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中国新闻传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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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新闻法制进程简介

在清廷与官府如此残酷的迫害之下,新闻报业要有所发展,首先必须废止旧的文化专制的法律制度。民间要求制定报律的呼声,约始于1900年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其《日报上》一章中增添了一段有关新闻法制的阐述,提出参照英、日报律而制订我国报律,官商各遵守此律而准民间开设报馆。“新政”开始后,汪康年在给大臣瞿鸿机的信中建议:“近来风气趋变,宜速定报律。令准民间开设报馆。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如此则报馆多,多则彼此相角而是非以辨晰而愈明。”并提出:“知照各国各使,无论何国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律办理。”这样,“欲设日报者可不必挂洋牌,而忠于国家之论可日益多”汪诒年:《汪穰卿先生记》,杭州汪氏铸版。

1901年,管学大臣张百熙在应诏上疏中提出“粗定报律”,将这一呼声传输到朝廷之上。其上疏中提出:“(1)不得轻议宫廷;(2)不得立论怪诞;(3)不得有意攻讦;(4)不得妄受贿赂;此外,则宜少宽禁制,使得以改革立论,风闻纪事。”《新闻研究资料》第12辑,展望出版社1982年版,第277页。1903年10月27日,上海《申报》发表社论,要求清廷制订报律:“考东西洋各国所出各报,必经官吏核明,始行刊布,其于谤议泄露,亦皆悬为厉禁。中国未有报律,故终无法以处之。必欲整顿各报,非修订报律不可。”1905年,出使各国考察宪政大臣在《奏请以五年为期行立宪政体折》中明确提出:“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主立宪国现行条例,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2页。8月,香港《有所谓报》发表郑贯公《拒约须急设机关日报议》长文,指出:“报律不能不先认定也。立宪之国固有公同认可之报律,举凡报社,莫不珍重而恪守之。吾国自来无所谓报律者,只有官场势力而已。”1906年10月,江苏巡抚陈夔龙上奏,认为:“报纸电讯集会演说宜范围于法律之内。”《新闻研究资料》第12辑,展望出版社1982年版,第149页。总之,朝野上下要求制订报律的呼声此起彼伏。

1906年7月,清政府颁布了由商部、巡警部和学部会同拟定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新闻出版的专门法规,分六章:大纲、印刷人等、记载物件等、毁谤、教唆、时限,共41款。它主要规定:一是实行注册批准制度。“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就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再由巡警衙门决定批准注册或不准注册,“凡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论承印何种文书图画,均以犯法论”。二是严禁毁谤条款,严禁出版物“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犯者科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由于此律某些条款一时无法施行,巡警部遂又订新律。

10月,巡警部制订的《报章应守规则》颁行,令京师及各地报刊一体遵守。该规则共九条:(1)不得诋毁宫廷;(2)不得妄议朝政;(3)不得妨害治安;(4)不得败坏风俗;(5)凡关外交内政之件,如经该管衙门传谕报馆秘密者,该报馆不得揭载;(6)凡关涉词讼之案,于未定案之前,该报馆不得妄下断语,并不得有庇护犯人之语;(7)不得摘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8)记载有错误失实,经本人或有关系人声请更正者,即须速为更正;(9)除已开报馆之外,凡欲开设者,皆须来所呈报批准后,再行开设。可见,清廷制订报律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报刊的自由言论。就在一个月前,清廷刚刚宣布“预备立宪”,并许诺“庶政公诸舆论”。而这九条规则实为九条禁律,充分暴露出其钳制报界、禁锢舆论之企图,公开剥夺报界的言论出版自由,与立宪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该规则一公布就遭到报界的指摘和反对。如上海《申报》发表《论警部颁发应禁报律》,对禁律一一进行批驳,并指出:“在昔专制之世,朝野之视报纸,犹不甚厝意。今当立宪,国人将自进而处于立法之地位,乃箝束民口,塞绝诇监,使言论出版失其自由,而欲政治社会之渐以进化,岂不远哉!”

