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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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的立法思想

商代夏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所谓“殷(商)尚鬼”、“率民以事神”,证明了商代神权法思想一直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这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祖宗神崇拜相结合的产物。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许多神的全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转移到一个万能的神身上……这样就产生了一神教”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页。。正因为世间国家与集权于一身的君主的出现,才会反映到宗教里形成一个高于其他神的至上神。商代统治者出于控制思想、稳定秩序的需要,把天上的至上神——帝,同王的祖宗神合而为一,把王罚与天罚天讨糅合在一起,借以增强地上的王权,由此而形成商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思想。

(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有殷受天命”,虽载于《尚书·召诰》,出自西周统治者之口,但却真实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史记·夏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把商王神化为上帝之子,以他代替神来统治人间,就变成为神圣的偶像。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二)“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从“君权神授”的理论出发,又派生出“天讨”与“天罚”的思想。《尚书·汤誓》反映了商汤代天“讨”、“罚”夏代的神权法观念。所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这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

(一)法律形式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中国历史上,自从阶级产生,国家建立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主要靠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但奴隶与奴隶主阶级对抗的激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发展,在实际上产生了制定法律的需要与可能性。《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从狭义上讲,《汤刑》是商继夏代制《禹刑》后而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的刑书。从广义上讲,《汤刑》又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竹书纪年》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又“重作汤刑”,对商代成文刑书作了进一步修订。《尚书·康诰》有“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的规定,允许援引殷商刑书的某些条文。从反面也证明了商代存在不予公开的刑书。因奴隶主贵族崇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的原则,所以,采取垄断法律不予公布的法律秘密主义,以便统治者“临事议制”,随心所欲地断罪施刑,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

2.誓

誓是商代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如商汤在讨伐夏桀时曾经发布《汤誓》,用以约束所有从征人员。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作为殷商重要法律文献的《尚书·盘庚》,就是根据商王盘庚的命令整理而成,它本身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代权臣依据王的意志而发布的命令,当时被称之为“训”。譬如,《尚书·伊训》即是记载商代国相伊尹命令的一份重要法律文献。

应当说明,商承夏制,在建国后仍然实行习惯法。但随成文刑书的出现与发展,奴隶制习惯法逐渐退居次要位置,以至于其中的某些内容为成文刑书所吸收,而失去存在的价值。

(二)主要法律

1.《汤刑》

如前所述,《汤刑》为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如从成文刑书的意义上讲,《汤刑》显然是商代的主要法律。

2.《官刑》

《官刑》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尚书·伊训》说:商汤“制官刑,儆于有位”,反映了奴隶制商代很早就懂得了运用法律管理吏治的必要性。凡官吏有“恒舞”、“酣歌”的“巫风”,贪货色、好游畋的“淫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的“乱风”者,都在严禁之列。如果故犯“三风十愆”者,一律给予刑事制裁。

3.“民居”之法

据《尚书·序》载:“咎单作民居”(《史记》则称为“明居”)。咎单是商汤时的司空官,曾奉命制定“明居民之法”,即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4.车服之令

据《玉海》引《帝王纪》说:商汤为区别尊卑贵贱的等级,曾下车服之令。在任命官吏与罢黜官吏的车马服饰上作了区别规定。这表明商代已经存在区别身份的礼仪法令。

三、法律内容

(一)军事法规内容

1.以军法保证对夏代的讨伐战争

商汤出于动员百姓参与讨伐夏代的需要,在《尚书·汤誓》中规定了军法,对夏桀的“矫诬天命”罪进行声讨。商汤为使自己师出有名,把制定军法讨伐夏代说成是“授命于天”,是“天命”所致,而夏桀是假托“天命”,为非作恶。这样,对他的军事征伐便成为名正言顺的事情了。

2.严格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

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尚书·汤誓》说:“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无有攸赦。”商汤突出对“不从誓言”罪的处罚,目的很明显,就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法规内容

1.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商代向以刑法严酷著称。盘庚在迁都时严厉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即对不正、不善者,违命不敬者,以及奸诈和内外作乱者,作为反抗国家统治的重罪,结合肉刑(割鼻)与族刑(殄灭),全部处以死刑,以此维护商代的国家统治。

