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股份与股票的概念
一、股份的概念
股份具有多重含义。在一定意义上,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公司的简易版和缩写版。有鉴于此,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并将全部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调整的公司纳入股权转让受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鉴于我国《公司法》依然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元格局,本章讨论的股份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不及于有限责任司的股权。
从公司资本的角度看,股份是指资本的构成单位和最小计算单位。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总和代表的金额构成公司资本。从股东的角度看,股份是指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权,也包括股东的股款缴纳义务。因此,股份与股东权、股权有时互换使用。一股一权原则就是从股东权的涵义上提及“股份”。从股票的角度看,股份是指被股票表彰的实体价值与内容。股份与股票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互为表里,相互统一。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日新月异,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再通过传统纸质股票表彰权利,而是通过无纸化电子数据表彰股权。
二、股份的性质
(1)资本性。股份是资本的构成单位与计算单位,因而股份展现了资本的特性。
(2)金额性。每一股份均代表一定的金额。而金额的背后蕴涵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且,我国目前的股份均为有面额股份。
(3)平等性。股份平等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不仅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而且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27条)。
(4)不可分性。股份是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既决定了一股一权原则,也决定了股份项下不会再有更细的划分单位。但这不妨碍复数股东间的股份共有现象。对股份共有关系,公司法和证券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类推适用《物权法》第8章有关物权共有的规定。股份共有既可采取按份共有形式,也可采取共同共有形式。
(5)自由转让性。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138条)。原则上,公司章程不得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自由。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促成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了完善公司治理的股价平台,尊重了投资者自由进出证券市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选择。
(6)有限责任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股东在其实缴股份金额之后,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证券性。股份借助股票形式予以表彰,公司股票则具有有价证券的特点。因此,股份具有证券性。
(8)权利性。股份蕴涵着股东对公司的股东权,因此股份具有权利性。
三、股份的种类
(一)普通股与特别股
以其蕴涵的权利是否属于特别权利为准,股份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普通股是指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也无特别限制的股份。普通股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较为完整,既包括表决权,也包括红利分取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取请求权。而特别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具有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的股份。
特别股以其权利内容为准,可以分为优先股、劣后股和混合股。(1)优先股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取股利或剩余财产方面(不包括表决权等共益权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2)劣后股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取股利或剩余财产方面处于劣后地位的股份。当公司的发展前景十分乐观,希望认购股份者云集、而老股东担心公司发行新股伤及自身利益时,则有劣后股发行的可能。如果说优先股东往往是投资者股东,而劣后股股东则往往是发起人股东、企业家股东或经营股东。在母公司愿意在财力上扶持子公司的情形下,为强化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子公司也可考虑向普通投资者发行普通股,而向母公司发行劣后股。优先股与劣后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3)混合股指在股利或剩余财产分配中的某一方面优先于普通股,而在其他方面劣后于普通股的股份。
优先股、劣后股与普通股三者之间的优先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对劣后股而言,普通股亦为优先股。为便利公司迅速筹集资本,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现代公司法往往在普通股之外增列特别股,并明确每种股份蕴含的股东权有所差异。我国《公司法》第132条定授权国务院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此类行政措施。从长远看,应授权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符合公司筹资需求、又合乎投资者投资偏好的具有个性化色彩、且股东与公司各取所需、皆大欢喜的特别种类股份。
(二)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
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为准,股份可以分为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是指股东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以每股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准,表决权股可分为单数表决权股、复数表决权股与表决权受限制的表决权股。(1)单数表决权股是一股一票的表决权股。(2)复数表决权股是一股多票的表决权股。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为抵御外国资本入侵德国公司的控制权而允许本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享有复数表决权。(3)表决权受限制的表决权股是指当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法定或章程所定比例时,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受到特定限制。
无表决权股,指虽在股利或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先地位、但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权股发端于美国。表决权本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根本权利,股东自应倍加珍惜。但有些股东对参与公司治理兴趣不高,宁愿采取舍弃表决权、换回股利分配优先权的务实态度。与偿还股东、转换股东相同,无表决权股东多为大众股东、投资者股东,而非企业家股东。无表决权股不仅对此类股东具有无穷魅力,对控制股东而言也是福音。因为,在公司控制权结构中,无表决权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意味着有表决权股东的表决力被相对放大,因而有表决权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成本大大降低。无表决权股仅是没有表决权而已。至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共益权,如知情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辩论权、质询权和代表诉讼权等仍可享有,不容剥夺。
(三)偿还股与非偿还股
以其可否由公司利润予以收回或销除为准,股份可分为偿还股与非偿还股。偿还股指可由公司利益予以收回或销除的股份。以其偿还的选择权主体为准,偿还股分为自愿偿还股与强制偿还股。前者基于公司自治而偿还,后者基于股东选择而偿还。非偿还股不得由公司利益予以收回或销除。普通股原则上为非偿还股,优先股多为偿还股。《公司法》第143条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例外;并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行偿还股可解公司资金燃眉之急。
(四)转换股与非转换股
以其种类可否转换为准,股份可分为转换股与非转换股。转换股指在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股东可通过转换权之行使将其所持的一种股份转换为另一种股份的股份。例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非参加的优先股可以在公司业绩提升、普通股股东享受可观股利时,转换为普通股。转换股进退自如、可攻可守的优点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尤其是喜欢既回避投资风险、又愿审时度势在公司利润蛋糕中分享更多份额的投资者。转换股转换时,旧股份消灭,新股份产生。转换股指股东所持股份类别不能向其他股份类别转换的股份。
四、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一)股票的概念
《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将股票界定为“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该定义未解释股票蕴涵的股东权内容,因此有欠严谨。笔者认为,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受股东权的可转让的资本证券。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证券法》)第129条。
股票与股份(股东权)互为表里。股票是形式,股东权是内容。同样的股东权内容可有多种表现形式。股东权可以表现为传统的书面股票,也可表现为电子股票或无纸化股票。即使在发行纸面股票的公司,股东为防止其股票遗失带来的繁琐问题,也可请求公司将其持股事实载明于股东名册,但注明不签发股票。而此时该股东虽不现实持有股票,仍不妨碍其享有股东权。股票除具有各类证券的一般特征,尚具有股东权决定的特殊特征。例如,股票持有人的权利乃为股东权,与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债权泾渭分明,不应混淆。
(二)股票的分类
以其蕴涵的权利内容为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与特别股股票。所谓普通股股票,是指记载普通股东权的股票,而特别股股票则是记载特别股东权的股票,如优先股股票、后配股股票、混合股股票、无表决权股股票和偿还股股票等。
以其外在表现形式为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法》第130条第1款)。记名股票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以其票面是否记载一定金额为准,股票可分为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前者是指票面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后者指票面不记载一定金额、仅显示股东持股比例的股票。
(三)股票的法律调整框架
股票及其发行、流转、变更、遗失补救等活动除受公司法调整外,尚接受证券法的调整。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不是“一本通”。从总体上看,《证券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上市公司不仅受《公司法》调整,也受《证券法》调整。《证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