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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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努力求不确定的东西,要去航海,要在舷板上行走。〔法〕帕斯卡尔:《思想录》,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9页。

——帕斯卡尔

哲学家冯友兰说:“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经过一百多年的反复和努力,中国法哲学研究初见成效,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筑了独立的法学范畴体系和话语结构,使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二是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并形成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力量以指导社会按照法治的要素重塑利益结构。但是,囿于复杂的社会因素,中国法理学尤其是“宪法法理学”“宪法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人权学家L·亨金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说:“法学院在教授宪法时就好像宪法无理论,因而,当某些法学院学生了解到实际上存在着宪法理论时,他们往往会大吃一惊,当然,还有人会否认宪法理论的存在。”参见〔美〕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德沃金的著作里也出现了“宪法法理学”字样,参见其《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运行机制缺乏整体性的、形而上的反思,公法基础理论欠缺所带来的弊端已经十分明显。公法哲学就是关于权力和人权的哲学。步入新世纪,中国公法领域迫切需要形而上的沉思,中国法学最有价值的范式研究和体系建构也将在公法领域发生,切入点是契约范畴和契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