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国际关系学系列教材西方政治思想史(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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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政体与法治

混合政体理论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在政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西方政治传统的一大贡献。这一理论首先由柏拉图明确提出实际上,虽然苏格拉底始终以民主政治批评者的身份出现,但他也并不把自己列入贵族制的拥护者之列。他反复呼吁人们回到梭伦宪法,也就是恢复一种有节制的民主制的状态。,随后得到亚里士多德的系统阐发,并且经由波利比阿结合罗马共和国的实践进行了具体说明从而达到相对完善的程度。一千多年后,混合政体理论又通过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发挥,对现代西方政治学中分权与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学说产生了直接的重要影响。

柏拉图的《政治家篇》已经放弃《国家篇》中由哲学家掌握全部政权的设计,提出了实行混合政体的主张,即在城邦中混合采用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原则。柏拉图在《斐莱布篇》中曾经表示,幸福与智慧的生活乃是一混合的生活。可见关于混合政体的思想对柏拉图来说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具有其相应的哲学基础。参见柏拉图:《斐莱布篇》,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254页。在《法律篇》中,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一个城邦的和平不能来自一个部分对另一个部分的消灭,而应该建立在各部分和谐共存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他们之间合作友爱的基础之上。柏拉图:《法篇》,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370页。柏拉图并且强调,政治稳定的基础在于不同政治原则之间的调和,也在于自由与强制之间的某种平衡,因为月盈则亏、过犹不及乃是事物运动的基本规律。Plato, The Laws, p.139.参见柏拉图:《法篇》,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447页。显然,柏拉图已经意识到古代希腊政治演变中各种政治原则往往走向极端所导致的问题,特别是雅典极端的民主制之下产生的大量弊端。就两种基本的政体即君主制与民主制而言,在前者之下需要保持一定的自由,在后者之下则应该保持足够的权威。他的这一思想具体的体现在该书对美格尼西亚的政体设计中。在这个城邦,公民们按其财产的多少被区分为四个等级,通过每个等级的公民选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城邦的立法机构公民大会。可以想见,在一个未经任何形式的再分配的社会中,根据财富分布的一般规律,四个等级的人数构成应该是金字塔形的,即财产最多的等级人数最少,而财产最少的等级人数最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每个等级选出同样数目的代表,就意味着这种选举制度考虑到了财富和公民的平等权利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是两者的一种平衡。

柏拉图自己明确指出,美格尼西亚的选举制度“应该介于君主制(称为寡头制更合适。——引者)与民主制之间”。柏拉图:《法篇》,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513页。他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尽管你宣称主人与奴隶之间应该具有同等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友谊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有人之间无差别的平等实际上就是不平等,两者都会让一个城邦动荡不休。”Plato, The Laws, p.229.柏拉图:《法篇》,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513页。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已经意识到,平等实际上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不同的人予以不同对待的平等和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平等——这也就是后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比值的平等与数量的平等。柏拉图认为,城邦体制中应该同时反映平等的这两个方面。当然,他在《法律篇》中把财富作为两项标准之一,并非主张私有财产必须得到城邦的严格保护,实际上美格尼西亚的公民只拥有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在这里他显然已经把财富视为其拥有者的智慧与能力的衡量标准。另外,如果考虑到柏拉图在《法律篇》的最后还为美格尼西亚设计了“夜间议事会”这样一个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实际上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的话,那么也可以认为这个城邦的体制中还包含了某种贵族制的成分。

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对混合政体的研究更加深入和细密。他通过对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这两种极端形式(分别体现了两种正义或者说平等中的一种)的考察认为,这两者都不是理想的政体,因为它们不仅都失之偏颇而有悖于正义,而且事实证明它们极不稳定,非常容易被颠覆。由此出发,亚里士多德得出了与柏拉图相同的结论,即只有混合政体才是最理想的政体。在这里,混合最直接的含义就是不同阶级利益的平衡。具体来说,由于任何一个城邦中都会存在数量众多的穷人和人数较少的富人,前者典型的政治要求是彻底的平等,而后者则总是希望尽可能保持甚至扩大自己的特权,因此所谓的混合,就是使他们双方的要求都能够在部分程度上得到满足(同时自然也就在部分程度上受到限制),从而使两种正义原则在城邦政治生活中都能有所反映,而这种混合,将通过城邦的政体结构予以实现。

