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法译介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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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行政法法规译文简介

〔英〕人身保护法

该法于1676年5月由英国国会两院通过,同年5月26日经国王签署生效,1960年最后修正。该法共20条,主要内容有:须依逮捕令逮捕羁押人犯;在押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或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将在押犯移送英国的海外领地监禁;在押人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资料,2003年汇编(下文提及此资料时只写资料名),第1页)

〔法〕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该法于1789年8月26日经制宪会议通过后正式发表,由序文和1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人权是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享有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权利;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人的这些自然的、不可消灭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77页)

〔德〕再审无罪判决赔偿法

该法于1898年5月20日由德国政府颁布并生效,1971年被《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所废止。该法共7条,主要内容有:再审无罪判决赔偿范围;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的支付及对第三者的请求权;赔偿请求与处理程序;对军事审判的适用。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13页)

〔日〕非诉案件程序法

该法于1898年(明治31年)6月21日以法律第14号公布,自《民法》及《商法》施行之日(《民法》明治31年7月16日施行,《商法》明治32年6月16日施行)起生效。该法共210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管辖、审理与判决;各种类型的非诉案件。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25页)

〔瑞士〕国家民事责任法

该法于1900年由联邦议会颁布施行,共3条,主要规定公务员侵权行为的公法责任。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24页)

〔德〕羁押赔偿法

该法于1904年7月14日颁布施行(《帝国法律公报》第321页),共12条,主要内容有:请求权范围及限制;羁押赔偿的计算;羁押赔偿处理程序;赔偿金的给付或停止。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14页)

〔德〕官吏国家责任法

该法于1910年5月22日由联邦议会制定(联邦法律公报2300—9),共7条,主要内容有:明确国家责任主体;确立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及其排除和限制;明确法院的诉讼管辖;确立涉外适用原则。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16页)

〔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

该法于1925年7月26日由奥地利联邦法律第267号公报公布,共13条,主要内容有: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强制执行范围;强制执行原则、方式与程序;临时处分;费用。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73页)

〔美〕对于人民受美联邦法院错误判决之救济法

该法于1938年由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并施行,共由4节组成,主要内容有:确立司法赔偿的责任和范围;规定无罪证据的要求;规定请求司法赔偿的前提;规定诉讼求助制度和赔偿标准。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8页)

〔瑞士〕联邦司法法

该法于1943年12月16日发布,1997年3月1日重新发布,共161条,主要内容有:联邦法院的组织;诉讼回避;联邦法院对公法事项的管辖权;联邦法院的行政管辖权;诉讼津贴和费用。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25页)

〔法〕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令

该法令由法国临时政府于1945年7月31日颁布的第45—1708号法令公布,共86条,主要内容有:最高行政法院的组成及其成员的地位;最高行政法院在行政和立法方面的职权;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职能。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79页)

〔美〕联邦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45年由美国国会通过,1946年6月11日由杜鲁门总统签署公布生效,于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共45条,主要内容有:公共情报、机关规章、裁决意见、裁决令、记录的规定;规章的制定;审理和裁决;制裁和裁决许可证的申请、中止及终止;司法复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9页)

〔美〕各州标准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46年颁布施行,1970年由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修正,共19条,主要内容有:解释有关法律概念;规程的通知程序、争议及其解决途径;听证程序;行政裁决及对其不服的司法审查。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0页)

〔美〕联邦侵权求偿法

该法由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于1946年8月2日,溯自1945年1月1日起适用,共18条,主要内容有:合众国的责任和实体法的适用;合众国的赔偿范围和例外;联邦侵权赔偿中的原告和被告、法院管辖及侵权求偿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5页)

〔英〕行政法规法

该法于1946年由英国国会制定,1948年1月起施行,共13条,主要内容有:规定行政法规的定义及其公布;议会对行政法规制定的监督;财政部可以制定条例的范围。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页)

〔日〕内阁法

该法于1947年1月16日由日本国会以法律第5号通过,同年5月3日正式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有:内阁的组成和职能;内阁总理大臣的权限;内阁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的临时代理;政令的界限;内阁官房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41页)

〔英〕王权诉讼法

该法于1947年7月31日制定通过,1948年1月1日起施行,共54条,主要内容有:政府的侵权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王权诉讼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页)

〔日〕国家公务员法

该法于1947年10月21日由国会通过,自1948年7月1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改,共111条,主要内容有:国家公务员的分类;中央人事行政机构;官职的基准;罚则。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43页)

〔日〕关于官吏服务纪律的命令

该法于1947年5月20日由修订敕令第206号发布,共17条,主要内容有:确认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机密三项义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64页)

〔日〕国家赔偿法

该法于1947年(昭和22年)10月27日由国会以法律第125号公布并施行,共6条,主要内容有:公权力侵权的赔偿责任、求偿权;公营造物侵权的赔偿责任、求偿权;赔偿责任者;规定相互保证主义。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66页)

〔日〕警察官执行职务法

该法于1948年7月12日由第136号法律颁布施行,1954年第163号法律修改,共8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警察的质问;警察的保护;避难等措施;预防及制止犯罪;警察进入他人场所;警察使用武器。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67页)

