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论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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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家族制到委托代理制

以上说明了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家族经营制对于小作坊、小摊店、小本经营、甚至中小型企业没有适用性,因为在那种场合只可能采取家族经营制。但无论如何,民营企业发展起来,规模增大了,职工人数增多了,摆脱家族经营制的束缚将成为当务之急,形势将逼使他们走上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道路。我们经常听到有些家族经营的老字号自称“百年老店”,事实也许正是如此,从创办至今超过一个世纪,如今已是第四代或第五代在“掌门”了。但这又能说明什么呢?除了说明历史长久以外,只能说明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百年老店”,规模变化不大,后代仅仅守成,丧失了多少发展机遇!如果早些摆脱家族经营制的束缚,大步前进,在开拓中成长,经营好的早就成为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公司,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的现代企业了。多年来规模变化不大的“百年老店”并不值得夸耀。

走向委托代理制,走向现代企业制度,是稍具规模的民营企业的必由之路。委托代理制的特点是用人唯贤,而不是用人唯亲。社会上有若干可供选择的经理人才,民营企业要善于挑选,择贤录用。家族可以掌握控股所必需的份额,但股权与经营权要分开。对聘来的经理人员,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以职权,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当企业家“看见一个新面孔进入自己的企业工作,是想 ‘我又多养活了一个人’,还是 ‘我又多了一个合作者’。”文郑:《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四大误区》,载《人力资源管理》,2006年10月号,第50页。如果只想到前者,那就把员工看成一种负担,一种成本,而只有看到后者,即把员工看成是一个合作者、一种资源,企业才会增加信心,增大力量。

走向委托代理制后,企业的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作决定,家长或其他家族成员不能越过董事会与总经理而对企业经营活动横加干涉,更不能越过董事会去干扰总经理的管理工作。企业聘来的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家长或某一个家族成员负责。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很容易犯的错误是,即使聘来了高层管理者,但家长或某一个家族成员始终“不放权”,或“放权不放手”,不按照公司制的制度做,结果高层管理者难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甚至会影响其管理的威信,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一旦出了问题也无法分清责任。同上,第49页。

此外,民营企业产权应当开放,即向愿意投资的人开放。产权的开放不但拓宽了企业融资的范围,有利于技术进步,而且企业产权结构得以发生变化,企业成为真正由多元投资主体投资所组成的企业。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将顺应潮流走上公司制的道路。这里所说的是名副其实的公司,而不是虚有其名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一切依照企业具体情况而定。这样,董事会上不再是一个面孔、一种声音,从而有利于投资决策的合理、有效。家族即使仍在企业中拥有控股所必需的股份,但由于产权已经开放了,董事长所维护的已不仅仅是家族的利益,而是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董事长也不仅是家族的代表,而成为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代表。现代企业无不如此。对企业(不管在所有制上采取何种形式,包括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管理人员,坚持由总经理来任命,而不能强调他一定具备哪一方股东的背景,而应由总经理根据职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选,形成管理人员向经理负责,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的格局。郭宇:《公司治理结构是核心》,载《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8期,第97页。

实行委托代理制与产权开放之后,民营企业内部便开始建立了一种制衡机制,但这样一来,是不是降低了效率呢?比如说,在家族经营制之下,家长一个人说了算,或少数几个家族成员说了算,有时的确可以提高决策和办事效率,而在摆脱家族经营制之后,家长和家族成员们受到的牵制增加了。然而这是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为了企业的不断扩展、成长,即使决策效率、办事效率因此有所降低,但相对于企业的发展前景而言,这肯定是得大于失的。这是因为有了制衡,效率的发挥得到了体制上的保证。某些家族经营制企业之所以衰败、倒闭,效率变为负值,不正是由于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衡么?

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只要懂得了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懂得了实行委托代理制和产权开放的必要,就会朝着现代企业的方向前进,他们会从那些曾经辉煌一时而最终不得不走下坡路的家族经营制企业那里汲取教训,而从另一些成功者之中学习到宝贵的经验。即使有些家族企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行委托代理制,仍然由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但在体制上也进行了改革,例如:在企业中,“亲戚和外人是平等的,唯一评判我们的就是绩效。”《浪莎营造“家企业”》,载《世界经理人》,2006年10月号,第43页。这就是一种改革。又如,担任高层管理人也有外姓人,是聘来的、提拔上来的,包括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等人,怎样把这些人留住,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把 ‘家族企业’变成 ‘家企业’,变成员工的家。”同上,第42页。这样也就在体制转型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即认为境外华人企业中不少仍是家族经营制企业,其中有些规模虽大,但治理有方,并继续盈利。对这一点,应该如何理解?要知道,当我们谈到规模已经扩大的企业的家族经营制局限性时,是就企业体制而言的。这些局限性有普遍的、长期的意义。某些规模大的企业目前还没有暴露出家族经营制的弊端,或者弊端尚不明显,暂时还未影响企业的发展,但不等于说这种体制上的问题不存在。至于它们仍在盈利,除了客观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有利而外,也可能与华人企业的特色文化和特色领导方式有一定的关系。这种特色曾被表述为“严明的纪律与权威”(威)、“父亲般的仁慈”(恩)、“道德廉洁性”(德)三者的结合。郑伯埙:《华人企业传统领导模式过时了吗?》,载《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6期,第47页。这些都与华人企业的文化背景、文化传统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父亲般的仁慈”是指:企业领导者扮演着类似父亲的角色,部属扮演着类似子女的角色,领导者保护和照顾部属,部属忠于领导者,甚至完全服从领导者的指导。郑伯埙:《华人企业传统领导模式过时了吗?》,载《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6期,第48页。恩、威、德相结合的领导方式是领导方式中的一种,它同企业体制毕竟是两类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单纯用领导方式的改进来代替企业体制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