1907年1月,两广总督周馥又颁发暂行报律“三条”,还曾发布过严禁香港各报入销广东的命令。天津《大公报》载《粤督周玉帅所颁报律书后》指出,这些报律“最为缺点之处曰笼统、曰含浑”。“如该律所云毁谤国家与议论政治之类是也。例如讥政府之腐败,论倚托之非人,此议论政治之事也。然深文而周内之,即以为毁谤国家,抑又何辞以解。欲加之罪,不患无词。况界于几希疑似之间乎!”“总之,笼统与含浑,二者实官场殃民之不二法门,而商业家之阱陷罟获也。”

3月17日,香港《中国日报》发表社论《清廷之示禁书报》,指责政府禁锢言论。6月11日,上海《神州日报》发表社论《论报律》,坚决反对清政府制定《报律》,指出:“国家之以窄迫新闻事业为政策者,其土地人民主权之位置可知”;由是“欲观国家之程度,观其约束报纸之律令”。11月,天津议事会与当地11家报纸商订出《记者旁听公约》。

清廷为应对舆论压力,改由民政部对《报章应守规则》加以厘订,于1907年9月颁布《报馆暂行条规》,作为正式报律颁布前管制报业的新闻法令。其基本90精神与《报章应守规则》完全相同,只是将“不得妄议朝政”改为“不得登载淆乱国体事项”,将“凡关涉外交内政之件”改为“凡关涉外交军事之件”,将“凡关涉词讼之案”改为“凡遇重要之刑事案件”。同时,该条规进一步加强官府对开办报馆的审批权,规定“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以前开设报馆一律补报”。清政府试图对全国报纸来一次全面清理,这当然不会为报界所接受,报界不会承认它具有法律效力。

1908年3月,清政府正式颁布《大清报律》,共45条,在前两部法令基础上再参考日本相关法律制订出台,其限制更为严厉。它的主要内容有:(1)报纸登记办法,于发行20日到官府详细登记,并缴纳高额保押费。(2)新闻检查办法,规定报纸每期出版前一日晚十二点前必须送交有关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3)禁载事项,“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报者,报纸不得揭载”。“外交、陆海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严禁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败坏风俗”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凡在外国发行报纸,犯本律应禁发行各条者,禁止其在中国传布,并由海关查禁入境。如有私行运销者,即入官销毁。”

1908年4月19日,上海《神州日报》发表文章《监谤政策之争议》,揭露清廷颁布《大清报律》的目的:“欲以极严酷之手段,虏使人民,以钳制舆论”,而使“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狂猖自恣,为所欲为,不复有人承议其后,自以为是而后快其私心”。5月29日,《粤西》杂志第4期发表评论《希望立宪之效果》,对《大清报律》进行抨击:“报馆有监督政府、指斥官场之权,今且为政府所监督,官场所指斥矣。……自报律定,吾知我四万万同胞倏忽而均守缄人之训矣。”

清末的这几部出版法,主要为禁限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任意窒息民众的声音,没有保障新闻出版自由之意,加强了对新闻出版的控制,为其专制统治提供有关的法律依据。1910年10月,北京的《国民公报》、《帝国日报》等7家报纸联合上书资政院,要求修改报律,减轻对报纸言论的过多限禁。可是,结果恰恰相反,1911年1月29日,修改后的《大清报律》改名《钦定报律》,共38条,保存了原《报律》的主要内容,另有4个附条,总体上更变本加厉地对新闻舆论进行控制。

1910年底清廷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由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5章,共55条,对于著作权的概念和限制、作品的类别和范围、作者的权利和权限、取得著作权的程序的期限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法律引进了西方有关法律的观念和规定,主要受德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影响较大。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在当时有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并对此后相类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1915年北洋政府发布的《著作权法》,其基本内容与此律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