〔日〕轻犯罪法

该法由日本国会制定的1948年第39号法律公布,共4条,主要内容有:34种轻罪及其刑罚;刑罚的免除与并处;对教唆与帮助者的处理;适用本法的注意事项。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69页)

〔日〕行政代执行法

该法于1948年6月14日公布,30天后生效,由6条正文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本法适用范围;代执行;告诫与通知;表明身份;征收费用。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71页)

〔日〕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

该法于1948年7月1日由法律第81号公布,1948年7月15日施行,1962年10月1日以1962年法律第139号废止,由正文12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法律适用;起诉条件;时效;合并之诉;变更被告;第三人;证据;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处分;违法处分与公共利益。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72页)

〔美〕联邦司法审查法

该法由《美国法典》第五篇第701条至第706条、公法第94号至第574号、《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篇第1331条、第2112条、第2341—2351条构成。1946年,该法的内容仅作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而存在。1948年,该部分改名为《联邦司法审查法》,共11条,主要内容有:司法审查人及当事人;上诉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一般程序;诉讼代理和参与诉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1页)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

该法于1948年12月18日由联邦议会制定和颁布,1949年2月1日生效,共3章,主要内容有:国家赔偿责任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中的求偿权;举证、抗辩和时效;国家赔偿程序;诉讼中止;公开审判的原则和例外;法院诉讼的管辖权;对外国人的适用。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75页)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该法于1949年2月1日由联邦总统颁布并施行,共3条,主要内容有:规定被害人书面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规定官署通知被害人的义务;规定《国家赔偿法》时间上的适用效力。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78页)

〔日〕国家行政组织法

该法于1949年6月1日由国会通过实施,共24条,主要内容有:国家行政组织的设置、撤销、职责;行政职务的设置;行政权限;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辖与监督。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74页)

〔日〕关于弹劾人事官员追诉之法律

该法于1949年12月16日由国会制定并实施,共6条,主要内容有:国会的决议;起诉议员的指定及其权限;起诉议员指定的取消及辞职;参议院议长的权限;追诉程序规程的制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77页)

〔瑞典〕出版自由法

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现行法由瑞典国会于1949年通过,共14章122条。主要内容有: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关于官方文件的公共特性;关于匿名的权利;关于出版品的印制及散布、期刊的出版;关于出版自由的违反、法律程序;关于私法上损害赔偿的请求。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73页)

〔奥地利〕行政罚法

该法由奥地利联邦公报第172号于1950年5月23日颁布,共68条,主要内容有:行政罚法的总则规定:行政罚的一般要件、责任能力、处罚种类等;行政罚程序:一般原则、被告、正式审理程序、处罚命令、诉愿程序、执行等。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79页)

〔日〕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

该法于1950年5月15日由国会通过并施行,至1965年修改过3次,由正文15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职阶制的含义及有关定义;人事院的有关权限;职阶制的基本原则。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78页)

〔日〕刑事补偿法

该法于1950年1月1日由国会以法律第1号公布并施行,至1982年最后修改,由正文26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补偿范围和条件;补偿方式与标准;刑事补偿同损害赔偿的关系;管辖法院;刑事补偿请求人;刑事补偿请求与处理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99页)

〔日〕地方公务员法

该法于1950年12月13日由国会通过,至1981年11月20日先后修改过27次,由正文62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人事机关:任命权者、人事委员会和公平委员会的权限及组成等。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81页)

〔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25年7月由奥地利国会通过,于1926年1月1日正式公布生效。现行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是国会于1950年5月23日在1925年行政程序法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而重新公布实施的,共80条,主要内容有:基本原则:效率原则、职权主义原则;通则:管辖、回避、代理、秩序罚和放肆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调查程序:目的和过程、证据;裁决;法律救济。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88页)

〔芬兰〕公务文件公开法

该法自1951年通过,1952年1月1日起生效,共28条,主要内容有:公务文件的公开;应保密的文件;取得与个人有关文件的权利;文件保密的终止;特别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31页)

〔韩〕行政诉愿法

该法于1951年8月3日以法律第211号公布,共14条及附则,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诉愿机关;诉愿书;诉愿期限;诉愿受理;诉愿裁决。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03页)

〔韩〕行政诉讼法

该法于1951年8月24日以第213号法律公布,共14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的范围;提起行政诉讼所应遵循的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权或职责;法院判决的效力。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05页)

〔芬兰〕公务文件公开法例外规定命令

该法于1951年12月12日通过,1952年1月1日施行,共5条,主要内容有:需要保密的文件;附属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35页)

〔印度〕全印文官法

该法于1951年由国会制定并颁布,共4条,主要内容有:简称和定义;任用和服务条件的规定;现行规章继续有效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81页)

〔日〕职员身份保障规则

该法于1952年5月23日由人事院制定,同年6月1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8日最后修改,共12条,主要内容有:确立平等对待原则;规定职员休职的条件、期限及复职;规定违反本人意愿的降职和免职条件。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03页)

