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国家犯罪心理学的诞生与发展
一、早期西方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早在古代,随着犯罪现象的产生,人们就开始了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在现代犯罪心理学产生之前,就有人对犯罪心理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研究,这些早期的研究着重反映在犯罪心理哲学、精神病学、人类学三个范畴中,并由其构建出一种犯罪心理的文化背景。西方这些早期的犯罪心理学思想对于后续的研究产生过较大的积极影响。
(一)哲学的犯罪心理学观点
在18世纪以前,人们用思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探讨犯罪心理。在古代西方,一些哲学家论述了犯罪的原因。如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人之所以作出违法的行为,是由于“贪得无厌”。苏格拉底曾根据人的面色、头形的不同,来推断一个人将会为善或者作恶。到中世纪,颅相学盛行,颅相学家用人的颅骨的形状来解释人们的行为以及犯罪问题。这些学说包含着一定的心理学思想。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里有一个比较好的成分和一个比较坏的成分,好的成分控制坏的成分时,他就不去作恶;否则,他就会作恶。亚里士多德认为,许多犯罪的原因就在于人类邪恶的本性。
到中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提出了著名的性恶论学说。他认为人生来就自私自利、残暴好斗;人是作为个人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出生于世界的;造成人们争斗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具有的竞争、猜疑和荣誉三种天性;犯罪、战争都是在人的本性推动下产生的。
进入18世纪后,启蒙思想家的犯罪学思想中也有大量的犯罪心理学成分,特别是在有关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威慑论的论述中,他们提出了许多常识性的犯罪心理学观点,这些观点对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学家们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一些观点经过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学家们的进一步完善和论述,一直流传到今天。
到19世纪以后,人们从众多角度论述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内容。如德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自杀、犯罪等异常行为,都是社会中缺乏规范和正常的秩序,个人的需要失去控制,行为缺乏标准和方向的结果。
(二)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观点
大约在18世纪后半期,随着医学,特别是法医学、精神病学的发展,许多专家不断总结自己参与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分析自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犯罪人的心理,积累了大量的犯罪个案材料,出版了很多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书籍,推动了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使人们对犯罪心理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于1790年出现在德文中,即“kriminalpsychologie”一词。1790年,明希(Munch)在纽伦堡出版了《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一书。此后,“犯罪心理学”一词逐步流传开来,以犯罪心理学为名的论著也相继出版。1971年,埃卡特绍森(Eckartshausen)出版了《认识心理学在鉴别犯罪人中的重要性》一书,论述了犯罪心理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1792年,绍曼(Schumann)在德国哈勒出版了《犯罪心理学论》一书。
进入19世纪后,以“犯罪心理学”或“犯罪人心理学”为名的著作逐渐多了起来,而且也出版了一些法律心理学著作。1803年,梅茨格(J.Metzger)在柯尼斯堡发表了题目为《法医学论文》的论著,从法医学的角度论述了犯罪人的心理。
受当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也在19世纪上半期出版了两部涉及犯罪心理的著作《奇特的犯罪案件》和《离奇犯罪的档案记述》。在这两部著作中,费尔巴哈汇集了情节奇特的犯罪案件,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作了思辨、推测性的分析,认为抢劫杀人犯是出于虚荣心,或者是为摆脱自己造成的困境而犯罪;青少年进行抢劫杀人可能是为了游戏取乐;老年人抢劫杀人可能是由于头脑不清;纵火犯的犯罪动机是轻率冲动;杀害少女的犯罪主要是基于报复心理而进行的。尽管费尔巴哈对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作了看似合理的解释,但是费尔巴哈实际上并没有亲自接触过犯罪人,因此他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完全是以推测为基础的。1823年,豪夫鲍尔(J.C.Hoffbauer)出版了《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应用》一书;1833年,约翰·海因罗特(Johann Heinroth)出版了《犯罪心理学回忆录》一书,这些著作进一步发展了犯罪心理学,推动了犯罪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9世纪60年代以后,犯罪心理学与精神病学进一步结合,精神病学家为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867年,英国精神病学家莫慈利(Henry Maudsley)出版了《生理心理学和心理病理学》和《精神疾病的责任》,对精神错乱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872年理查德·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Freiherr von Krafft-Ebing)出版了《基于德国和奥地利刑事立法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特征:供法学家使用》(也称《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有人把该书的出版看作是犯罪心理学出现的标志。