此外,商代也规定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制度。其中,死刑制度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据《礼记·王制》载:“(商代)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上述刑法内容虽是汉文帝时博士诸生依据古制编写的,但多少反映了商代刑事立法的特点,即控制思想钳制舆论,严惩扰乱社会秩序,动摇、蛊惑、瓦解民心的各种犯罪,确保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正统”地立。

(三)行政法规内容

商代立国之初,商汤从奴隶主阶级的长久利益出发,认真总结夏代后期统治者孔甲“好方鬼神,事淫乱”《史记·夏本纪》。,以及夏桀败亡的历史教训,制定了严格约束统治集团成员的行政法律规范——《官刑》。据《墨子·非乐篇》载:“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似。'”“卫”或“纬”通,作“束”讲,数量词。即说卿士、邦君犯有巫风罪,罚丝二卫。《尚书·伊训》记载较详:“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官刑》作为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凡有三风十愆者,卿士丧家,邦君亡国,甚至臣下不匡正也要判处墨刑。据此不难看出,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民事法规内容

1.所有权问题

商承夏制,在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依然实行以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制。土地作为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为王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制。恩格斯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56页。。而中国奴隶制的状况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土地所有权的高度垄断与集中,正是商代推行王权专制的物质基础,没有土地的奴隶主阶级的国有制,就不会产生中国君主专制的奴隶制。

2.婚姻家庭制度

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较之夏代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只适用于平民百姓。商代允许男性王族在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其中,商王武丁畜妾达六十四人之多。由此导致正妻之外,又有娣、嫔、妃、妾的存在。此外,商代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商代除土地以外,作为财产形态存在的工具、牲畜、房屋、生产物等,依然实行家庭所有制,由家长支配与掌管。而家庭的其他成员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所谓“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曲礼》。的记述,就是商代家长支配财产的反映。

3.继承制度

商代继承关系是由当时所有制产生,并由所有制决定的,同时又与从氏族社会血缘关系脱胎而来的宗法制密切关联。纵观商代统治过程,其继承制度经历了从“兄终弟及”的制度到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历程。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正如《史记·殷本纪》所载:“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

兄终弟及有利于年富力强者掌权,比兄之子有更多的统治经验。但叔伯兄弟争王位往往出现火并。正如《史记·殷本纪》载:“自仲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相争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这样,使商代统治的嫡长子继承制最终确立,替代了兄终弟及制。商从第十—代王武丁起,始立太子制。政治权力与物质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因有利于统治的延续,故成为历代相沿的定制。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商代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主与基层的司法审判官则称“土”与“蒙士”。

(二)审判制度

1.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正如《礼记·王制》所说:“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如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但必须和同类典型案例相比较,然后才能作出终审判决。即所谓“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王制》。

此外,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所谓:“有旨无简不听”。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即“附从轻”、“赦从重”。

2.天罚与神判

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作出决定。如利用甲骨卜辞“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把商王的审判随意性涂上一层神权的光环,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欺骗性。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为“天罚”。所谓“陈于兹,高后丕乃崇降罪疾”, “作丕刑于朕孙”《尚书·盘庚中》。,即说耽搁不搬者,天神与祖宗神将给予最严厉的处罚。盘庚有意识地把惩罚与刑杀披上神权外衣,以此增强镇压的威慑力量。

(三)监狱制度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圜土”。据《墨子·尚贤下篇》说:“昔者傅说,居北海之州,圜土之上。”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据许慎《说文解字》说:“囹圄,所以拘罪人。”商代为有效地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在全国各地遍设监狱,并对逃狱的奴隶规定了严厉处罚的措施。据甲骨卜辞记载:戈地有羌奴若干越狱逃亡,抓回的二人被宰割处死参见齐文心:《殷代的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

此外,安阳小屯曾有带械具的陶俑出土。男俑拲(音拱)在身后,女俑拲在身前。《周礼·秋官·掌囚》说:“上罪梏拲而桎”,其中的“梏拲”,则是头戴项枷,手带拲的囚犯的形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