〔日〕公务员惩戒规则

该法于1952年5月23日由人事院制定,同年6月1日起施行,至1971年先后修改过3次,共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惩戒的具体形式;规定惩戒的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05页)

〔联邦德国〕行政送达法

该法于1952年7月1日颁布,3个月后生效,1990年9月12日最后一次修正,共21条,主要内容有:送达范围和送达必要性;送达方式;适用于所有送达方式的规定;适用于接收回执行政机关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送达的特别方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17页)

〔日〕对不当处分的申诉规则

该法于1952年9月26日由人事院制定,自195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66条,主要内容有:审查请求的提出和审查;公平委员会的组成;审理程序;再审的请求和判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06页)

〔奥地利〕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

该法最初的文本公布在联邦法律公报1953/55上,后经历次修正,共90条,主要内容有:宪法法院的组织、程序;关于法规、条约合法性的争议;有关选举、公众参与、公众咨询和全民公决的争议;联邦最高机构和州最高机构的宪法责任;提起宪法诉愿。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01页)

〔联邦德国〕行政执行法

该法于1953年4月27日颁布,1953年5月1日生效,1997年12月17日最后一次修改,共22条,主要内容有:货币债权的行政执行;对行为、容忍或不作为的行政强制执行;费用、过渡及最后条款。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21页)

〔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该法于1953年5月1日生效,共22条,主要内容有: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行为、容忍或不作为的强制;职务行为的费用。

(朱琳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73—75页)

〔联邦德国〕官员法

该法于1953年7月14日经联邦议院通过实施,1980年最后修改,共202条,主要内容有:官员的含义;任用制度;官员的法律地位;人事管理机构。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24页)

〔日〕警察法

该法于1954年6月8日以第162号法律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经1972年第10号法律最后修改,由正文79条及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和警察的职责;国家公安委员会的设置、任务和职权;警察厅的设置、内部组织、附属机关和地方机关。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14页)

〔印度〕全印文官行为条例

该法于1954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共20条,主要内容有:文官成员在从事政治活动和参加选举上的限制;文官成员与政府、新闻部门的关系;文官成员在财产关系上的规定;文官成员在个人行为上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82页)

〔印度〕行政官干部条例

该法于1954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共13条,主要内容有:简称和定义;干部的组成和人数;干部的调配和任命。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86页)

〔印度〕全印文官纪律与上诉条例

该法于1955年制定,共23条,主要内容有:惩戒形式;惩戒权限;惩戒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88页)

〔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

《行政程序法(草案)》于1956年7月由众议院通过,但到1958年两院解散前,该法案始终没有被参议院通过,草案共63条,主要内容有:行政组织:机关的权限、独任机关、合议机关;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及无效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再审查。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07页)

〔联邦德国〕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

该法于1957年7月8日颁布,195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67条,主要内容有:执行权:适用范围、执行依据、执行机关、对机关及公法人执行、执行时间;执行程序:搜查、证人、执行记录、执行停止、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执行方法:适用、代执行、强制金、执行告诫。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45页)

〔瑞士〕联邦责任法

该法于1958年3月14日通过,1959年1月1日生效,共27条,主要内容有:对人员的适用范围;联邦责任与追偿;赔偿计算范围;诉讼管辖;联邦民事主体及民法适用;公务员的三种责任及关系;接受联邦委托任务的特殊组织及其人员的责任;时效和丧失请求权。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48页)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58年7月17日颁布,1958年11月11日起实施,由正文146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行政机构:一般原则和管辖权、集体领导机构、权属冲突、回避等;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及其审查:依职权审查、行政诉愿等;程序:特别程序、制裁程序等。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94页)

〔法〕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

该法于1958年11月7日以第58—1067号法通过,后经多次修改,共61条,主要内容有: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宪法委员会的功能;混和性及过渡性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85页)

〔瑞士〕联邦责任法执行法令

该法于1958年12月30日制定,1959年1月1日生效,共8条,主要内容有:请求赔偿与管辖;联邦对公务员的追偿;在法院诉讼中,联邦方的代表人;追究公务员刑事责任中的授权;生效及其他有关法的撤销。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52页)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

该法于1960年1月21日通过,同年4月1日生效,1997年12月22日最后一次修改,共195条,主要内容有:法院的组织;诉讼程序;裁判的执行。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49页)

〔联邦德国〕莱茵兰——法耳茨州行政法院法施行规则

该规则于1960年4月1日制定,同年7月26日生效,共22条,主要内容有:普通行政法院的有关规定:州司法部长、州高等行政法院审判团的组成、标准监督程序;审判团之前的异议程序:异议管辖、法律委员会的构成、异议程序、监督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78页)

〔日〕行政案件诉讼法

该法于1962年5月16日以法律第139号颁布,2004年6月9日以法律第83号修订,由正文46条及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抗告诉讼:撤销诉讼、其他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补则。

(王彦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2—124页)

