次遣隋使,以及学问僧、留学生赴隋学习。
推古二十六年(618)我国唐朝取代隋朝,统一中原,日本朝廷继续派遣唐使,以及留学生和学问僧赴唐,主动地积极吸收中国隋、唐文化和制度,以儒佛理念特别是儒教德治作为指导政治改革的指导思想。可以说,这时期日本积极派遣隋、唐使,其目的:一是学习佛法,据《隋书》记载,第一次遣隋使小野妹子赴隋,“兼沙门数十人来学佛法”,促使日本摄取佛教文化已进入正规的阶段。遣隋使的另一目的,正如《日本书纪》推古三十一年(623)记载的:“留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且其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也就是当时的留学生首先求索隋朝的法律文,学习中国优秀的中央集权制度,以便进一步实行本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可以说,推古朝遣使,不仅限于学习中国佛教,而且更多是学习中国政治文化和制度。尽管推古朝和圣德太子并未能从根本上取消氏族的世袭特权,自然也未能最终达到确立律令国家政体的目的,但他们学习中国,树立的政治改革理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促进了日本民族自觉的高涨,为其后“大化革新”创造了前提条件,在日本政治文化史上的巨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日本学者家永三郎列举了圣德太子派出和任用遣隋使中的留学生、留学僧等事实,认为这些事实“大概可以说明,随着日、隋的交往,开始积极摄取大陆文化,成为律令制国家形成过程中重要的历史的因子吧”。(注:家永三郎:《圣德太子的摄政》,收入《图说日本文化史大系》,小学馆1957年版,第90页。)川濑一马认为:“日本民族的自觉,不一定是始于圣德太子,但太子治世时期,(日本民族自觉)气氛高涨,根据太子亲笔书写留下的《法华经义疏》封面外标题‘此是大倭国上宫王私集,非海彼本’句,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这一点了。”“太子的《三经义疏》,在日本文化的开发上,确实具有重大的意义”。他特别强调:圣德太子“积极地以大陆新国家为典范,努力建设政治社会,成功地打下了有力的基础。派遣赴大陆的留学僧、留学生归国也带回大陆的新知识,对于其后制定大化革新的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注:川濑一马:《日本文化史》,讲谈社1985年版,第98—103页。)。
圣德太子于推古三十年(622)逝世后,苏我氏势力强大起来,左右朝政,消灭了太子的子孙。面对这种局面,中大兄皇子为了恢复天皇的权力,继续构建新的体制,便与中臣镰足(注:中臣氏,是豪强氏族。因中臣镰足于大化革新有功,其子不比等的子孙改姓藤原。)等联合打倒苏我氏。中大兄皇子迁都近江即位,称天智天皇,定年号为大化。于大化元年(645)实行了“大化革新”。在此前,他与中臣镰足两人为此就请曾赴隋学习儒学、法律的留学生南渊请安讲周公、孔子的教喻,为“大化革新”做了思想理论的准备。《日本书纪》就曾这样记载:“俱手把黄卷(注:黄卷,中国古人写书,尽用黄纸,故当时的典籍谓之黄卷。),自学周孔之教于南渊先生所。”
天智天皇掌政时期,虽然对佛教文化的发展,比起圣德太子摄政时期来,显得有些迟滞,但却更加积极地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学习唐朝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同时,任命圣德太子摄政期间曾赴隋、唐的高向玄理、僧旻担任革新的政治顾问,称为“国博士”,以便更好地引进当时中国集权制的官僚国家的建设经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比如,在农业经济上废除私有地,推行班田制;在政治上废除氏族制,将氏族统辖的大小诸国,置于中央直接控制之下,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天皇直接掌握主要朝臣的任免权,天皇根据自己的意志敕授五位以上的阶位。这是古代政治文化史上的一次大改革,为推动建立律令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条件。
“大化革新”,引起了革新派与保守势力以及天智天皇之子大友皇子和天皇胞弟大海人皇子之间为争夺皇位继承权而进行激烈的较量和斗争,于壬申之年(672)爆发了内战,日本史称“壬申之乱”,最后改革派的大海人皇子获胜。翌年(673),大海人皇子在飞鸟净御原宫即位,称天武天皇。天武天皇在“大化革新”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兴隆佛教文化,推进改革事业。历经持统(天武天皇皇后即位后的称号)编纂《净御原律令》(689)、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701),养老年间(717—724)制定并实施《养老律令》(此律令对《大宝律令》的条文进行某些修改,但其内容与《大宝律令》并无太大差异)等法典,在制度上确定律令制的基本政策,为飞鸟文化时代末期、奈良文化时代完成日本律令制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政策作了最后奠基。在制定律令的同时,采取兴隆佛教与崇敬神道并重的政策,一方面继续提倡建寺、写经,一方面参拜伊势神宫,创始祈年祭等,以巩固和提高天皇的地位。在日本文化史上,这一时期将迄今吸收的中国文化,根植在日本本土的政治经济的社会环境和本土的文化风土中,促进日本古代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