(三)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19世纪70年代,随着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aoso)的《犯罪人论》一书于1876年出版,犯罪人类学的影响日益强大,自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进入了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阶段。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创建了“犯罪人类学”理论,被后人称为“实证犯罪学之父”、“古典犯罪心理学派的奠基人”。他细致的观察和描述了天生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包括其道德特征、智力特征等,并且将犯罪心理方面的研究应用于对犯罪人的矫正与改造,认为应当对天生犯罪人进行治疗,不应当仅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因为严惩只能激怒他们。
在龙勃罗梭的影响下,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断发展,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并在19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了高潮。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Ferri)对犯罪心理学的创建有着重要的贡献。1884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犯罪社会学》,提出:“在研究及了解犯罪之前,首先要研究罪犯是怎样犯罪的,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因而,研究犯罪也就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应该指出,这一研究无疑是为犯罪活动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这一论述,既指出了犯罪与心理活动的密切关系,又强调了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重要性。1884年,克劳斯(A.Krauss)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他将犯罪人分为三类,每种类型中又包括三种亚类型,即(1)“精力旺盛”的犯罪人,包括穷凶极恶的犯罪人、易怒的犯罪人、激情犯罪人;(2)“邪恶”的犯罪人,包括着魔的犯罪人、阴谋犯罪人和骗子;(3)“软弱”的犯罪人,包括卑鄙者、小偷、狂热者。1884年,纳克(P.Nacke)出版了《犯罪行为与妇女的精神错乱》,探讨了精神异常的妇女犯罪人心理问题。德国的犯罪学家科雷(A.Corre)在1884年出版了《犯罪人》,分析了犯罪人的相貌特征与心理特征,认为一些人虽然仪表堂堂,但却阴险狠毒,会实施犯罪行为;相反,另一些人虽相貌丑陋,但是品行善良,是守法的典型,因此,他认为不能完全以人的相貌特征来推测其犯罪倾向。
早期哲人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和大量开拓性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犯罪心理学的思想内容,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二、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与发展
19世纪后期,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已经完成,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迅速,特别是心理学的兴起与发展,为犯罪心理学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犯罪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生理和心理机制,寻找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新途径。于是一些精神病学家和法学家开始总结以往的犯罪心理学思想,借鉴现代科学知识,结合自己的研究把犯罪心理学思想系统化,著书立说,创立犯罪心理学。
在这期间,先后出版了许多以“犯罪心理学”命名的著作。如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的《犯罪心理学纲要》;1889年奥地利的预审官、检察官格罗斯的《犯罪心理学》;1902年沃尔夫的《犯罪心理学》;1904年萨默的《犯罪心理学》等。这些书的出版曾被认为是这一学科诞生的标志。实际上它们虽以“心理学”命名,但却多半是从精神病学角度或刑法学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严格来说,这些著作至多不过是司法学、精神病学和犯罪心理学的掺杂体。从本质上来说,仍只是这一学科诞生的先声。