〔日〕行政案件诉讼法

该法于1962年5月16日制定,同年10月1日生效,由正文45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明确诉讼类型的划分;采用原告选择自由主义原则;确认特别管辖制度;完善行政处分的停止执行和内阁总理大臣异议制度;确认之诉限制在依现存的法律关系之诉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能提起。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38页)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该法于1962年6月22日制定,后经多次修改,共15条,主要内容有:专员的选举;专员的权力范围;有关申诉的详细要求与申诉的时间限制;专员的权利及义务。

(范艳萍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77—81页)

〔日〕行政不服审查法

该法于1962年9月15日以法律第160号公布施行,共58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立法宗旨、不服审查的种类及范围;程序:对处分的审查请求、对处分的异议申请、对不作为的不服申请、再审查请求;教示:必要的教示、通过请求的教示。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29页)

〔日〕行政程序法草案

该草案于1964年通过施行,共168条,主要内容有:目的和适用范围;行政机关的管辖、处分、调查、送达;有关听证、回避、代理人、费用、辩明、救济等程序的规定;处理苦情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45页)

〔美〕行政会议法

该法于1964年8月30日公布施行,编号公法88—499号,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共6节,主要内容有:本法的宗旨、定义;行政会议的组成、权力、义务、组织;为实现宗旨的拨款。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5页)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慕尼黑草案)

该法于1966年3月完成起草工作,因联邦内务部在慕尼黑主持“联邦与邦起草委员会”讨论该《草案》,故又称之为“慕尼黑草案”,共85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土地管辖和职务上协助;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处分;公法契约;特别种类的程序;法律救济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81页)

〔美〕联邦侵权求偿法请求协议规则

该规则由美国国会于1967年1月18日制定,共11条,主要内容有:协议请求人资格的认定;协议申请的提起与受理;对证据与资料的要求;被请求机关的有关权限;赔偿请求的终局拒绝及复审;认可请求后的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2页)

〔挪威〕公共行政法

该法于1967年2月10日通过,1998年1月9日最新修改,共43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定义;不具备资格的规定;关于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个别决定的准备;行政决定的复议与撤销;关于错误的后果、行政决定执行的阻碍与生效的规定。

(王万华译,译文载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下文提及本书时只写书名,第400页)

〔韩〕1967年国家赔偿法

该法于1967年3月3日以法律第1899号由国会制定颁布,30日后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有:国家赔偿范围;赔偿方式与标准;责任主体与求偿;国家赔偿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06页)

〔韩〕国家赔偿法施行令

该施行令于1967年4月13日以第3005号大总统令颁布,后经7次修正,由正文25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具体赔偿标准的确定和费用计算;审议会的设置、管辖与有关制度;法务部部长的地位和作用;对加害行为公务员的措施;申请与赔偿决定的要求。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09页)

〔美〕情报自由法

该法于1967年7月6日施行,后经多次修改。该法列入《美国法典》第五篇,共5条,主要内容有:公众取得政府文件的途径和方法;免除公开政府文件的内容;公众申请权的司法救济。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8页)

〔联邦德国〕政党法

该法于1967年7月24日公布,1979年12月21日最后修改,共41条,主要内容有:政党的概念、地位及其任务;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结构、权利、职能和使命;候选人的产生;规定国家提供政党竞选经费和财务汇报制度;政党违反宪法的处置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96页)

〔苏联〕关于审理公民建议、申请和控告的程序

该规定于1968年4月12日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令颁布,共有19项规定,主要内容有:规定公民有建议、申请和控告权;规范对公民的建议、申请和控告的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任及救济。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83页)

〔瑞士〕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68年12月20日制定,1969年10月1日生效,共82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与概念;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诉愿程序;联邦行政委员会的程序。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150页)

〔民主德国〕1969年国家责任法

该法于1969年5月12日通过并生效,1990年两德统一后废止,共8条,主要内容有:责任的必要条件和范围;有关程序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57页)

〔捷克斯洛伐克〕1969年关于国家机关决定或不当公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

该法于1969年6月5日通过,1969年7月1日生效,共32条,主要内容有:违法决定造成损害的责任;羁押或刑罚决定造成损害的责任;初步审理的程序;追偿权、赔偿范围;不当公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一般条款、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59页)

〔奥地利〕刑事赔偿法

该法于1969年7月8日通过,1969年10月1日生效,共14条,主要内容有:刑事赔偿义务范围和方式;对被害人赔偿权的特别保护;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诉讼管辖;时效、法律适用及执行。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19页)

〔挪威〕行政公开法

该法于1970年通过,挪威国王公布,国王指定之日期施行,共13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与含义;不予公开的事项;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被拒的救济。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36页)

〔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

该法于1971年3月8日由联邦众议院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制定,3月11日公布,1个月后生效,后经修改,共21条,主要内容有: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的免除和拒绝;赔偿计算范围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求偿权;刑事赔偿的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04页)

〔英〕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该法于1971年8月27日正式生效,共20条及4个附则,主要内容有:行政裁判所理事会及其职能;行政裁判所的组成、诉讼程序和调查;对行政裁判所的司法监督。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5页)

〔联邦德国〕1973年国家赔偿法(草案)

