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政策学的理论体系
一、刑事政策学的体系考察
(一) 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的《刑事政策学》体系
大谷实教授在《刑事政策学》一书中的表述略嫌混乱,他的初衷是要将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又摆脱不了犯罪学的桎梏,他认为:“本书在提到犯罪学时,专指狭义的犯罪学(狭义的犯罪学是指作为事实的犯罪原因论),而以刑事政策来称呼刑事学或广义的犯罪学(刑事学最初被用于总称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后来就仅指刑事政策学,因为该学问领域是以科学地研究国家的犯罪防止对策为主体的;广义的犯罪学则与刑事学同义)。”上述文字说明大谷实教授所界定的犯罪学是狭义的犯罪学,只研究作为事实的犯罪原因;而刑事政策学是刑事学或广义的犯罪学,虽然狭义的犯罪学属于“刑事政策学的一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学的独立性,因为,根据一定法则将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作为事实进行认知,并将其体系化的学问领域可独立存在”。
实际上按照通行的观点,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包括三部分内容: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据此分析大谷实教授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犯罪对策实际上是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刑事政策学是在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犯罪学是刑事政策学的基础,刑事政策学的体系应当由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以及各种犯罪与犯罪人三大部分组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政策学并没有超出广义犯罪学的窠臼,在此意义上刑事政策学没有作为独立学科的意义,只是在广义犯罪学的领域内进行发展。
但是大谷实教授又意识到刑事政策学不同于犯罪学,他又写道:“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问从犯罪学中独立出来,主要是因为如下的理由:第一,对象上的限制。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政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中予以排除。第二,人权上的限制。防止犯罪手段的效果即使在经验法则上已被证明,但在许多情况下,也不能立即将其付诸实践。因为采取侵犯人权的犯罪防止手段,会导致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招致同刑事政策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相反的结果。第三,原因论上的限制。现阶段的犯罪学,除了某些领域之外,在犯罪原因及犯罪发生过程方面,尚未达到能建立实证可行的科学法则的水平。所以,在经验法则上解决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的问题,仍有相当的困难。”
笔者对大谷实教授的论证的理解是: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对策的范围要远远超出刑事政策学中刑事政策的范围,前者会涉及许多社会政策,而后者仅仅限于刑事政策;当防止犯罪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与侵犯人权相矛盾时,不可能去适用刑事政策以致人权有可能被侵犯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理论上的论证与实践中的实施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犯罪学中的对策可以论证,刑事政策学中的对策更多地要付诸实施;由于犯罪学中犯罪原因的科学性受到质疑,能否直接移植到刑事政策学中学者们没有把握。遗憾的是大谷实教授在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时又将刑事政策与犯罪对策混在一起了。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大谷实关于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对象试图从犯罪学中剥离出来,虽然没有完全剥离干净,但对犯罪对策的界定范围狭小了许多,不是完全犯罪学意义上犯罪对策,同时也不是公共政策学意义上的社会政策。可有一点还是在犯罪学领域徜徉,那就是对刑事政策的期望值与犯罪对策相同,这一点我们可通过他对刑事政策的定义解读出来。他是将刑事政策定位在防止犯罪的国家活动上,“防止犯罪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抑止两方面。犯罪预防是国家为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所采取的行动;与此相对,犯罪抑止是国家在犯罪发生之后,通过对犯罪人科处死刑等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活动。”由于刑事政策不同于犯罪对策,对犯罪对策的定位可以更多地倾向于犯罪预防,而刑事政策基本上就是犯罪抑止,它不具有预防未然犯罪的功能,只具有预防已然犯罪人再犯的功能。因此,其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也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交叉在一起,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立足点不稳。
(二) 德国学者对刑事政策学体系的研究
德国学者将刑事政策放到刑法教科书中进行研究,主要强调刑事政策学是以刑罚制度及其抗制犯罪的效果为研究对象的,他们对刑事政策的理解是有些学者划分的狭义的刑事政策。值得称道的是他们将刑事政策作为抗制犯罪的手段与措施,同时将刑事政策扩展到刑事诉讼领域。
耶塞克认为:“刑事政策探讨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它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它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以便使公民的自由空间不会超过不必要的限制;它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制裁制度的构筑、适用和改革,鉴于变化着的社会关系,被概括性地描述为刑事政策(狭义)。而广义的刑事政策则还包括处罚的先决条件、犯罪构成适应时代的需要以及符合目的地构筑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