20世纪初以来,随着心理学、犯罪学的迅猛发展,心理学家、犯罪学家、法学家以及社会学家也投入犯罪心理的研究,大大扩充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队伍,出现了一大批的高质量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有研究学者指出,可以把现代心理学的研究划分为四个主要的方向。
(一)精神分析学理论
精神分析学派是由奥地利精神病学家S.弗洛伊德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立的一个影响很大的心理学派。弗洛伊德本人也曾对心理学的产生进行过分析,但更多的是一批犯罪学家、心理学家,如希霍恩、威廉·希利、约翰·鲍尔比、弗里茨·雷德尔以及戴维·亚伯拉罕森等人运用精神分析学的概念、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心理问题,提出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形成了现代犯罪心理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并且曾在一个时期成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的主流。
(二)精神病学理论
犯罪心理学最早、最直接是来自精神病学的研究。进入20世纪后,这种传统仍在继续。精神病学家对犯罪人的精神病态、反社会人格的探讨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库尔特·施奈德、麦科恩夫妇、欧文·弗雷以及图里奥等人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作出过重大贡献。
(三)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
绝大多数犯罪人是在心理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有众多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是以精神正常的犯罪人作为对象的,如对犯罪人思维模式的研究,对犯罪人道德认知发展水平的研究等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尔、约翰·多拉德、科尔伯格以及霍根等人。
(四)社会心理学理论
这一领域包括了一组以强调犯罪人之间以及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为特色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萨瑟兰、伯吉斯、塞克斯以及班杜拉等人。
总之,在整个20世纪,研究者不仅对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环境因素进行了综合性理论研究,而且还扩展至犯罪对策心理的研究,如供述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逐渐形成,日益走向成熟。
三、西方学者的犯罪原因理论
(一)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
不能否认19世纪末20世纪初流行的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原因决定论观点,对西方犯罪心理学的重要影响。这方面的理论和研究层出不穷,主要的研究有:
1.身体特征与犯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从人体结构和生理特征是人的行为的生物基础这一原理出发,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种类,都应从其身体形态或生理特征中去寻求原因。这方面的著名代表人物有德国的精神病学家E.克雷奇米尔。他根据体型的特点将人分为三种类型:肥胖型,是外向、温和、善于交际的人,他们较少犯罪;瘦长型,是性急、多疑、善思、敏感的人,易成为偷窃或诈骗犯,也可能成为杀人犯;健壮型,是粗暴、易激动、残酷、自负的人,最易产生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美国医生谢尔顿进一步以胚胎发育特点和气质类型扩充了“体型论”。他根据胚胎发育也将人分为三种类型:内胚叶发达型,属循环性气质的人,较少犯罪;中胚叶发达型,为粘着性气质的人,犯罪较多;外胚叶发达型,为分裂性气质的人,也常有犯罪。
格卢克夫妇认为,违法行为并不全由体型特征决定,体型不同,只能使犯罪者对环境的反应方式有所不同。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曾提出身体器官的某些缺陷会造成人的自卑感,并使人希求以“补偿行为”去追求补偿和优越的理论。他指出这种补偿行为既可导致积极有益的结果,也可能导致消极的或犯罪的行为。这表明没有足够的证据使人信服身体特征能单独构成犯罪行为的原因。
2.孪生子与犯罪
孪生子分为同卵孪生子与异卵孪生子两种。前者的遗传几乎是同一的,而后者在遗传方面的同一性相对较低。大多数孪生子生活在同一个家庭,生活的外在环境相对同一。正是因为具有这种明显的可比性,使得研究者开始着手以这两种孪生子作为对照组,力求从中确证遗传对于个体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
孪生子与犯罪的关联研究始于德国精神病学家J.蓝格。蓝格通过对13组犯罪的孪生子进行观测,于1928年发表了《命定的犯罪》一书。他在书中指出,双方都涉足犯罪的一卵双生子,在其犯罪种类、犯罪次数、犯罪样式、行刑中的状况等细微之处都有惊人的相似,而这说明遗传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随后的研究中,丹麦的一项大规模调查收集了7172份孪生子资料,也显示出类似的结果。从学者们的研究结果来看,孪生子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也正是他们在分析报告中着重阐述的。不出所料,所有的同卵孪生子的犯罪一致性都高于异卵孪生子的犯罪一致性,有的甚至高出100%,最少的也高出近10%。由此,研究者认为犯罪行为受遗传因素的影响极大。不过同卵孪生子的犯罪一致性并非高达100%,而异卵孪生子的犯罪一致性也并非为零。由此,研究者们同时认识到,不可否认先天遗传因素的影响,但是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并非绝对受制于先天遗传因素,事实上,后天环境对于行为人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