联邦德国联邦政府国家责任法改革委员会于1973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草案),该法于1981年6月26日颁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生效,后于1982年10月19日被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无效,共39条,主要内容有: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方式及计算原则;赔偿请求人及请求权;赔偿主体及求偿;法院管辖;因暴动损害的赔偿。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08页)

〔韩〕监察院法

该法于1973年1月25日颁布并生效,由正文52条及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监察院的目的、地位、组织;监察院的权限、范围、方法;监察结果的处理与再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14页)

〔美〕文官法

全称是《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A Bill to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ivil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另称“彭德尔顿法”(Pendelton Act)。该法于1883年由国会通过,经1974年最后修正,共15条,主要内容有:设立文官委员会;文官委员会的职责;禁止事项及其处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5页)

〔美〕文官法实施细则

该法1883年由总统发布后经1974年最后修正,共10部分,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通过竞争制度的任用;竞争性地位的取得;禁止政治活动;竞争性公务的例外情况;人员调整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8页)

〔美〕私人秘密法

该法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制定,1975年9月实施,被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第552条第1节,成为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共17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公开私人秘密的条件及其例外;私人取得和修改自己档案记录的权利;机关的义务;司法救济。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3页)

〔联邦德国〕巴伐利亚州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法令

该法于1960年3月23日首次颁布,1974年12月9日最后一次修正,至1975年11月4日,巴伐利亚中央政府重新颁布该法令,并于同年11月15日生效,原法令同时失效,共8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州检察机关;检察官的任命及检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州检察机关的职责。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13页)

〔联邦德国〕违反秩序罚法

该法于1968年5月20日公布,1975年1月2日修正,共13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种类、适用规则及处罚时效;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受处罚的几种特别行政违法行为。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15页)

〔日〕政治资金调整法

该法于1975年由国会通过,1976年1月1日起施行,共33条及附则,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政治团体的呈报;报告书的公开;捐款的限制;罚则。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67页)

〔联邦德国〕行政共决法

该法于1976年3月18日批准,1976年7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是:实行雇员参与监事会(其职责实际相当于董事会)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企业重大决策和雇员切身利益问题,都由资方与雇员来共同决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59页)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76年5月25日通过,1977年1月1日生效,共103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土地管辖、职务上协助;行政手续的一般规定;行政处分;公法契约;特种手续;法律救济程序;荣誉职工作、委员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37页)

〔美〕阳光下的政府法

该法于1976年9月13日制定并实施,编号公法94-409,该法被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第5526节,共6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适用机关;会议公开及其免除举行公开会议的理由;会议程序;司法审查。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9页)

〔澳大利亚〕法令援引法

该法于1976年7月28日法令公报公布并施行,1989年《自治(法令援引)法》(1989年第21号)使大部分条例的援引得以改变,以致该法令施行后这些条例可被援引为法令,共7条,主要内容有:法令的参照适用,联邦的法令;法令或规则重印中修正案的并入。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007页)

〔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

该法于1976年12月4日通过,1977年1月14日公布,1977年7月1日生效,共80条,主要内容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权和法律手段;诉讼程序;特别条款。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48页)

〔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

该法于1977年6月16日通过,1980年10月1日生效,此后作了9次修正,共20条,主要内容有:申请司法审查的理由;申请权和受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申请人;举证、审理、裁判等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009页)

〔美〕政府行为道德法

该法于1978年10月26日通过,1979年7月1日起施行,共37条,主要内容有:规定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申报主体、内容、程序;主管机关。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5页)

〔美〕美国法典

该译文共翻译四编:第41编第9章合同纠纷法、第5编、第28编、第31编,主要内容有:第41编第9章合同纠纷法:适用范围;签约官的裁定;订约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行政机关委员会;小额索赔的规定;对委员会裁决的司法审查。第5编:GS-16、17、18级职务的分类。第28编:合众国作为被告的诉讼;判决的支付和公断解决;总审计长对案件的分配。第31编:判决、裁决和公断解决。

(马龙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95—102页)

〔法〕公务员总章程

该法于1946年10月5日通过,经1978年7月17日最后修正,共56条,主要内容有:总则;适用范围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任用、晋升、惩戒。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90页)

〔法〕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的多项措施及行政、社会和税务方面的各项规定

该规定是各项措施的汇编,已收集到的资料内容主要为:第一编为1979年7月11日第79-587号法律的若干条款,刊载于1979年7月12日政府公报,内容涉及查阅无记名的行政文件的自由。第五编内容涉及社会范畴的规定。第七编内容涉及国籍法的规定。第八编内容涉及税务及财政方面的规定。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591页)

〔瑞士〕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行政机构组织管理法

该法于1978年9月19日制定,1979年1月8日实施,共73条,主要内容有:联邦委员会的地位、职权、领导体制、工作制度、成员等;联邦委员会各部的权限、参谋机构、工作协调;联邦行政机构的设置;联邦行政机构组织细则。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54页)

〔瑞士〕联邦公务员法

该法于1927年6月30日制定,1979年7月1日修订,共68条,主要内容有:公务员的定义、任用制度、权利与义务、纪律责任;人事机构。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63页)

