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杀一儆百”的理论根据
“杀一”能够“儆百”吗?换言之,通过处决一名罪犯,能否收到威吓和阻止其他许多危险分子犯罪的作用吗?对于这个问题,在刑罚思想史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答案。
(一)“杀一儆百”肯定论
赞成死刑具有最大遏制力的学说,其形象的说法即是“杀一儆百”,可以称作“肯定论”。在肯定论者看来,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是一个常识性的命题,是一个不需实证而仅凭理性认识便足以说明的问题。他们断定,刑罚的一般遏制作用源于人们对刑罚的畏惧,而对刑罚的畏惧又源于刑罚给人以痛苦的属性。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具有判断苦乐,认识利弊的能力,因而具有趋乐避苦的自由意志。相应地,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给人的痛苦最大,因此它使人产生的畏惧也必然最为强烈,其威慑和阻止潜在犯罪人之可能犯罪的效果也必然最大。
肯定论者的上述看法,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预设之上:其一,人是一种绝对理性的动物,人的行动完全取决于事先的计算与权衡,是趋乐避苦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刑罚是一种痛苦,谁也不能否认。因此,只要承认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便必然肯定人会畏惧刑罚之苦,并且为了避免刑罚之苦,便必然会抑制引起刑罚之苦的犯罪行为。由此,便必须承认,刑罚具有威慑和遏制犯罪的作用。死刑作为刑罚之一种,当然也具有威慑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其二,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性成正比。单单论证了死刑具有威慑性,还远远不够,肯定论者更试图进一步论证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性。而这,则奠基于肯定论者所普遍认定的另一个前提预设:即刑罚的严厉性与其威慑性、遏制力成正比,刑罚愈是严厉,其威慑性、遏制力便愈大。这一点可以说是前一预设的一个延伸,在观念上也极易得到认同。因为,人们既然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既然利益的获得或丧失是其行动的驱动力或制动力,那么获得的利益越大,行为的驱动力便越大;丧失的利益越大,行为的制动力也就越大。生命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它也是承载其他一切利益的基本载体,因而对生命的剥夺,是对人类最高利益的剥夺,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惩罚,其必然能最大限度地阻止犯罪行为。
为了强化自己的论点,肯定论还提出了一些现实例证:
其一,在监狱、看守所等亚文化群体中,普遍流行着一句颇有哲理的口头禅:“能偷不抢,能骗不偷。”这实际上是犯罪者恐惧死刑心理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宁偷不抢,是因为抢劫被处死刑的可能性大于盗窃;之所以宁骗不偷,是因为普通诈骗罪不致处死刑,而盗窃则有可能处以死刑。因此,这句颇耐人寻味的口头禅,直接证明了死刑有使人产生畏惧心理,因而不敢犯重罪的效果,死刑具有一般威慑作用。
其二,有相当一部分盗窃惯犯,每次行窃都自己限定最大数额,如不得超过5000元。还有的一发现行窃标的超过限额,即行中止。甚至还有的在标的数额不明的情况下,行窃后发现标的额巨大,便原封不动地将所窃现金寄回受害人或公安机关。究其原委,无非是因为他们知道,一旦盗窃数额超过3万元,便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样的限额行窃,表明了死刑具有阻止重罪的作用,是其具有遏制作用的直接例证。
显然,上述例证都能直接证明死刑具有威慑作用。但问题在于,仅仅证明死刑具有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证明的是,死刑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大的威慑力与遏制力。为了说明这一点,肯定论者又提出了死刑的额外遏制效果:
其一,对于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没有死刑,将难以遏制其进一步的犯罪。既然无期徒刑已经是最高刑罚,那么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便会变得有恃无恐,在狱中实施暴力犯罪、越狱甚至杀死狱警的行为便无法得到威吓。