3.染色体变异与犯罪
现代人体科学的发展,揭示出人体细胞内通常都有23对染色体。它由22对常染色体和一对性染色体组成。性染色体有X、Y两种,男性的为XY,女性的为XX。1942年有人发现了XXY的男性,1961年又发现了XYY的男性,这是染色体畸变的男性。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先后在犯罪人中发现并研究染色体的变异。专门的研究报告说:XYY型是超男性的,这种人身体修长,具有攻击性,会多次进行杀人和性犯罪,难以自制。还有报告说,这种人智力偏低,缺乏温柔,行为粗暴,且难以矫正。于是认为染色体异常是染色体变异这种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这种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责任能力问题。
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发现:有的人虽有变异的染色体,但并没有犯罪。以研究犯罪问题为中心的美国国立心理健康研究所于1970年曾公布一份报告指出:他们在西方八个国家的各个改造机构中对5342名罪犯进行调查,并且从中挑选一批侵犯性强的高个子犯罪人作检查,发现染色体变异者仅占总人数的2%,而在其他任何身高的罪犯中也占0.7%。该报告还指出:没有事实能肯定“有染色体异常XYY的人侵犯性比染色体正常的罪犯更大”;“违法或犯罪……主要是同附加染色体Y有直接的联系,这是不可信的”。事实表明,在那些追究责任能力的国家中,比不追究责任能力或从轻处理的国家中,XYY型染色体的人的犯罪率低得多。
4.性激素与犯罪
性激素是由性腺分泌的能够影响生物体性特征和性功能的活性物质,分为雄性激素和雌性激素,其中雄性激素的重要作用是引起性冲动和性行为,刺激雄性的性器官和第二性征的发育,它使男人比女人更具进攻性。
在性激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中,一些学者探讨了雄性激素与犯罪的关系,并且普遍认为,雄性激素的分泌情况与人的敌意、攻击行为和暴力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具有长时间的、明显的暴力行为历史的人往往表现出较高的雄性激素水平。如果雄性激素水平表现出病理性改变(包括继发性改变和遗传性改变),或激素水平产生感应性改变,雄性激素与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则更加明显。循环的雄激素大量降低,则会减少男性中的一些行为特征,包括攻击性和性欲。因此,使用雄性激素可以治疗性腺发育不足的病人,使病人长成男性化的身体,增强性方面的兴趣。相反,使用抗雄激素则可以降低暴力型犯罪人,特别是性暴力犯罪人的攻击性行为。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人们进行了大量类似的尝试,一般都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使用抗雄激素药物治疗暴力型犯罪人取代了过去使用的外科阉割方法,成为一种更加文明人道的降低循环的雄激素的一种治疗方法。它可以使暴力性的犯罪人的雄性激素水平降低到性腺发育不足者的雄性激素水平,从而可以消除过盛的性欲和过于强烈的攻击性行为。
5.智力与犯罪
20世纪初,随着智力测验的风靡,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它用来测量违法者和犯罪者,试图用这种“科学方法”来证明智力低下和犯罪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亨利·H.格达德就在著作中估计,50%以上的罪犯的智力是低下的,“再也不能否认,违法犯罪最重要的和唯一的原因是由于低等的智力状况。多数犯罪的原因都是由于智力低下。”
但是随着智力测量技术的成熟以及大量统计数据的问世,上述结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现象推翻了过去的结论,即犯罪是智力低下所导致的行为失范。许多案例的反证使人们无法简单地认为智力低就容易犯罪,特别是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需要具备高等智商才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弱智者无法胜任,就是正常智力水平的人也得具有一定的本领才可得手。因此,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对于特定的个体来说,可能会因为智力的原因而实施某种犯罪,但是,不少学者最终还是认为智力与犯罪成负相关。
正是在此背景下,人们相信教育可以改变人的智力。研究者们于是开始以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作为变量来分析其与犯罪的关系,尝试从受教育程度这个角度寻找出个体智力与犯罪之间的联系。事实上,龙勃罗梭当年就已经对受教育程度这个变量进行过实证研究,通过对文盲犯罪人和文化犯罪人的犯罪状况和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和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教育助长了某些类型的犯罪,减少另一类型的犯罪。
综上所述,智力也许并非绝对是能够触引或者促发犯罪的因素,但该因素对于个体如何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实施怎样的犯罪行为肯定是有影响的。
(二)社会对犯罪行为影响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是前一时期对犯罪的社会学观点的继续和发展。研究者大多认为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原因在于社会环境的缺陷,而不是个人造成的。早期的一些社会学家,如德国的李斯特、法国里昂学派的代表人物拉卡萨尼等,都曾指出社会的经济贫困和失业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后来随着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作了多方面的考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1.社区环境理论