德国刑法学者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大大缩小了,除了研究刑法手段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手段,但仅此依然不够,现代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已将刑事政策的领域扩大到一切对付犯罪的手段,只要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一切可对他采取的措施都可以被称为刑事政策,如社区矫正、不起诉、刑事和解等等。虽然我们并不否认刑罚是主要的基本的犯罪反应,正是由于刑罚解决不了所有的犯罪问题,我们才对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方法进行改革,以刑事政策包容所有的对付犯罪的措施,从而使刑事政策的概念远远超出刑罚的范畴,扩展到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等手段措施,只要是遵循人道原则的方式方法就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因此,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相应地也就超出了刑罚、刑事诉讼法的范畴,超出了德国刑法教科书的范畴。
(三) 法国学者对刑事政策学体系的研究
从20世纪初期直至今天,法国有一批学者活跃在刑事政策学舞台上,他们对刑事政策的研究处于世界各国的领先位置。
早期是马克·安塞尔,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场人道主义的运动,是对现行刑罚的改革。克里斯蒂娜·拉塞杰又认为:刑事政策是对广义的犯罪现象的认识分析,是对与这一现象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同时也是在一定理论指导下的用来解决打击预防犯罪现象过程中各种问题的社会的法律的战略。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与费尔巴哈的古典刑事政策(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相比,我们的刑事政策从以下几点上都扩展了,从原来单纯惩罚性措施扩展到如赔偿或调解等其他方法;从原来的国家扩展到社会整体,当然前提是社会整体要组织反犯罪反应,由此排除了纯粹个别式的不被社会所认可的反应,但也允许包括某些市民社会的做法(如私人民兵组织或调解网络等);从原来的斗争扩展到反应,以便在原有的反作用式的反应(事后的)之外,再加上预防性的反应(事前的);最后犯罪也扩展成为犯罪现象,以包罗一切不符合规范的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政策就是对犯罪的反应,而且是对付犯罪的具体的实践,是一项一项的具体措施。这是从刑法到刑事政策的必然结果。
马蒂所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是刑事政策学内容,书中所论证的具体措施已在实践中运用。但笔者认为她所理解的事前预防略嫌扩大,对初犯的事前预防只能由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来解决,刑事政策解决的大多应当是再犯罪的预防。刑事政策学主要研究的对象,还是对已然犯罪的被动处理及再犯的预防,至于整体犯罪预防笔者认为还是应交给犯罪学来完成。
(四) 我国台湾学者对刑事政策学体系的研究
我国台湾学者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大多也是借鉴德日学者的看法,细节上有一些不同。
张甘妹教授认为,对于犯罪现象作实证的研究,阐明犯罪原因的是犯罪学,研究刑罚制度的是刑罚学,将这两者研究综合起来,树立更进步的防范对策就是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应包括犯罪原因的研究、刑罚各制度效果的研讨以及犯罪的预防三个方面。张甘妹教授从其自身定义的犯罪学及刑罚学的概念出发,得出刑事政策学是两者的结合。我们不以其个性化的概念论证,从通说概念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他所界定的刑事政策学实际上是犯罪对策学,还是犯罪学范畴的内容,刑事政策学没有独立成一门学科而是从属于犯罪学。
苏俊雄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的探讨领域包括:刑法如何设计才能达到保护社会任务的目的、探讨各种犯罪成因、确定有效的制裁方式、研讨刑事立法对于人民基本自由限定的必要与适当的界限;检讨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否妥当、程序法与实体法如何配合与适当地运用等。笔者认为,其论证与德国学者如出一辙,至多是将刑事政策由刑罚扩大到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界面,这样就限定了刑事政策的范围,从而也缩小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更有意思的是台湾有学者将刑事政策界定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认为是两者的调解器。代表人物是郑善印教授。他认为:刑事政策学乃基于实证上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而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行作反省及修正的学问。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应属于规范的领域,因为这三者的基本原则都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其间充满了价值的色彩;犯罪原因则属于事实的领域,因为犯罪原因的探求要用实证的方法才能达成,标签其内涵较少的价值成分;至于反省及修正规范的刑事政策本身,则属于政策的范围,它的目的在调和规范与事实间的差距,而其基本要求则是有效与正义。郑教授深得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仍认为刑事政策是政策的一部分,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就是这样认识并影响至今。
其实刑事政策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刑事+政策,它是一个完整的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如果我们将其分解就会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出现误区,从而出现一错再错的局面。由于刑事政策不仅仅是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行的反省及修正,刑事政策还是这些制度本身,其目的在于如何将犯罪人改造成为社会上的正常人,在社会中重新过正常人的生活,而不是调整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差距。但刑事政策本土化后,确实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有些国家的刑事政策就是指对犯罪的具体的反应,而我国还包括对犯罪的宏观上的反应。