亚里士多德设计的混合政体首先是一种使不同阶级的利益都能够通过城邦的政治结构中得到体现的政体,因此也就是不同阶级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参与城邦政治的政体。这是在利益表达方面混合政治与纯粹政体最大的区别,因为对后者而言,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掌权者能够保护或者考虑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但这只是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理论的第一层含义,即社会阶级、阶层的力量在政府机构中的混合,其目的是使城邦实际存在的各种利益与要求达到平衡,以减少政治冲突和动荡的可能性,当然也是正义原则的一种体现。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还阐发了混合政体第二个层面的含义,即不同政治原则的平衡。如果说前者意味着不能让某一个阶级独自掌握全部政权的话,后者则意味着不让某一种政治原则贯穿城邦所有的政治组织,其方法是在对城邦的权力机构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让它们分别体现不同的政体特征。

亚里士多德指出,任何城邦的统治机构都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部分:“三者之中第一个部分或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要素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第三个要素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IX卷,第148页。一般而言,第一个机构即立法机关乃是城邦的最高权力之所在,政体的性质即由它的构成形式决定,比如一切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决定的就是平民政体,为少数人决定的即为寡头政体。亚里士多德的一个重要发现是,在不影响立法机关的基本构成即城邦政体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的两个机构中采用不同的政治原则,比如在平民政体之下,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寡头政体的原则组建,而在寡头政体之下,也可以部分地采用平民政体的原则,像通过抽签的办法从平民中选出部分成员参与司法机构等。他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政治原则上的混合,能够更有效地维持城邦的平衡与稳定,因此“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组合才能对个别的政体有利。合理组合这些要素,就必定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IX卷,第148页。实际上,正如上面的例子表明的,政治原则的混合也能够为政治利益的混合,即城邦中不同阶级与阶层的政治参与提供一种十分有效的制度形式,因此,混合政体两个层面的内容并非彼此独立,而是互为补充的。亚里士多德这种“双重混合”的理论,对后来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特别是美国的宪法原则发挥了十分明显的影响。

与柏拉图在《国家篇》中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哲学家在城邦中的绝对统治相反,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要求通过制度性作用限制城邦中任何一种因素或者力量占据压倒性的优势。混合政体的核心,是通过机构的平衡达到政治力量的平衡,这就使它与法治具有内在的亲缘性,因为这种平衡,惟有当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时才能够得以维持。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是清楚地意识到了的。他明确指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亚里士多德强调,这一点在任何政体之下都不会有所不同,即便是由全体公民掌握立法权的民主制也不例外。如果在某个城邦中公民拥有了制定一切法律的权力,“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因为由这些表决而产生的律令,就其所涉及范围而言,不可能具有一般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吴译本,第191—192页。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IX卷,第129—130页。由此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实际上已经窥破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界限,那就是,在法治状态下,必须存在某些立法者难以轻易变更的法律,而无论立法者人数的多寡。立法权的“克制”或者说“自我约束”,被现代学者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素。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第72页;Geoffrey de Q.Walker, The Rule ofLaw, Carlton: 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1988, p.3.实际上,甚至卢梭这样一位主张人民主权的思想家也明确表示,立法者必须善于自我约束。他曾经指出,雅典人之所以最终失去了他们的民主制,就是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各种各样花样翻新的法律;他们忘记了,使法律变得神圣有力的,恰恰是它们自身的历史。Cf., G.Satori, “Liberty and Law”, in Kenneth S.Templeton(ed.), The Politicization of Socie-ty: Essays, Indianapolis: Liberty Press,1979, p.276.

另外还需要提及的,是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社会阶级结构的研究得出的一项重要结论,这就是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的关于中产阶级的政治作用的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城邦能够维持一个数量上占优势的中间阶级的存在,那么其政治稳定便得到了根本的保证,因为中间阶级本身最能体现城邦所需要的节制与中庸的原则。“在一切城邦中都有三个部分或阶层,一部分是极富阶层,一部分是极穷阶层,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阶层。人们承认,适度或中庸是最优越的,显然拥有一笔中等的财富实在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这种处境下人最容易听从理性,而处于极端情况的人,如那些在相貌、力气、出身、财富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方面超人一等的人,或者是与上述人相反的那些过于贫穷、孱弱和卑贱的人,他们都很难听从理性的安排。头一种人更容易变得无比凶暴,往往酿成大罪,而后一种人则容易变成流氓无赖,常常干出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这两类罪行一则起源于暴虐,一是起源于无赖。这些人无论是在军事机构还是在文职机构都难以管束,他们越是桀骜不驯,对城邦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就越严重。”相反,中产阶级“在各个城邦中都是最安分守己的,因为他们不会像穷人那样觊觎他人的财富,也不会像富人那样引起穷人的觊觎,没有别的人会打他的主意。他们不想算计他人,也无被人算计之虞。”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IX卷,第140—142页。因此,“当中产阶层超过了其余两个阶层或者仅仅超过其中之一时,这种情况下的政体就有可能保持稳定。这样的政体不用担心什么时候富人会与穷人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执政者,因为他们谁也不会愿意顺从对方,假如有这样一个能为双方共同接受的政体,那将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情,哪里还会去想改弦易辙。而且他们也不能忍受轮番执政的做法,因为他们谁也不信任对方。旁观的仲裁者在一切事情上都能得到双方最大的信赖,而中产阶层便正是这样的一个仲裁者。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即得到尽可能好的混合。——引者),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同上书,第145—146页。