美国芝加哥学派对城市社区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少年犯罪地带的理论”。认为城市的工业区、商业区等中心地带是犯罪的多发地带;而离城市中心较近的贫民居住区则是少年犯密集的地区,后来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犯罪区域论,强调社区的生态环境,指出犯罪多发地区是经济发达地区,而犯罪集中地带则有人口过分集中、经济贫困、工作无保障、家庭混乱、自杀、斗殴、不断增长的不安和紧张情绪缺乏必要的组织和管理等特点,青少年在这种环境中,犯罪率不断增长。克利福德·肖研究了1900—1927年间在芝加哥报案的青少年犯罪率,结果发现青少年犯5500余人是住在该市的某些地区,如有26.8%的男性青少年犯都住在某个区内,而另一区则几乎没有对少年犯的报案。根据一些资料的统计表明,在某一犯罪率高的地区,经过30年后,尽管其居民的结构已发生了变化,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却依然如旧。
芝加哥学派对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有一定的揭露,但由于它只机械地强调区域环境,而未触及其根本原因,所以并未能说明形成这些地带的社会根源。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犯罪地带的生态环境虽不一定会制造犯罪,但它对具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和这种犯罪倾向则有较大的诱发作用,会触发其犯罪行为。
2.紧张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它认为大多数人最初都持有基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但是取得这一目标的能力对每一个人来说并非一致,而是依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为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默顿认为,在一个强调“获得成功”为主要行为目标的社会,其社会成员又很难、甚至不能获得那种作为成功标志的物质财富或社会地位,在这里发生反常行为的可能性就最大。默顿进一步指出,并不是所有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成功的人都会借助于犯罪等非法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最终犯罪与否还得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和合法手段的态度。人们如果对社会紧张状态采取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则不会犯罪;如果采取变革的适应方式,即用非法手段争取社会目标的实现,则会实施盗窃、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如果采取退却的适应方式,则其中许多人会变成精神紊乱者、隐士和流浪汉,而另一些人则会变成吸毒者、酒精中毒者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人;如果采取造反的适应方式,如试图变革社会制度,推翻现存政府,则通常会发生政治犯罪。
3.社会解体理论
这是托马斯提出的理论。他认为当社会关系发生崩溃性变化,社会各种要素机能失调时,社会就失去对个人的控制,导致一些人犯罪。社会解体的标志是:形式主义泛滥,规范作用削弱,社会成员机能关系失调,各顾自己的利益,不能完成集体的目标,互不信任等等。这一理论主要还是从宏观社会的变化来解释犯罪现象。西方学者认为,社会解体理论对一个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都市化迅速过渡的阶段所出现的犯罪现象能给予较好的解释,而对以后阶段的犯罪率上升则较难说明。
4.亚文化理论
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艾伯特·科恩、理查德·克罗沃德和劳埃德·奥林等人。亚文化理论认为,在西方社会下层社会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亚文化群的成员由于没有社会地位,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所排斥。于是,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聚集在一起,力图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价值观不同的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行为。在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
根据克罗沃德和奥林的观点,亚文化群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犯罪团伙
其成员学习犯罪的知识和技巧,学习尊重老犯人,学习用怀疑的眼光去认识世界。这种团伙组织结构严密,其成员在首领的领导下主要从事有组织、有预谋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
(2)殴斗团伙
一般由一些狂妄自大的青年人组成,专门从事伤害人身或破坏财产的犯罪活动。其目的不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在于获取“名声”。这类团伙是由于其成员既没合法的、又没有非法的获取财物的机会而形成的。
(3)颓废团伙
一般远离正常社会,专门从事酗酒、吸毒和异常性行为。这类团伙成员不求获得社会地位而只求获得团伙内其他成员的认可与尊敬。
5.文化冲突理论
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塞林在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对文化冲突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指出: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导致的不同时期的文化冲突;另一种是同一时期两种对立文化产生的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的冲突就可能导致犯罪。