其二,如果没有死刑,那么因为绑架、空中劫持、谋杀等罪行而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将进行额外的犯罪。道理很简单,既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又是最高刑罚,那么与其被抓获,不如放手一搏,为逃避抓捕而杀人灭口甚至是杀死警察,就在所难免。
其三,对于力图推翻政府的暴力犯,只有死刑才能遏制。这是因为,这些犯人总是妄想,一旦犯罪成功自己便会获救。因此,只有死刑才能遏制他们,因为一旦罪犯被施以死刑便不可能复生。也正是这种不可撤销的品格,使死刑获得了不同于无期徒刑的额外的遏制效果。
(二)“杀一儆百”否定论
否定或怀疑死刑具有最大遏制力的学说,可以称作“否定论”。在否定论者看来,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论断,是不能完全成立的。意大利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率直地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运动。”根据这样一种原理,贝氏进一步推断到:“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由此看来,贝卡里亚否认了死刑具有最大的遏制力,至少与无期徒刑相比是如此。另一位伟大的经典作家边沁也表达了同样的质疑。在他看来,给人恐惧最大的惩罚应该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除了贝卡利亚和边沁之外,也还有众多学者在不同场合指出,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它针对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与犯罪,会有迥然不同的遏制效果。对于“过把瘾就死”的亡命之徒,对于“视死如归”的政治犯罪,对于“即兴发挥”的激情犯罪,死刑的遏制与威慑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
从否定论者的论述中,我们也很容易提炼出如下两个预设:其一,人并不是绝对理性的动物,人有时甚至是极不理性的动物。虽然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这绝不排除随着时间、对象、心情的变化,“理性算计和权衡”成为一种虚幻的假定。于是,死刑虽然有时具有遏制力和威吓力,但此种力量也极有可能失灵和落空。这样,死刑的威慑性既使不能完全否定,但至少是有限的。其二,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的威慑力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正比关系。事实上,刑罚的威慑力绝不仅仅与刑罚的严厉性相关,它还与一系列复杂而微妙的因素存有密切联系。至少,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及持续性等因素都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刑罚的威慑力。有学者甚至主张,在刑罚严厉性的增长中,完全可能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结果。也即,遏制的效果并不永远随着严厉性的增加而增加,在某一点上,遏制的回报完全可能随着严厉性的增加而停滞不前甚至减少。质言之,在死刑与无期徒刑的比较上,虽然死刑的严厉性强于无期徒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严厉性的增加,便一定能获取遏制效果相应增加的回报,刑罚的边际回报完全可能随着抵达死刑而降低为零。
尽管肯定论者的攻势咄咄逼人,否定论者却仍然提出了相当有力的反驳例证。在他们看来,死刑虽然具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却是非常有限的,其有效性随着不同的罪犯、罪名和时间、地域而差别巨大:
其一,因人而异。这意味着,针对不同的罪犯和对象,死刑具有不同的威慑力。死刑对某些罪犯而言,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例如,有的冷血杀手,视生命如草芥,动辄行凶杀人。对这样的亡命之徒,死刑绝难起到遏制作用。还有的罪犯易受情绪支配,情绪一旦爆发便丧失理智,即使面临万丈深渊、千刀万剐也可能不屑一顾。这对样的激情犯人,死刑不易起到遏制作用。更有一些罪犯城府极深且心存幻想,自信自己手段高明,犯罪后不会被司法机关发现。对这些颇有心计且怀有幻想的罪犯,死刑的威慑力也几近苍白。
其二,因罪而异。这意味着,针对不同的犯罪,死刑的威慑力差异悬殊。死刑对某些犯罪而言,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比如,对于政治犯罪而言,这一类犯罪人往往是基于独立的政治信仰而为,在崇高理念的驱动下,他们往往大义凛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甚至“视死如归”也绝非空谈。在这样的情况下,死刑对他们又何谈威慑力?