(五) 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学者甘雨沛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学和犯罪对策论。犯罪学是关于犯罪者、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诸现象的根源的系统研究……犯罪对策论是关系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政策,并且着眼于个别化政策的研究,以及关于立法政策(侦查、裁判、检察)、行刑政策、保安处分政策等的系统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其与日本学者大谷实的论证似曾相识,所存在的问题不再重复说明。梁根林教授同意法国学者关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在此也不赘述。
何秉松教授认为:(1) 从抽象和具体的角度出发,刑事政策学可以研究刑事政策的一般原理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2) 从刑事政策的动态与静态的角度,可以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区分为动态刑事政策与静态刑事政策;(3) 从刑事政策的历史时期上,可以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区分为古代、近代、近现代、现代刑事政策;(4) 从刑事政策的空间地域范围上,可以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区分为本国刑事政策与外国刑事政策。这种划分无可非议,问题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具体对象是什么。
杨春洗教授则与之大体相类似,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分析如下:
(1) 从结构层次上,可以分为刑事政策概论(总论)和刑事政策专论(分论)。他认为概论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一般定义和特征,刑事政策的结构和功能,刑事政策制定的哲理指导、社会根据和基本原则,刑事政策的实施和评估等。专论研究具体的刑事政策,既包括不同犯罪类型的刑事政策,又包括不同诉讼阶段的刑事政策。(2) 从历史时期上,可以分为古代刑事政策思想和近现代刑事政策。(3) 从空间地域上,可以分为外国的刑事政策和本国的刑事政策。(4) 从相互关系上,可进行刑事政策比较研究。主要有三种比较研究,一种是时间上的比较研究,另一种是空间上的比较研究,第三种是不同派别的比较研究。
我国学者卢建平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持的“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之一,整套教材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导,注重吸收当代刑事法学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且不再像以往的刑事法学教材那样只关注刑法、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而是本着刑事一体化之精神,覆盖大部分刑事法律科学。而该书的主旨主要体现在前言的一段论述:“不论学者们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如何界定,都改变不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刑事政策是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智慧。而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刑事政策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刑事政策的主体从最初的单纯的国家发展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其治理对象从原来的狭义犯罪拓展为广义的犯罪现象,其内容从惩罚、打击演化为预防与打击并重。在这样的基础上构建的刑事政策学,当然就不是传统的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所能够包容的,它必须有自己的学科地位。它与作为事实学的犯罪学不同,也与作为规范学的刑法学有别。刑事政策学是建立在犯罪学的科学基础之上,更加关心惩罚权配置科学性的介乎政治学和法学之间的一门决策科学。”
该书共分为10章,分别是:刑事政策概述,西方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向,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政策的主要理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政策,针对不同主体的刑事政策,针对不同罪行的刑事政策,犯罪预防政策。该书的出版对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
笔者认为略存遗憾的是,该书从某种角度言,还是相对缺乏建构性的体系性框架,没有彻底地将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而是在有些方面与犯罪学纠缠不清。如犯罪预防政策一章的论述,基本上都是犯罪学领域的知识内容,只个别地方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交叉在一起。另外,该书各章体现出来的对中西刑事政策的研究,也有欲分割开来却又剪不断之嫌。正如对刑法学的研究一样,中国的刑法和刑法学已经被注入了西方刑法及刑法学的理念及内容,这是人类文化共同之处,无法割裂与断开。同样,对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依然如此,否则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由于中西历史、传统、文化、国情等等不同,反映在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学上也会不同。但是,由于全球一体化的现实,当社会发展的根基趋同并在使用同一逻辑的前提下,对于概念性的问题应在同一平台上理解,这样才可对话,否则自言自语、南辕而北辙。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学本身有其发展及演变的客观规律和路径,问题是如何找到这样的规律和路径。
另有谢望原、卢建平教授等著的《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一书,该书认为:“本书以现代民主与法制以及人权保护原则为视角,重点在刑事法制的范围内系统、全面探讨了刑事政策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中国刑事政策的一系列核心问题进行了独具匠心的深入研究。其主要建树是:立足于中国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总结归纳了以刑事法治原则和人权保护为宗旨的当代刑事政策的国际趋势,客观真实地研究分析了中国犯罪问题与刑事政策现状,并检讨了我国刑事政策之不足,全面深入地论证了控制犯罪的制刑对策、量刑对策、行刑对策以及刑事程序对策等问题。”
