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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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方法的含义

方法一般指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门路、程序等。本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什么样的门路与程序来研究刑事政策学,使其更加科学与完美。

“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参见〔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7页。好的研究方法已经使研究的内容成功了一半。在某种意义上学科的发展之所以停滞不前,原因就在于研究方法的落后与陈旧。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经历了从演绎到归纳、从思辨到实证及综合运用现代科学发展的研究成果如系统论、信息论等方法,全方位、立体化地看待犯罪、犯罪人、犯罪现象,制定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以使人类正常地生存与发展。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从事刑事政策学研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程序和原则的总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真正的刑事政策学家应当是以研究和应用刑事政策学为职业的人。他们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仅仅是某一种方法或某一方面的方法,而是包含许多成分在内的多种具体方法和指导原则的总和。

二、历史片断

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自古有之,在此,我们只撷取与本书的研究最为相关的部分,即西方自近代以来的两位主要哲学家——休谟与波普关于方法论的真知灼见。从前者的“休谟问题”到后者的“经验证伪原则”,这是学术界后来者在方法论的适用上无法跨越的珠穆朗玛峰。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西方哲学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休谟思想的重要不在于解决了问题,而在于他提出了一个十分基本且困难的问题,人们称之为“休谟问题”,这一问题二百多年来一直在影响和困扰着哲学和科学的思维,至今也是对人类理性最为深刻的挑战。

在他之前,著名哲学家笛卡儿(1596—1650)企图找到在所有领域内建立真理的方法,在其《方法论》中坚信完善的知识终将可以获得,并确信直觉和演绎是我们得到可靠知识的唯一方法,即演绎法。另有近代归纳法的创始人培根(1561—1626)则认为,人类通过自己的理性和健康的器官,完全可以洞察自然的奥秘,获得确定性的知识。后来,以洛克(1632—1704)和贝克莱(1685—1753)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者开始认识到人的心灵的局限性,认为科学知识的唯一来源只能是经验,在思考和思辨的过程中,我们只能通过感觉和反思来获取知识,而绝不可能超越这一限度。

休谟认为:“人类理性(或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种,就是观念的关系(ralation of ideal)和实际的事情(matter of fact)。属于第一类的,有几何、代数、三角诸科学;总而言之,凡有直觉的确定性或解证的确定性的,都属于前一种……至于人类理性的第二对象——实际的事情——就不能在同一方式下来考究,而且我们关于它们的真实性不论如何明确,那种明确也和前一种不一样。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因为它从不曾含着任何矛盾,而且人心在构想它时也很轻便,很清晰,正如那种反面的事实是很契合于实在情形那样。”参见〔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6页。

基于这两种分类,休谟认为,演绎法的适用范围限于观念的关系,即有关数和量的纯粹科学范围,而否定其在经验科学中的应用意义。实验科学唯一可采纳的方法是归纳法或因果关系分析,但他又否定了归纳法或因果关系分析。他的逻辑是这样的:经验总是过去的、个别的和有限的,而因果关系把经验过的事物推广到未经验过的事物,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甚至从有限推广到无限。如果这种推断成立,至少要承认两个前提:一是假设将来一定与过去相似,二是假设过去与未来、个别与一般、有限和无限等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两个假设只能用过去的经验来证实,这分明是一种用经验来证明经验的循环论证,在逻辑上必然陷于无穷倒退的困境。

在休谟看来,人们对人类知识或理性的终极原因认识是存在模糊或盲区的,或许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本身就是真理。科学是人创造的,人不是神,科学必然永远是人性的科学,科学不可能是永恒的、不变的真理。

波普(Karl Popper,1902—1994)的反归纳法是其证伪主义的逻辑起点。他认为,从逻辑的观点来看,从单称陈述(无论它们有多少)中推论出全称陈述来,是不能得到证明的,因为用这种方法得出的任何结论,结果可能总是假的。因此,他反对归纳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因为,任何经验事实只能是特殊的、个别的,而用其证实不可能达到绝对的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用经验来证伪,而证伪却具有绝对的意义。例如,只要看到一只黑天鹅就可以否定“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全称命题。其结论是,证实是相对的、有限的,证伪是绝对的、无限的;一个证实只能证实一个经验事实,而一个证伪却能证伪整个理论。

这一证伪方法至今被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它是换了一种思维方式,把演绎法与归纳法往前推进了一步,即不仅仅可以证实,也可以证伪。不管哲学家们如何批判演绎法和归纳法,学者们研究起具体问题来还是别无更好的方法,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是离不开演绎法和归纳法。本书的研究也是采用两种方法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