其三,因时而异。这意味着,在此一时间,死刑的威慑性大,而在彼一时间,死刑的威慑性就可能小。例如,1976年,美国首次公开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后一周内,杀人率比执行死刑前一周下降了大约10%;但在第二周,又恢复到了原来的水平;到第三周,杀人率竟超出原有水平,上升了8%。
其四,因地而异。这意味着,死刑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其威慑效果并非总是一样。例如,在普通汉族地区和藏族地区,死刑的威慑力便相距甚远。藏族是一个有着深厚宗教背景的优秀民族,全民信仰佛教。由于佛教的深刻影响,藏民对于“生死轮回”的观念无不忠诚信奉。正是因为生命是轮回的,是循环再生的,所以说生命的消逝很难说是一种极度的惩罚,它更可能带有某种唯美的宗教意蕴。由此不难发现,在藏区那里甚至不存在最为朴素的“杀人偿命”观念,死刑的惩罚也未必便是最为有力的惩罚。因而,死刑在藏区的威慑性与遏制力必将大打折扣。
(三)“杀一儆百”缺乏充分理论根据
肯定论与否定论是针锋相对的两种不同主张。要深入梳理和检讨这两种不同理论,便有必要深入到他们的前提预设和现实例证之中,考察其前提预设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印证其现实例证的贴切性与可信性。
从前提预设看,两大理论的一大争点在于,人是否是拥有一种绝对理性的动物。肯定论认为人毫无质疑地拥有绝对的理性,人的行动完全取决于理性算计;否定论则试图摧毁这种神话,竭力显现人类理性能力的局限和失灵。应当说,人对自身理性能力的发掘和解放,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也正是启蒙运动的最大成就。人具有理性认知与理性抉择的意愿与可能,由此成为一种常识。人们普遍相信,理性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运用人的理性力量,就能够建构出完善的制度及其所有精微细节。难怪卡西勃发出这样的惊叹:“同一性和永恒性表现出理性的真正本质。”这真是一个“世界用头立地”(黑格尔语)的时代。
然而,物极必反,理性的发迹使得人类对理性的尊宠几近痴妄的地步。事实上,人的理性能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它并不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毫无差异的。人的理性能力既有其获取的起点,亦有其丧失的终点;人类的理性能力绝非神通广大、无所不能,它也有自己不能克服的阈域和无法抵达的彼岸;人类的理性能力绝非人人如一、千人一面,它在个体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和不同;人类的理性能力也绝非持续永久、密不透风,它总有被情绪和感性冲破的可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绝不能抱持“天真的理性主义”,相反,我们势必相信,理性是有界限的。“一旦逾越了自身的界限,即会陷入幽暗、困顿之中”。
从这样的认识论出发,我们应该得出人具有“相对理性”的结论。在一般情形下,人是理性的,并能够根据善恶计较、利弊权衡而行动,受功利主义原则的支配。然而,正如上述,人的理性又绝非无所不能,千人一面和密不透风,它总有自己的边界,有自己的差别,也有自己的失灵和落空。然而,犯罪人由于其人格使然,恰恰缺少的是正常人的理性。
在前提预设上,两大理论的另一争点是“刑罚严厉性与威慑力的数量关系”。肯定论认为,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力成正比,增强刑罚的严厉性,其威慑力也必然相应提升。否定论者则认为,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力并不存在所谓的正比关系。事实上,刑罚的威慑力绝不仅仅与其严厉性相关,它还与一系列复杂而微妙的其他因素密切相连。至少,在严厉性之外,刑罚的确定性、公正性、及时性等一系列因素,都是影响刑罚威慑效果的重要因素。此种观点早已被贝卡里亚等学者予以精确阐述。因此看来,肯定论者基于常识而得出的结论——“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力成正比”,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建立在刑罚施行中其他因素恒定的前提之下。