亚里士多德把那种从各个方面体现了混合政体原则的城邦称为政治体(polity,与他所说的共和政治名称相同,或者称为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state),实际上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理想城邦。这个城邦以法治为最高政治原则,其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政治机构的设置兼顾社会各阶级与阶层的利益,有的公共职位对全体公民开放,有的则只能由具有某些特殊资格的人担任,并且有一个数量众多的中产阶级支撑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从政体上看,根据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论述,这应该是一个以民主制为主、混合了其他因素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倾向于民主制的主要原因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就政治智慧而论,他相信“由多数人执政胜过少数最优秀的人执政,这虽说也有一些疑问,但还是真实可取的。因为在多数人中,尽管并非人人都是贤良之辈,他们聚集在一起也有可能优于少数人——当然不是就每一个人而论,而是就集合体而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IX卷,第94页。其次,在城邦各阶级的力量对比方面,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让多数人持有更大的权力是合乎公道的,因为平民大会、议事会、公审法庭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他们的财产全部加在一起就会比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担任最高官职的巨富的财产还要多。”同上书,第97页。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还列举了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如多数比少数更能够对各种问题做出公正的裁决,以及更不容易腐败等等。在古希腊文献中,“民主”(democratia)一词还有以下不同的说法:“isonomia”(一种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体), “isegoria”(强调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的政体)和“isocratia”(强调公民在政治权力方面平等的政体)。这三个替代性的称谓表明了当时的希腊人对民主政体基本特性的理解。

亚里士多德表示,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既不能指望超乎常人的智慧,也不能基于对人性的根本改造。他指出,在所谓优良政体的问题上,“我们既不能着眼于超出芸芸众生的德性,也不能着眼于以优越的自然禀赋为先决条件的教育,或者着眼于令人称心如愿的完美政体,我们考虑的范围仅限于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享受到的生活和大多数城邦都有可能实现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IX卷,第140页。显然,亚里士多德相信,他提出的理想城邦,即体现了混合政体的原则、依照法律进行统治、同时根据民主程序处理基本政治事务的体制,应该是在普通人能力所及范围之内的。

另一位对混合政体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政治学家是波利比阿(Polybius,前203? —前120)。波利比阿出生于希腊的阿卡迪亚(Arcadia),曾参与阿卡迪亚联盟抵抗罗马征服的战争,战败后被俘,但由于西皮奥家族、特别是小西皮奥(Scipio Africanus)的庇护因而能够在罗马继续他的学术活动。虽然他的研究对象是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但他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希腊式的。波利比阿发现,之所以在希腊诸邦纷纷走向衰落的同时,罗马却能够不断壮大并且向外扩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罗马共和国采用了一种混合型的政治体制。波利比阿所著40卷本的《历史》是他对这一研究的总结,详细地记述了从公元前220年到公元前146年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同时也参照古代希腊的历史论述了诸多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遗憾的是,这一卷帙浩繁的著作没有完整保留下来,现在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有其中的5卷以及其他35卷的部分内容。