该书共分为4编14章,第一编:刑事政策基本理论与国际趋势,有三章内容,一是绪论,二是刑事政策概念与研究范畴,三是西方刑事政策基本理论;第二编:中国犯罪与刑事政策现状,有五章内容,一是我国犯罪现状分析,二是当前影响犯罪的主要因素,三是我国犯罪分类,四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五是我国刑事政策评价——以“严打”为视角;第三编:因应犯罪的多元对策,有四章内容,一是制刑对策论,二是量刑对策论,三是行刑对策论,四是程序对策论;第四编:附编,有两章内容,一是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二是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综述。
笔者认为,该书的出版极大丰富了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书中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当前学界对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现状。略有不足的是作者采取的是板块式结构论述方法,每一板块的内容自成体系,并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但是,将所有研究对象放在相关的板块内,没有形成刑事政策学内在的独立的学科体系,看上去略嫌松散,读罢后的感觉是欠缺层层递进的演绎过程。
综观上述各家观点,刑事政策学尚未被完全构建成统一的体系。不同的语境下,即使使用的是同一词汇,其中的含义会有不同。人们只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即刑事政策是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只要是这样的方式方法,就可以纳入到刑事政策学的体系中来,至于如何对这些内容进行排列组合,应当允许个性化的技术手段,只要能自圆其说,就可成一家之言。
二、本书的体系说明
任何一门学科的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二是如何对这些研究对象进行排列组合,以凸显一定的功能和价值取向。
本书的体系为:
绪论:对刑事政策学的概念、刑事政策学的理论体系、刑事政策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概括性的论述;对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脉络、西方刑事政策学简史、我国刑事政策学的诞生和发展、全球一体化下的刑事政策进行梳理与论证;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探讨。
第一编刑事政策学中的基本观念,对刑事政策定义、刑事政策的分类、刑事政策的体系进行说明;阐述刑事政策的根基,即刑事政策的价值蕴含、刑事政策的社会沃土、刑事政策的宪政保障、刑事政策的法理前提,从而找到刑事政策的存在根据;在刑事政策的基本观念一章中,作者说明了刑事政策的起点与过程支撑、刑事政策的功能与目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人道性、法律性与科学性,构建了刑事政策的多维空间;刑事政策学中的基础理论:犯罪观、犯罪概念、犯罪原因、犯罪人被害现象描述、犯罪是一种评价是研究刑事政策学不容忽视的基本理论。
第二编实然刑事政策包括实然宏观刑事政策和实然微观刑事政策。前者选择了三个问题进行论证:评析“严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刑事政策以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特色;后者包括程序上的处遇措施和实体上的处遇措施,以与国际接轨,道出刑事政策的真谛。
第三编应然刑事政策包括应然宏观刑事政策和应然微观刑事政策。与前面相对应,作者认为,“不再严打”、“只宽不严”、“废除死刑”是必然趋势,总有一天,它们会由应然刑事政策转为实然刑事政策。在应然微观刑事政策一章中,作者择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应然微观刑事政策、待犯罪化犯罪的应然微观刑事政策、精神病人犯罪的应然微观刑事政策予以说明。最后,作者对日本、美国、德国等三个国家的当代刑事政策进行了概览,以拓宽视野、为我所用。
本书的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明晰了刑事政策的概念。
本书试图将对刑事政策的研究统一起来,为这一逻辑起点准确定位,学者们可以在同一平台上对话。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来龙去脉,而非从天而降或是本土曲解。客观而言,现代刑事政策是西方社会政治、文化、科学、管理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近代以来对罪刑法定的发展与突破;而我国各界各阶层一般都将刑事政策理解为政策在刑事领域中的体现,尤其是党的政策放之四海而皆准,放到刑事领域就成为刑事政策,其他可以类推。只有在法治的背景下,刑事政策才可体现其规范性。
第二,确立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它的专业槽,研究对象决定专业的性质。刑事政策学之所以不同于刑法学与犯罪学,就在于它们各自的研究对象不同;反之,如果研究对象界限不清的话,也就不成其为独立的学科。刑事政策学源于刑法学与犯罪学,但又不囿于两学科的范畴,而是与它们有了研究对象上的交叉与扩充。刑事政策学包容了刑法学,与犯罪学交叉,同时还兼有其他学科的内容。
第三,刑事政策学从此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
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研究体系的独立与完整,逻辑层次的清晰与分明,研究对象的明确与科学。而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也常常是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人类之初的理念与实践不过是杀人偿命,即犯罪以后,犯罪人最直接地受到惩罚,以实现人们原始的公平与正义。后来人们发现这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反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因此,人们就想到事前预防,从条件预防、被害预防等等着手,以期减少犯罪的发生。但是,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起,而是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人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已然的犯罪,而过去的招数、刑法规定的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等已被残酷的现实证明于犯罪无益。百般无奈之中,扩大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思路,不仅仅有刑罚还有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中对于犯罪的处理方式,如司法转处、社区矫正、劳动教养、赔偿损失、恢复性司法等等。而这一脉络恰恰是从刑法学到犯罪学再到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轨迹,刑事政策学从此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