〔德〕官员资历条例

该法于1978年11月15日制定,1979年2月1日生效,共47条,主要内容有:确立资历原则和功绩原则;规定各类职务的录取和晋升条件;规定工作鉴定制度;规定进修制度。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61页)

〔西班牙〕宪法法院组织法

该法于1979年10月3日颁布,由102条正文、5条过渡性规定、2条附属性规定组成,主要内容有:宪法法院的组织、权力、法官、职员;宣布违宪的程序;请求宪法保护的上诉;宪法冲突的规定;宣布国际条约的合宪。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912页)

〔法〕说明行政机关理由及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

该法共15条,主要内容有:应当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程序。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596页)

〔苏联〕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

该法于1980年10月23日通过,1981年3月1日起施行,共42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立法任务、权限、所遵守的法制原则;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86页)

〔韩〕1980年国家赔偿法

该法于1967年3月3日以第1988号法公布,1978年2月5日以第2459号法修正公布,1980年1月4日以第3235号法修正公布,共17条及附则,主要内容有: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因公共设施有瑕疵的责任、费用负担者的责任、对外国人的责任;赔偿审议会的设置、权限;赔偿处理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21页)

〔澳大利亚〕联邦诉讼(费用)法

该法于1981年由联邦议会通过,同年4月14日得到英王批准生效,后经3次修正,共22条,主要内容有:立法解释;各类价格表;费用的支付、限制、列支;法院权力的限制。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024页)

〔苏联〕关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不法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赔偿法令

该法令于1981年5月18日通过,共4项,主要内容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不法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96页)

〔苏联〕关于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不法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赔偿程序条例

该条例于1981年5月18日批准,主要内容有:赔偿范围、赔偿数额、赔偿主体、赔偿程序、请求权人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94页)

〔联邦德国〕国家赔偿法

该法于1981年6月26日由联邦总统签发,1982年1月1日起生效,共38条,主要内容有: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原则;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责任主体及追偿;联邦及各州法令的调整。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76页)

〔澳大利亚〕资讯公开法

该法于1982年制定,公布时所指定日期开始施行,共7编,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概念解释;特定文件及资讯的公布;查阅文件的权利、程序、形式、费用,驳回查阅文件的情形;不得查阅的文件类型;个人记录的更正与评注;查阅相关裁决的复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031页)

〔葡萄牙〕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

该法于1982年颁布,后经4次修正,共115条,主要内容有:宪法法院的权限、组织、工作;宪法法院的审查程序;有关选举的诉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957页)

〔加拿大〕资讯取得法

该法于1982年通过,共77条,主要内容有:取得记录的权利及权利人;政府机关资讯公开;请求的程序、费用,拒绝提供的处理;不予提供资讯的事项;资讯局局长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48页)

〔新西兰〕公务资讯法

该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7月1日生效,共53条,主要内容有:《公务资讯法》中的名词解释;请求取得公务资讯;特定文件与资讯的公布及接触;取得个人资讯的权利、拒绝提供的理由;调查专员及对决定的审查、结果处理;资讯局的成立、职权、组成、成员任期等。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38页)

〔韩〕宪法委员会法

该法于1982年4月2日公布并施行,到1988年9月1日由于《宪法法院法》的施行而废除,共40条,主要内容有: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审查对象、原则及期限;违宪审查程序;弹劾审查;解散政党的审判。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24页)

〔加拿大〕法院实施之国家豁免法

该法于1982年6月3日制定,并从宣告之日起生效,共18条,主要内容有:外国国家在加拿大法院管辖上享有的豁免权;外国国家参加的诉讼程序及在该程序中外国国家享有的豁免权;为执行本法而作的一般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44页)

〔韩〕行政监督法

该法于1982年12月31日由总统令第110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34条,主要内容有:监督的种类、计划、调整、实施;中央监督协议会;监督责任制;监督结果的处理;担任监督公务员的资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27页)

〔法〕关于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法

该法于1983年7月13日以第83—634号法律公布,共30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的权利和自由;公务员的义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98页)

〔土耳其〕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

该法于1983年11月10日以第2949号法律通过并生效,共65条,主要内容有:宪法法院的一般原则;选举成员及成员资格的终止规定;人事制度;宪法法院的职权、调查和审判程序;宪法法院的财政、人事和职员。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64页)

〔法〕行政机关与其使用人关系法令

该法共11条,主要内容有:履行法律面前平等原则要求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行政机构所设咨询机关的运作。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599页)

〔日〕行政程序法草案

该草案共13项内容,主要内容有:总则:适用范围、当事人、调查、送达;处分程序:申请、通知、听证、意见申述、处分理由说明、处分基准;命令制定程序;特别程序的规定。

(本项内容系摘录自古登美著《从日本198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论行政程序法之法典化》一文,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486页)

〔韩〕行政诉讼法

该法由46条正文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撤销诉讼的相关规定;撤销诉讼以外的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

(吴东镐、康贞花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32—140页)

