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意识形态因素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意识形态(ideology),是指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政治意识形态。一般认为19世纪初,法国哲学和经济学家D.特拉西在《意识形态概论》中首先使用了“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他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它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是有区别的,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把意识形态作为和经济形态相对应的一个历史唯物主义重要范畴。意识形态依据历史上生产关系的发展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往往伴随着意识形态之间的磨合、摩擦和转型,在此期间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可能直接外化为一种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从而在刑事领域的各个方面产生作用,有时甚至直接和制度本身产生冲突,并且会不断尝试冲破制度的束缚和规制。
意识形态在政治社会的历史上不断得到体现,只不过有时相对较为委婉,有时则是疾风骤雨。以我国当代刑法发展为例,1979年《刑法》的打击锋芒所向是反革命行为。由此一些犯罪因为具备了“以反革命为目的”,尽管其行为方式与普通犯罪相比并无明显区别,但行为性质显然更为严重,意识形态的因素得到凸现。而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尽管具有技术层面的要求,但更大程度上是意识形态因素的变化。
意识形态的特征对于刑事政策的影响是深入的甚至是极端的。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在其《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中指出:意识形态的概念“反映了来自政治冲突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维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形势密切联系在一起,以致它们不再能看清某些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削弱它们的支配感。在‘意识形态’一词中内含着一种洞悉,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既对其本身,也对其他方面遮掩了真实的社会状况,从而使集体无意识得到稳定”,“乌托邦这一概念反映了政治斗争中相反的发现,即某些受压迫的群体在理智上如此强烈地对摧毁和改变特定的社会条件感兴趣,以致于他们自觉地在局势中仅仅看到那些倾向于否定它的因素。”曼海姆论述的乌托邦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具体化的模型,其带有意识形态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因素。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形态因素被过分强调,将有可能导致对于危害性的认识过分放大,导致最终集体无意识。其中最为典型的实例是苏联20世纪30年代的大清洗,其整个过程无不是在所谓的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展开的。
1934年12月1日,在著名的基洛夫遇刺案发生后,针对所谓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激烈性,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规定:“凡属恐怖组织和对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进行恐怖活动的案件,侦查工作不能超过十天;控告结论在正式开庭审判前一昼夜交给被告;原告、被告双方都不参加审判;不接受判决上诉书和赦免请求书;极刑判决被宣布后立即执行。”这一程序性规定后来被称为“特别程序”。这种违背基本法律精神的刑事诉讼程序为政治清洗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工具。“列宁格勒总部”一案成为“特别程序”适用的率先体现。
1934年12月22日,关于基洛夫案的侦查结论被通报,指出犯罪嫌疑人为“列宁格勒总部”这一恐怖组织的成员,而该组织主要由季诺维耶夫、加米涅夫等其他著名的苏共领导人组成。12月27日,确认基洛夫被杀是该组织指使所为。随后,“列宁格勒总部”被一网打尽,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季诺维耶夫被判处十年监禁,加米涅夫被判处五年监禁。1935年1月18日,联共(布)中央向全国党组织发出秘密信,要求各地动员所有力量深挖敌人。大规模的清洗开始了。
1936年8月,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将上述案件与托洛茨基的问题联系起来,第一次对所谓“托洛茨基—季诺维耶夫联合总部”成员季诺维耶夫、加米涅夫、斯米尔诺夫等16人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开审理。法庭没有出示证据,没有提供律师辩护,仅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就宣布季诺维耶夫等人与已被驱逐出境的托洛茨基相勾结,指挥、策划谋杀基洛夫,最终16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并且在判决后24小时之内即执行了死刑。
依据审讯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法庭还对所谓的“托洛茨基平行总部”进行了审理。皮达可夫、拉狄克、索柯里尼科夫等被告人被认定“接受托洛茨基指示”、“背叛祖国、从事侦察和军事破坏工作、实行恐怖和暗害勾当”。最终17名被告中皮达可夫等13人被判处死刑,拉狄克等4人被判处十年或八年监禁。
依据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苏共领导人布哈林、李可夫等人也与上述案件具有“罪恶的联系”,1938年3月,对所谓“右派—托洛茨基联盟”进行第三次大规模的公开审理。21名被告人相继被指控构成“谋害罪”、“叛国罪”,最终布哈林、李可夫等19人被判处死刑。
在此之后,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达到了白热化。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联共(布)十七大当选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98人即70%被清洗;出席十七大的1996名代表中,有1108名即半数以上被清洗;17名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5人被杀;在苏维埃和政府机构中,仅1937—1938年间被捕并处决的人民委员就有17人;军队中,副国防人民委员图哈切夫斯基等一批高级将领被指控犯有组织“反苏军事中心”的叛国罪被处决,共有3.5万名军官被镇压,其中包括高级军官的80%,元帅的3/5,涉及所有的军区司令和绝大部分集团军司令。作为清洗工具的保安机构——内务人民委员部自身也无法幸免。清洗前期领导内务部的亚哥达于1936年9月被叶若夫取代,并于1938年被处决。叶若夫1938年7月被贝利亚取代,1940年4月1日被以“毫无根据地镇压苏联人民”的罪名而枪毙。
以上只是从历史的角度或者说当代史的角度审视意识形态对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当然,在经济逐步全球化的今天,意识形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逐步趋向平淡。经济全球化使不同国度的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全球化不仅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而且也影响着文化。据此意识形态终结的理论也不断被人提起。笔者认为,意识形态不仅表现为一种历史,而且表现为一种现实。政治冲突的淡化和一些制度的融合只能说明部分领域的变化,意识形态还会通过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还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另外一种方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