塞林指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容易导致文化冲突:
(1)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被扩展到另一个文化集团的领域时容易发生冲突。
(2)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成员迁移到另一个不同文化集团的区域时,由于不了解这一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容易产生冲突。
(3)在相邻的两种文化领域的边界接合处,不同文化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容易发生激烈的冲突。
(4)当社会结构由简单趋向复杂化、分层化,当文化价值规范由单一状况发展为多元化,同一区域或同一集团内部也会发生文化冲突。而且变化过程中产生出新的不同的文化集团,或者是原来的文化集团分化。这些新产生的或新分化而成的文化集团以及原来的文化集团,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准则和价值标准并且相互冲突。
6.标签理论
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莱默特、贝克等人。标签理论从对行为的社会解释角度来认识犯罪,认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事物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解释方式,即它们被称作什么,以及由其名称所引起的含义。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一个人变成罪犯,最初是因为他们的父母、学校教师、警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犯罪矫治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给其贴上了坏的标签,如“坏人”、“犯罪者”等。
标签理论认为,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一个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如果被有权界定标签的机构贴上不道德或犯罪人的标签,就留下了一个污点,使行为人处处受到这种污点的影响,在家庭中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所讨厌,在学校被老师和同学歧视,在社会上找不到理想的职业。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便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实施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成为职业犯。
一些标签理论还用“初级理论”向“次级理论”的转化来说明标签化对犯罪形成过程的影响。初级越轨的特点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定不良行为,但还未被固定的看作越轨者,行为人也未形成越轨者的自我概念。次级越轨的特点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已被固定地当作越轨者看待,行为人已形成了越轨者的自我概念。从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的转化,不是突然实现的,而是逐渐地、交替地进行的。在标签论者看来,这种转化就是贴标签的结果。
7.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学习与犯罪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社会学习理论源于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模仿理论。塔尔德认为,个人的行为是通过模仿而习得的。在模仿过程中,关系越密切,相互影响就越大。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低劣者模仿优越者,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
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得来的。反过来说,就是这种行为不是遗传而来的。
(2)犯罪行为是在与别人交际过程中相互影响学会的。
(3)犯罪行为最主要的部分学习发生在有密切的个人关系的群体之中。反之,那些不具有个人特色的传播媒介(如电影和报纸)对犯罪行为的形成只起相对次要的作用。
(4)犯罪行为学习包括学习犯罪技巧,这种技巧有时相当复杂,有时却相当简单;此外,还包括犯罪动机、欲望和心态等心理方面的内容。
(5)犯罪动机和态度的习得与人们对法律正反两方面的解释有关。在一些群体中,人们一致把法律解释为必须遵守的规范;而在另一些群体中,人们对法律予以否定评价。个人与后一群体交往就会习得犯罪动机和态度。
(6)如果助长犯罪的解释压倒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个人就会犯罪。这是因为他们与犯罪的行为模式相接触,而与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相隔绝。
(7)不同接触的效果因频率、持续时间、先后顺序和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持续时间长的交往对个人的影响最大,接触频繁的交往比偶有接触的交往影响大。如果儿童接触犯罪观念时的年龄较小,所受的影响就较大;如果一个人是从颇有尊严的人或影响较大的团体那里学习到了犯罪观念,那么影响就较大。
(8)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在任何一种学习过程中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是简单的模仿过程。