〔法〕关于国家公职的法律条款

该法于1984年1月11日以第84—16号法律公布,共93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咨询机构;担任公职的条件;职业结构;纪律惩戒;最后终止职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202页)

〔苏联〕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

该法于1984年6月20日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前言2条,正文307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概述和行政责任;各种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被授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97页)

〔韩〕行政审判法

该法于1984年12月15日以法律第3755号颁布,自公布之后经过3个月之日起施行,后经4次修改,共44条,主要内容有:行政审判的对象、种类;审判机关的种类、组成;当事人以及关系;审判请求的提出、方式、变更;审理和裁决。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31页)

〔韩〕行政审判法

该法于1984年12月15日以法律第3755号公布,1985年开始施行,后经数次修改,共44条,主要内容有:审判机关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关系人的规定;审判请求的规定;审理和裁决的规定。

(尹龙泽、吕艳滨译,译文分两部分,分别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和2003年第1期)

〔美〕制定行政规章规划程序

该法于1985年1月4日以第12498号总统令发布,共5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和一般的必要条件;提交制定规章计划草案;《政府制定规章计划》的审查、编纂和公布;管理和预算局职权;司法审查。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54页)

〔丹麦〕取得公共行政部门档案法

该法于1985年12月19日公布,1987年1月1日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取得行政部门档案的权利及其例外;请求取得公共行政档案的考量决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56页)

〔美〕资讯公开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对一般公众提供的资讯;行政机构提供资讯的行政规则;不予提供资讯的事项;资讯记录和会议记录。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56页)

〔瑞典〕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86年通过,共33条,主要内容有:处理机关的权力与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性事项的规定。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424页)

〔奥地利〕联邦行政之公开义务暨修正一九八六年联邦部会法之联邦法律

该法于1987年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共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对其职务事项的公开义务;人民请求资讯公开的方式;资讯公开的时间;拒绝请求的处理。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22页)

〔奥地利〕各邦及各州行政之公开义务之联邦基本法

该法于1987年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即《资讯公开基本法》,共7条,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公开资讯的义务;人民请求资讯公开的权利、方式;拒绝请求的处理。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23页)

〔联邦德国〕违反秩序法

该法于1987年2月19日公布,1992年7月15日最后一次修改,共4编135条,主要内容有:总则:适用范围、处罚依据、罚款、时效等规定;各种类型的罚款程序;具体的违反秩序行为;最后规定。

(郑冲译,译文分三部分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3期、第4期)

〔苏联〕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

该法于1987年6月30日公布,由前言和正文16条组成,主要内容有:列举讨论的重要问题;全民讨论的程序;居民对地方性重要问题的讨论。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39页)

〔苏联〕对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控告的程序法

该法于1987年6月30日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由前言和正文12条组成,主要内容有:向法院控告的权利和控告行为;提出控告的程序;对控告的审理、裁决;不服判决的处理。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42页)

〔韩〕行政程序法草案

该法共71条,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的管辖及协调;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行政处分程序;行政计划的确定程序;行政立法的预告程序;行政预告程序和行政指导程序。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551页)

〔韩〕宪法法院法

该法于1988年8月5日以第4017号法律公布,同年9月1日生效,由正文76条及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宪法法院的管辖对象、法官的任免和资格要求、法院经费来源;宪法法院的组织体制;宪法法院的一般审判程序和特别审判程序;罚则及附则。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41页)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处罚法

该法于1990年1月1日起生效,共42条,主要内容有: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处罚对象、处罚原则;处罚方式和其他行政措施;行政违法处罚权限、程序;奖励与处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75页)

〔澳大利亚〕首都辖区行政上诉裁判所法

该法最新修订于1999年4月14日,共5部分,64条,主要内容有:行政上诉裁判所的建立、组织;裁判所对决定的复审。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068页)

〔澳大利亚〕行政法

该法于1989年公布,共5条,主要内容有:规定行政权的行使;规定未被分配的行政事务;关于授权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065页)

〔英〕刑事伤害赔偿方案

该法于1964年6月24日公布,同年8月1日生效,经1990年最终修正,除序言外,由30条组成,主要内容有: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组织、人员、经费来源;刑事伤害赔偿范围、依据与标准;申请与决定赔偿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8页)

〔苏联〕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

该法于1990年4月3日通过,共17条,主要内容有:紧急状态的宣布、期限、取消;在紧急状态下可采取的措施;违反者的处理;受侵害者的救济。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245页)

〔意大利〕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法

该法于1990年8月7日通过,共31条,主要内容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负责人;行政程序的参与;行政行为的简化;查阅行政文件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417页)

〔美〕路易斯安那州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91年经州第三次特别会议修正,编入路易斯安那州修订法典第49篇第13章,共21条,主要内容有:有关法律术语的定义;通过规则的程序;裁决程序。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61页)

〔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91年1月1日生效,共80条,主要内容有:通则:官署、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秩序罚与放肆罚等;调查程序:目的及过程、证据;裁决;法律保护:诉愿、独立行政评议会程序的特别规定、裁决变更等;费用与执行。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121页)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