波利比阿认为,希腊城邦制度之所以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是因为它们在政体上过于单纯。尽管有的城邦,比如斯巴达的政体设计已经有意识地考虑到混合政体的原则事实上,波利比阿对吕库古设计的斯巴达政治体制推崇备至,认为他已经完全意识到不同政体因素必须相互平衡的问题。Cf., Polybius, The Histories of Polybius, Vol.I, London and New York:Macmillan and Co.,1889, pp.459,467ff,496ff; Vol.II, p.3.,但在实际上也未能真正维持各种因素的平衡。在波利比阿看来,任何纯粹的政体都内在地包含着自身的对立面,比如君主制包含有独裁的可能、贵族制包含有寡头制的可能,民主制则包含有无序与暴力的可能,如果它们不受到其他政体因素的平衡与牵制,则很快就会向其对立面转化。Polybius, The Histories of Polybius, Vol.I, pp.466—467.希腊城邦的政治体制的变化恰恰体现了这样一个在纯粹政体之间相互转化并不断堕落的过程——从军事专制开始,经过王政、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演化到民主政体,最后蜕变为暴民政体而衰亡。Ibid., pp.459—461.与之相反,混合政体由于“结合了各种最好的政体中最特出、最优秀的部分,并且每一部分都不占据完全的支配地位,因而也就不至于滑向它们各自的对立面。”Ibid., p.467.在混合政体之下,每一种因素的力量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所以任何一种力量也就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到极端。因此,从根本上说,混合政体的核心就在于使“任何一种权力都受到其他权力的牵制”。Id.这就是孟德斯鸠后来所说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

波利比阿指出,罗马的共和政体正是由于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而在长时间内保持了一种平衡和稳定的状态。Ibid., p.474.它混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个方面的因素,并且分别通过执政官、元老院以及全体公民(通过护民官和公民大会)体现出来。三个部分各自掌握着重要的、但又并非全部的权力。它们同时并存而且相互制约的结果,是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每一种权力都不可能过分追求自己阶级的私利,从而保证了公共权力能够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Ibid., pp.468—469.当然波利比阿也意识到,抽象地看,这种权力制衡体系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把精力完全消耗在相互牵制之上,从而使整个政治体无所作为。但波利比阿发现,罗马共和国的幸运之处就在于政治权力的三个组成部分不仅相互制约,而且彼此合作,为国家的共同利益服务,特别是在国家面临危机的状态下尤其如此。这种时候,三种权力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各个阶级能够自觉地联合起来,不仅每一个方面的要求都得到反映,并且可以通过代表其他阶级利益的机构迅速得以实现,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力量变得异常强大。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国家的公共利益、而非个别阶级的私利,仍然是指导各权力部门行动的最高原则。Polybius, The Histories of Polybius, Vol.I, pp.471ff.

波利比阿的分析对罗马共和国政体不乏美化之处,同时他也没有意识到军事扩张对罗马政治制度正在产生的影响,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何共和国在他去世后不久就陷入政治危机、并且迅速向帝国转化。实际情况是,罗马共和国与希腊各城邦在政体上存在着类似的一面,执政官、元老院、护民官及公民大会的权力在不同时期是有差别的,各方面完全平衡的状态不仅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也非常不稳定。但是,罗马与希腊诸邦也有不同的一面,那就是在其政治演化的过程中,从进入共和时代开始,新的政治力量的登场并不以逐出旧的政治力量为前提(这是在希腊城邦中常常出现的情况),而是通过原有政治空间的扩大、通过原有体制在变革中吸纳新的力量,以一种使新旧力量和平共存的方式实现的。这样,社会各阶级的利益都能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得到一定的反映,而它们之间事实上也的确存在一种相互平衡与制约的作用,从而达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设想的混合政体的效果。只不过一方面,这并非罗马人有意识的创造(这一点是波利比阿意识到了的Ibid., p.467.),另一方面,这种制约与平衡的实现过程也不像波利比阿描绘的那样完善罢了。波利比阿的贡献,在于他为古希腊混合政体的理论找到了实际的例证,并且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发挥,从而使之成为一种普遍化的观念,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对政治学家们产生了重大影响。

混合政体的理论也被罗马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所继承。西塞罗曾经以音乐中的和声为比喻,说明一种优良的政治体制应该由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不同政治力量结合而成,“如同演奏弦乐、管乐和声乐时需要保持各种不同的乐音之间的某种和谐,精微的听觉会对它们的任何变音和不协调感到难以容忍。这种和谐靠对各种声音进行调整而协和一致,由上、中、下各种阶层协调意见组成的国家也像声乐一样,靠各种不同因素的协和一致而发出协调的奏鸣”。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第88页。西塞罗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存在权利、义务和职责的均衡分配,使得官员们拥有足够的权力,杰出的人们的意见具有足够的威望,人民享有足够的自由,那么这个国家的状态便不可能保持稳定”。同上书,第92页。他指出,在罗马共和国的黄金时期,这种混合政体之所以能够有效运作,主要应归功于罗马贵族和元老院的杰出作用,以及公民对贵族和传统习俗的服从。西塞罗是罗马共和主义传统忠实的捍卫者,不过在他生活的时代,共和政体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领土和人口都在迅速扩展的罗马国家的实际需要,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正呼之欲出,共和制和混合政体都已成为明日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