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著作权期间
著作权期间,又称著作权的有效期间,或称著作权的保护期间,是指国家对依法确认的著作权给予保护的法定期限。著作权是一项有时间限制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品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著作权期间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著作权人权利在时间上的限制制度。作者创作出作品,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对保护作品及其他著作权人,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是必要的。但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特别是作者充分时间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学、科学作品的需求。如果无期限地让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将会对公众利用这一作品产生障碍,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新作品的积极性。何况,任何作品的创作也不能离开对前人文明成果的利用。如果无限期地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也会加大新作品创作的成本。因此,凡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对著作权期间作了规定。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间
著作人身权是以作者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作者创作出了作品,作者与这一作品的“血缘”联系就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得到世人的承认。这也是《伯尔尼公约》坚持的原则。该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作者的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依此规定,这些权利永远属于作者。即使作者过世,依然要保护这些权利不被侵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依此规定,著作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即当发现有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时候,有权以原告身份制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积极行使该项权能,即不能像作者那样去行使署名权、修改权。
发表权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能。在法律性质上,发表权属人身权无疑,应当由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但发表权又与著作权的财产权能关系密切,作者财产权能的实现,总是以发表为前提的。一部作品不发表,是无法被他人利用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即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即遗作,在作者死亡后的50年时间里,又由谁来决定作品的发表呢?我国著作权法从既维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又尽可能地使作品得以发表、利用出发,规定在不违背作者意愿的前提下,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
(一)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这里的“公民”实际上是指相对法人而言的自然人作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自然人。
由自然人数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作者给予最充分的保护时间。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间之所以要特别规定,主要是这类作品的创作完成需要众多的人,而且除署名权外的权利全部法定地转移给了制片人,因此这类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同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间相同,较为合理。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2项规定:“但就电影作品而言,本同盟成员国有权规定保护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之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之后50年期满。”
(四)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间
摄影作品的创作与其他作品不同,是借助摄影器械创作完成的,其保护期可以短些。《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项对此有特别的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不具名或以假名发表的、不清楚作者身份的作品。这类作品的保护期如何确定,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3项规定: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内有效。但根据作者采用的假名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身份时,或者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作者在上述期间内公开其身份的,则适用作者为自然人的保护期间。本同盟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有充分理由推定其作者已死去50年的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依照《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如果能够推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间已经届满,著作权法对其不再予以保护。如出土的古文物陶器上的作品,即使作者身份不明,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也不再受保护了。
至于作者将某一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利转让他人,财产权利保护期间的计算,仍以作者为标准计算,而不是依该作品的继受著作权人来计算。
三、关于保护期间届满的作品的使用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的表述是,著作权保护期间届满,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作品使用费。这的确是一些国家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这样规定的。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有偿公有领域”的制度,即利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仍需支付一定费用。
意大利的著作权法规定,公开表演或播放公有领域的作品,不论目的和作品原创国如何,使用者必须向国家交纳规定的公有作品使用费;凡是出售成册出版的进入公有领域的文学、科学、教育及音乐作品,必须按每册书的价格的3%,向作家音乐家互助基金会交费。墨西哥联邦版权法规定,教育部长有权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使用收益总额中提取2%用于鼓励有益于作品创作的机构。巴西著作权法也有这样的规定:使用公有领域(无版权)的作品须经国家版权委员会授权,如果是为营利而使用的作品,则必须将本应支付给作者的报酬的50%交纳给版权管理机构,如果是为教育目的而使用的作品,则应支付的报酬数额可减至10%。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要求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国家还有很多。
综观这些国家的规定,有偿使用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制度,有如下共同点:
1.使用的对象都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作者姓名无法确定的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放弃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受本国法保护的外国作者的作品等。
2.使用者应当付费,只是付费的标准不一。有的依本该支付给作者的版税的一定比例计算,有的按作品使用收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等。
3.收取这些作品使用费的都是社会公益性质的机构,如作家、音乐家救助保险基金会,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版权局等,用于鼓励艺术创作、研究或用于教育等公益事业。
在建立了有偿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制度的国家,使用者不是经著作权人许可、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而是向国家规定的有益于作品创作、研究的社会公益性质的机构支付使用费。而且我们注意到,建立了公有作品有偿使用制度的国家,发展中的或不发达的国家占了多数。这些国家都有很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民族文化。它们重视对已不再由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的作品的发掘与利用,这对于促进国家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与利用有着积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思考题
1.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2.发表权的保护期限的特殊性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