该法于1991年11月15日颁布,经1996年1月31日修改,共189条,主要内容有:应遵守的各类原则;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会议、表决、权限及其冲突的处理;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行政程序、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的效力;异议及行政上诉;行政合同、行政执行。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976页)

〔日〕行政程序法纲要案

该纲要案于1991年11月29日通过,共36条,主要内容有:对申请的处分:审查标准、处理期限、拒绝理由;不利处分:处分标准、辩明程序、听证程序、理由提示;行政指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73页)

〔日〕公正、透明之行政程序委员会报告

该报告共6点,主要内容有:对申请所为的处分;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504页)

〔日〕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93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政令规定施行日期,由正文38条及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总则:立法目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法律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不利益处分:听证、辩明机会;行政指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79页)

〔日〕环境基本法

该法于1993年11月19日以法律第91号公布,由正文46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环境保全的意义;关于环境保全的基本对策:环境基本计划、环境标准、国家采取的对策、国际协作、地方公共团体的对策;环境审议会、公害对策会议。

(汪劲译,译文载《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4期,第86—92页)

〔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于1992年11月26日通过,并经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批准,1992年11月27日发表于《国家官方公报》第285期,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共146条,主要内容有:公共行政机关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公共行政机关的部门;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公共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总规定;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行为审议;进行民事和劳动诉讼前的申诉;处罚权的规定;公共行政机关及其当局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928页)

〔荷兰〕行政法通则

该法自国王敕令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共11章,主要内容有: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规定;关于命令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行政执行(行政执法);异议和复议、诉讼的特殊规定;向法院起诉的特殊规定;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786页)

〔美〕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

该法共11条,主要内容有:管制哲学和原则的阐释;管制计划和审查程序;制定有效管制计划所遵守的程序;对现有规章的调整和集中审查;冲突的解决;机关职权和司法审查。

(于立深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84—92页)

〔荷兰〕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部分)

该法共9章,主要内容有:个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关于命令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行政执行及处罚;关于行政复议及申诉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关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379页)

〔俄〕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该法于1994年6月24日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议会1994年7月12日批准,并自该法公布之日生效,共6编115条,主要内容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诉讼的一般规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某些种类的案件进行审议的诉讼特征。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860页)

〔韩〕1996年行政程序法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施行,共包含正文54条及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目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行政机关的管辖及协调、当事人的规定等;处分:适用范围、处分程序、听证程序等;行政上立法预告;行政指导。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50页)

〔韩〕行政规制基本法

该法于1997年8月28日以第5368号法通过并施行,1998年2月28日第5529号法修改,由正文37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对规制的新制定及强化的原则和审查;现有规制的整改;规制改革委员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60页)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

该法于1991年3月19日公布,1997年12月22日最后一次修改,共195条,主要内容有:法院的组织、法官、公共利益代表人、行政诉讼和主管;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法律诉讼救济和重审;费用和执行。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380页)

〔澳大利亚〕行政(州际协定)法

该法第1—2条于1997年12月24日施行,余下条款于1998年1月15日施行,修正后于1998年10月14日施行,主要内容有:简介:简称、施行、目的、解释、适用;关于通知和协商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1140页)

〔韩〕行政规制基本法施行令

该法于1998年2月28日以第15681号总统令公布,1998年3月1日施行,由正文31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总则:目的、适用范围、规制的登记方法和程序、规制事务目录的公布;对规制的新制定以及强化的审查;现有规制的整改;规制改革委员会的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666页)

〔日〕资讯公开法

该法自1998年5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由政令规定之日起施行,由正文44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行政文书开示的规定:请求权、处理、期限、特例、实施、委任;行政上声明不明等的处理:咨询、资讯公开审查会、诉讼管辖的特例;补则:行政文书的管理、资讯提供、施行状况之公布。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87页)

〔日〕信息公开法

全称《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该法于1999年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由政令规定之日起施行,由正文44条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有:行政文件的公开程序;信息公开审查会的设置、组织、调查审议程序;对审议会的咨询及其结果的通知;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译文载《境外行政法规库》,第596页)

〔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是对1992年11月26日的第30/1992号法——《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的修订,该修改法刊载在西班牙《国家官方公报》1999年1月14日第12号上。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定公共行政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协作协议、联合计划和方案;公共行政机关的职能委托、登记、作出裁决的义务;应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开始的程序中的行政沉默;期限的计算办法、延长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及其处理;责任的规定。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302页)

〔希腊〕行政程序法

该法经议会批准,由总统于1999年3月9日在《希腊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5期签发,共33条,主要内容有:本法的一般规定;合议行政机关的组成、履行职责、决议;行政决定:内容与形式、公布、撤回等;行政合同;行政复议——申诉。

(译文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第435页)

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

该法于2001年9月6日由欧洲议会通过,共27条,主要内容有:适用的人员范围;适用的原则:合法、无歧视、合比例性、没有滥用权力、公正与独立、客观性等;行为规则:礼貌、以公民使用的语言文字回复信件、陈述决定依据等;公民权利:听证与陈述、上诉、申请获得信息等。

(李春燕译,译文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39—144页)

(整理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