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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之现状

夏积智夏积智,中国劳动学会会长,研究员。

一、研究中国的“劳动关系之现状”,必须回顾二十多年的劳动制度改革。因为,这两者是分不开的。从1979年开始进行的劳动制度改革,逐步打破了“铁饭碗”、“大锅饭”以及缺乏活力的绝对单一的劳动关系。应该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录用并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劳动关系颇为怪异:名义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者是与国家发生劳动关系。国务院总理成了“唯一的大老板”,中央政府与劳动者成了劳动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这种不正常的现状,在二十多年的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

二、目前,中国劳动关系出现多元化的状况。2002年,全国从业人员7.3亿,其中城镇从业人员为2.4亿,农村从业人员为4.9亿(其中,1.5亿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建立有劳动关系)。在城镇从业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为7163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122万人,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4268万人,外资企业758万人,股份制等其他单位11470万人。企业员工6876万人,其中国有企业3382万人,集体企业938万人,私营、个体等其他企业2556万人。目前,集体、私营、个体和外资企业用人,国家政策已经不作干涉。国有单位的用人权,也有很大的增加。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劳动制度改革,打破了“铁饭碗”、“大锅饭”以后,劳动关系在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也变得灵活起来。2001年,由用人单位一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142万人,约占1%。因此,在2002年上半年引发10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280起。这在改革开放以前,是不可能发生。

三、劳动制度改革的前提,不容忽视。它们是:

——劳动制度改革,涉及管理体制、理论、观念以及社会习惯;

——劳动制度改革是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涉及开放、发展和稳定;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大目标,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主要依据;

——加入WTO,改革向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推进了一大步,劳动制度改革必须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要求;

——小政府大社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个依据;

——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由直接管理改变为间接管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另一个目标,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个依据。

四、我国劳动制度改革以“弱化管理,强化服务”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指导思想。

这项改革,对中国劳动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做法可以概括为:

——管住一头,放开一片。政府对企业,由事无巨细都管,逐渐改为只管最基本的(如最低劳动标准),此外一概不管,而由用人单位(企业)自行管理。例如,在薪酬上,政府只管两条:一是最低工资;二是克扣员工工资或者随意降低员工工资。遇到企业在这方面有违规的情况时劳动部门才管,否则不管。其他劳动标准也是如此。

——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察”。“事前审批”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一大特征。改革前,企业差不多解决任何问题,都要到政府来请示、报批。改革中逐步地将政府对企业的一些基本要求写到法规、制度中,企业依照法规、制度办事。今后,政府(劳动部门)只作“事后监察”,只处理那些“违规”行为。

——由“一方决定”到“双方协商”。这是二十多年劳动制度改革力度最大的地方,也是劳动关系变化最大的地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用人只能是行政一方说了算。劳动者个人就业只有一条路可走:服从政府的安排。企业也无用人权利(当时叫“用工权利”)。1980年,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开了“三扇门”,自由度大多了。但是,仍没有改变这种“一方决定”的局面。劳动制度改革逐步明确劳动力市场当事人双方是用人单位(企业)和劳动者,用人主体是企业。劳动者在就业上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可以挑选人才,劳动者个人可以选择企业单位和工种);在劳动关系调整上实行“双方协商”,甚至“三方性原则”。这一崭新的劳动关系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

——实行最低劳动标准。实行最低劳动标准是国际劳动法律制度的通行做法。以往,中国劳动制度不是这样,而是习惯于对劳动条件作出详尽、具体的规定,并且没有实行最低劳动标准的制度。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率先确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还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确定了我国工资和就业年龄的最低标准。但是,对其他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还没有明确规定是最低标准或者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劳动制度改革在这方面还有文章可做。

——各类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政策法规一视同仁。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企业是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当时的劳动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有些政策、制度要求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过程中,企业的单一所有制逐渐变成多元化。现在,除国有企业以外,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都得到蓬勃发展。在政策、法规上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一律实行国民待遇,不仅顺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而且也是国际接轨(包括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坚持市场取向。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某些环节上发生反复,也遇到过一些阻力。但是,劳动制度改革在坚持市场取向上,是力排众议、勇往直前的。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就遇到过反对意见,改革者将此坚持到现在。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不过,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目前还不够成熟,有一些问题还需要研究解决。

五、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双方是用人单位(企业)和劳动者,这两者是市场主体、当事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当事人。应该由企业做的事情,政府不可越俎代庖。用多少人,用什么样的人,如何用人(包括岗位的确定,工资给付等),都是企业的事情。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营造环境,制定竞争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进行处分。但是,现在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今后,劳动部门的主要工作应当是:

——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制定政策,应当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不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政府部门都要做好这件事。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促进就业政策,属于营造市场环境、确保社会稳定方面的事情,劳动部门有必要当作大事来做。所谓促进就业的政策,主要是指国家为了确保公民就业、降低失业率,在税收减免、场地、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多用人,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就业给予帮助等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制定并调整劳动标准。制定的劳动标准,是政府对用人单位如何用人的要求。这项工作应当是劳动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制定的劳动标准应当是最低的劳动标准。这样,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当然,尽管是“最低劳动标准”,也有必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加以调整。劳动标准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事。

——援助劳动力市场上的弱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企业在竞争,劳动者也处于竞争状态。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中,劳动者相对企业而言是弱者。不仅如此,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环境中,劳动者的队伍中也存在一批相对弱势的群体。劳动部门应当采取可行措施,对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援助,让他们也能够就业,并将此作为积极就业政策一个组成部分。

——实行三方性原则。调整劳动关系。“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原则,是指政府一方、工人一方(工会代表)与雇主一方(雇主组织代表)这样三方一起工作的制度。后来,不少国家将其引进后用于调整劳动关系,并形成体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这一体制。不少地方也利用“三方性原则”调整整个劳动关系。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举措。

——对劳动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察。今后,尽管政府对企业不直接管理,但不是说一切管理都是不必要的。对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最低劳动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即“事后监察”),这是今后中国劳动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他们的一项主要工作。当然,如何进行监察,则要求依法办事。这里涉及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资格和权限的确立、纠正用人单位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当通过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然后要求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