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球一体化下的刑事政策学
无论怎样,都应当建立全球语境下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因为,科技的突破与创新、市场经济要求的最优组合、政治的分权、市民社会的形成、公民个性的张扬、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欲求等等使得全球超越各国本身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的国界限制而使一体化成为必然及可能。《世界是平的》一书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认为,在哥伦布发现地球是圆的之后,现在我们正面临一个轮回:世界变平了,互联网和IT技术把圆形的地球拉平了。世界变得没有了差异。各种利益的冲突纷争通过协商而不是暴力解决,人们的心态更加平和,不再视犯罪为洪水猛兽而是将它作为社会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对待犯罪的态度不急不躁从而避免了非理性的刑事政策的仓促出台。
不管人们对刑事政策及现代刑事政策学有着怎样的认识,但对于它们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办法及知识体系基本达成共识。刑罚不再是唯一的犯罪以后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政策学科研究体系的刑事政策学,其全球性的共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刑事政策的根基
黑格尔说过: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那么,刑事政策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呢?现代刑事政策的生成与发展一定有它的理由,而这一理由就是它生成与发展的根基。
中国自夏、商以来直到清末,刑法一直存在着并成为统治阶级的主要统治工具,那是人治的结果,充其量是法制,以法律制度作为治国手段,而不是至高无上的法治理念,人人平等人人遵从。封建社会的一套统治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性本善”假设的前提下,以德治为本。以国家一元为中心,国家权力即皇权至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当时的现状无从生成市民社会。其内化价值是忠孝节义、三从四德等等。
而刑事政策学所研究的现代刑事政策,从其由来到现实存在,无不建立在法治沃土之上、宪政制度保障之下、法理学基础理论研究前提的框架之内,其权力的支撑在于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导致的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权,其内化的价值在于近代以来的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效率、宽容、宽恕、人道等等,其前提假设无所谓性善还是性恶,因为人性本无善恶,只是后天的土壤滋生善的行为或是恶的行为,如果是恶的行为,就对之进行人道主义的矫正。离开这些,刑事政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治底蕴的刑事政策只能说是政策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无宪政体制保障的刑事政策即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格局下所实施的刑事政策,无人权保障及社会保护的双重内涵;无法理学的前沿理论,现代刑事政策就缺少了强有力的学理支撑而成为空中楼阁存而不立。
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被裹挟其中,不管是否愿意,已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食物链的全球化、经济的全球化等等要求对人们外在底线行为的规范应当具有共同的标准,否则,“游戏”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
二、刑事政策的内容
其实,从全球范围来看,自资产阶级革命并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及社会制度以来,他们所有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都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只是当初理论家们将它们纳入到大刑法的范畴。从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到程序上的沉默权与辩诉交易等,我们可以将其归入到刑事政策中,只是到目前为止,虽然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规定的内容仍然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式方法,但是,这些法律都不足以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
以某检察院处理的一个案件为例:陆某(男,21岁)于2005年8月27日12时许,在某大学学生宿舍B栋406房间内,趁无人之机,将郑某(男,18岁)旅行箱内的中国银行卡盗走,于次日先后三次从ATM中盗取人民币5000元整,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案发时陆某为某大学中西医结合班04级学生。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是:陆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05年10月1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人通过认真仔细阅卷,并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鉴于本案陆某存在家庭贫困,学习成绩优秀且交不起学费;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原谅陆某并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节,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提请相对不起诉,最终检察委员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陆某重回校园。
本案如果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处理,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定罪量刑。因为行为人盗取人民币5000元整,依照有关的司法解释,500—2000元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相对不起诉,案件都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在检察院的起诉阶段就化解处理了,行为人既无罪也无刑。事后证明,这样的处理结果无论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被害人及社会其他成员,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刑事政策超越了刑罚,但它依然是对犯罪的反应。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的不同首先在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不同,犯罪圈被扩大了,刑事政策要解决的犯罪是犯罪学上的已然犯罪;其次是与犯罪对应的处理措施也扩张开来。现有的刑事法律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以外,还有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及国际的条约准则等等。例如,刑事和解是刑法外的解决已然犯罪的措施,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以外的程序,两者是实体与程序的配套,不仅在我国,几乎在世界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在适用。刑事政策被纳入一开放的体系中,只要符合法治原则并对犯罪人进行人道化的处理就可采用。
三、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学界对刑事政策学这一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刑事政策应当没有争议,问题是什么是刑事政策,其范畴应当界定在哪里?另外就是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犯罪学的区别在哪里?(在前面,笔者回答了这些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些问题的答案很难统一起来。但百家争鸣或许会更快地促进刑事政策学这一学科的发展。
要说明的是,虽然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学术研究的前瞻性要求本学科不仅仅是对现行刑事政策的注释,还要对将来要适用的刑事政策进行研究,我们将两种情况下的刑事政策划分为实然刑事政策和应然刑事政策。其实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前者是刑事政策本身,是法律化后的刑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仅限于理论层面,尚处于论证过程中,其效力的发挥还要通过正当程序予以确立,是纯刑事政策学层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