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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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总结

1.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但保险合同也具有自己的特性,它们分别是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

2.与一般合同相同,保险合同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又分为当事人与关系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认可、可用货币计量以及可以确定是满足保险利益的三个要件。强调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责任利益以及或然利益几种。财产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对其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数量也受保险利益的范围控制。

5.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而言,凡是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要求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

6.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从订立流程的各个阶段来看,保险合同的形式大致可分为投保单、暂保单(主要在财险中)、保费收据(主要在寿险中)和保险单四种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