问题还在于另一方面。从个别否定论者的意见看,有的学者认为,在刑罚严厉性的增长中,完全可能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结果。在超过一定程度之后,严厉性的递增并不能获得遏制效果递增的相应回报。如果这一见解成立,则必然会构成对肯定论的直接挑战和颠覆。因为,如果这一命题为真,那么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的威慑性之间便并不存在所谓的正比关系。但是,要证明这种边际效应递减的结果,则相当困难。特别是,否定论者要证明死刑并不具备比无期徒刑更大的威慑力,便必须证明,在刑罚的严厉性超过无期徒刑之后,随着刑罚严厉性的增加,不仅边际效应递减,而且在抵达死刑这一点时,边际效应为零。无疑这是一种在逻辑上可能,但在证明上却极为困难的主张。然而,虽然从科学证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下述经验上的一般常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否定论者的推断:第一,刑罚惩罚等级的升级,可能导致受刑人耐受能力的提高,由此可进一步导致单位刑罚量的大幅度贬值;第二,过于严厉的刑罚,很可能导致相对人的抵触情绪,甚至产生攻击性、对抗性的行为反应,这无疑会抵消刑罚严厉性增长所带来的威慑效果;第三,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与社会公众的正义情感发生冲突,从而妨碍公众对于刑罚的信赖、尊重与理解,由此削弱刑罚严厉性增长所可能带来的威慑效果。
从肯定论给出的现实例证看,也存在相当的问题。肯定论提供的第一、二个例证,能够证明死刑具有威慑作用。但是,从逻辑上看,却不能证明死刑具有高于无期徒刑的遏制力。单单证明死刑具有威慑力,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如果连死刑这种最为严厉的极刑都不具备威慑力,那么,包括死刑在内的整个刑罚体系的威慑力,便会遭到根本质疑。而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死刑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问题是,肯定论者应该说明死刑具有高于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而这则显然超出了第一、二个例证的说明范围。
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也正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肯定论者又提出了死刑具有额外遏制功能的三个例证。遗憾的是,这三个例证也同样难以说明死刑的额外遏制效果。从第一个例子看,实际上是想说明,如果将无期徒刑分配给最为严重的犯罪,那么,死刑的存在就能够防止罪犯在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继续在狱中犯罪。而从第二例子看,实际上是想证明,如果将无期徒刑分配给最为严重的犯罪,那么,死刑的存在就能够遏止罪犯在被判刑之前实施其他犯罪。所以,第一、二个例子具有十分紧密的有机联系,结合在一起是想说明,如果将无期徒刑分配给最为严重的犯罪,死刑的存在便能够阻止罪犯在被捕前、后实施其他犯罪,避免犯罪不断扩大。但问题在于,如果将无期徒刑分配给最严重的犯罪,而将死刑的存在,仅仅定位为遏制这些犯罪的前期或后续的犯罪,便彻底打破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理,没有将最为严厉的刑罚,分配给最为严重的犯罪,从而根本背离了刑法的公正性诉求和功利性考虑。事实上,犯罪形态具有不断攀升,犯罪破坏性能量不断扩大的无限趋势,我们永远也难以确定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反面观之,刑罚的严厉性却有自己绝对的界限,人终归不过一死,除了死刑,人类不可能找到更为严厉的刑罚。于是,在无限的犯罪与有限的刑罚之间,便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试图以死刑来遏制犯罪的不断升级,只能是一种虚妄。我们可以设想,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狱中又实施暴力犯罪,将被判处死刑。与其如此,罪犯不如再实施越狱,反正也是一死。在越狱过程中如果遇到狱警抓捕,索性再杀人灭口,终归不过一死。这样,死刑不但不能遏制犯罪的升级和恶化,可能更会催化、促进这种变化。第三个例证是想说明,死刑不可逆转所产生的额外遏制力。但是对政治犯罪而言,死刑的遏制力本身即是有限的。罪犯是基于坚定的政治确信而行事,他们是为了成就政治抱负而行动,万一牺牲也只是必要的代价。此时,死刑整体上的遏制力都处于落空或失灵状态,不可撤销性所产生的遏制力更是可以忽略不计。
否定论者所提供的例证,说明了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它会随着时间、地点、罪人和罪名的变化而差异悬殊。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例证只能说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边界的,不是无所不能的,它也并不能说明死刑的威慑力不大于无期徒刑。
总体而言,主张“杀一儆百”即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肯定论,无论是从理论预设和基础上考察,还是从其提供的现实例证上,都无法给人以确信的结论,都不能充分论证死刑具有最大限度的威慑效果。与肯定论相比,否定论的见解,则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