(9)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的需求和价值的反映,却不能用这种一般需求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这些需求和价值的反映。因为取得财富既可以是犯罪的动机,也可以是努力工作的动机,因此动机本身不能成为犯罪的原因。犯罪行为只有在行为人通过与有犯罪观念的人交往习得犯罪观念后才会发生。
萨瑟兰的学生唐纳德·克雷西根据不同接触理论提出的犯罪对策结论是:必须根本改变家庭、学校、职业和业余活动群体中的教育方式,把犯罪分子集体关押在监狱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在犯罪心态和技巧方面,学习那些直至那时还不了解的东西。如果想改变犯罪分子,就必须使他们适应守法行为的群体,并使其与追求犯罪目的的群体相疏远。
8.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现代社会也为人们提供了许多犯罪的机会。因此,犯罪学没有必要研究人们为什么会犯罪,而应当研究人们为什么不犯罪。通过回答后一个问题就可以回答前一个问题。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为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希·赫希。
赫希在1969年出版的代表作《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联系起来。他指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都是潜在的犯罪者。由于犯罪行为可能会给本人与朋友、家庭、邻居、学校和工作单位等重要群体的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般人都担心这种损失而不得不遵守法律。一个人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又不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便会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赫希将各种社会控制因素分为四种:依恋、奉献、参与和信念,指出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个人犯罪与否的抉择。如果一个人对父母和朋友都感到很亲切,往往会注意他们的希望,他就更有可能选择并努力实现一些合法的目标。反之,如果一个人无视上述各种社会关系,就可能缺乏对常规目标的奉献,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三)对犯罪行为的心理学因素的研究
前两方面多为非心理学者的研究。但在犯罪心理的发展中,不可忽视传统心理学者们的贡献。
1.精神分析理论
由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创立的精神分析理论是在世界范围内颇有影响的理论之一。它是作为一种理解人类的动机和人格的理论体系发展起来的,也是作为一种治疗精神疾病的方法而发展的。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1)潜意识理论。
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人的意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潜意识是人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它包括个人的原始冲动和本能欲望以及出生后产生的有关欲望。这些潜意识中的本能和欲望按照快乐原则行事,即只进行能够获得快乐的活动,而不管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婴儿的生活与行为就是这样。随着年龄的增长,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人们逐步了解了规范和禁忌,明白这些冲动和欲望是社会风俗、习惯、法律、道德所禁止的,只有对本能冲动和欲望进行一些克制,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否则不但得不到快乐,反而会得到痛苦的结果。这些本能冲动和欲望被压抑或排挤在意识阀之下,个人通常无法感知它的存在,但它并没有消失,而是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通过神经症、梦、过失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会寻求机会,不自觉地追求满足。当这些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导致个性心理的变化,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压抑是神经症、精神病产生的重要原因。分析和解释人的梦境,是了解潜意识内容的重要手段。潜意识概念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核心,是其所有理论观点的基础。
(2)人格结构理论。
在意识与潜意识理论的基础上,弗洛伊德发展了新的人格结构或人格心理学说。他认为人的整个精神生活和人格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处于最低层次的是本我(id),它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充满本能的欲望冲动,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遵循快乐原则,要求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寻找肉体快乐,这是本能和无意识的盲目冲动,并成为人的行为的基本动力;其次是自我(ego),它由本我分化形成,帮助本我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某些欲求,调整本我需要和外界现实要求之间的关系,并使个人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它必须约束本我并按“现实原则”活动;处于最高层次的是超我(superego),这是通过儿童与父母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规范的要求相互作用而逐渐形成的。它以良心、理想、信念等形式起作用,对自我进行监督,督促自我防止本我的盲目冲动和本能泛滥,它按“至善原则”活动。
弗洛伊德的潜意识和人格结构理论,对西方心理学和犯罪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挫折—攻击理论
攻击理论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本能。所有的动物与外界接触都表现出攻击性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的,这就决定了人类永远都具有动物攻击性的本能。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这种攻击性虽然会逐步减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由于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和监督,在正常状态下,这种攻击性只能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而一旦发生斗争或遭受挫折,这种攻击性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所以人的犯罪行为,都是人从动物状态时保留下来的攻击性本能的反映,是动物的攻击性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表现。
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约翰·多拉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在其合著的《挫折与攻击》一书中,多拉德等人对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关于挫折与攻击关系的两条基本假设:(1)攻击发生经常预想挫折的存在;(2)挫折的存在经常导致某种方式的攻击。随后的研究证明,第二条假设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于是,多拉德等人对此做了重要修改,将其改为:“挫折产生一些不同模式的行为反应,其中之一是某种方式的攻击。”多拉德等人认为,挫折是否引起攻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1)受挫折时产生的驱力的强弱;(2)受挫折时产生的驱力的范围;(3)以前所遭受的挫折的频率;(4)随着攻击反应产生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的程度。多拉德等人关于挫折与攻击关系的理论,为人们了解攻击行为产生的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而也为解释攻击性犯罪行为的产生以及预防攻击习惯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修改后的假设表明,虽然挫折在许多情况下都能引起攻击行为,但挫折与攻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攻击只是个人在遭受挫折时的反应形式之一,而并非唯一的表现形式。该观点修正了人们对攻击与挫折关系的经验性看法,也提出了进一步研究攻击与挫折之间关系的任务。
四、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
近些年来,西方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以下的相关问题:
(一)犯罪动机
有研究表明,所调查的大多数人认为,犯罪动机包括:可以不劳而获;迅速致富;犯罪不受惩罚;父母对儿童没有权威。少数人认为,犯罪动机包括:人们缺乏信仰;战争的效果;前途未卜。青少年犯罪常见的犯罪动机是获利动机;在破坏财物和偷开汽车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享乐或追求刺激。同时还发现,犯罪人在法庭上陈述犯罪动机,常常具有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罪责的倾向。
(二)犯罪决策
一项模拟研究表明,决定实施犯罪的过程,是一个对制止犯罪的犯罪机会进行评价的过程;人们在进行这项评价时,常常只考虑某一种因素;不同人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研究者认为犯罪决策包括两个阶段:(1)从四个维度(获益的必然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必然性、惩罚的严厉性)对犯罪动机的评价;(2)综合四个维度形成对犯罪机会的愿望的判断。70%以上的被试者在决策时,只考虑其中一个维度。根据所考虑的维度的频率表明,获益的数量是犯罪决策中最重要的因素。有些学者提出一种理性选择理论。他们以赌博或自杀为例,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理智选择之后的行为:在犯罪决策过程中,犯罪人主要考虑犯罪的机会、奖励和代价三种因素;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遇到障碍时,如果不会冒另外的危险或付出另外的努力,犯罪人就会选择能满足同样需要的另一种犯罪行为。
(三)犯罪预测
有的学者评论了大量的预测研究,并归纳出六类各种研究中提出的最有效的预测因素:(1)早年的吵闹行为、不诚实行为、攻击行为或反社会行为;(2)有害的子女教养方式,如残忍、消极的态度或放任不管,严厉的或无规律的惩戒、疏于监督;(3)犯罪的父母或犯罪的兄弟姐妹;(4)破裂家庭和由离婚父母或父母冲突引起的分离;(5)社会剥夺;(6)学习失败,表现为智力低、成绩差及逃学。当代的犯罪预测主要以青少年犯罪为对象,但却呈现出长期追踪观察的趋势。有的追踪研究,从被试者8—9岁开始,一直持续到被试者32岁。
此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预防、矫治仍然是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