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科学的特性
如果人们对于语言学是否是社会科学还有疑问的话,至少对社会语言学来说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社会语言学向来都被认为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并且完全按照社会科学的标准来建设和发展。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共同构成“科学”;二者之间虽有不同,但是都具备“科学”的基本特性。这些特性是:系统性、因果论、普遍性、开放性、实证性和客观性。这些特性自然也能够应用于社会语言学。
首先,系统性是自索绪尔以来的现代语言学的最主要特征,这一点上社会语言学保持了语言学的传统。系统性是指语言学理论是一套符合逻辑的命题,语言学理论内部需要有逻辑的统一性,语言学理论之间也应该存在有机的联系和一定程度的统一性。现有的语言学理论之间还比较缺乏科学的统一性,但是各个不同的语言学学派内部都比较严格地执行理论论证的逻辑原则。这一点比较容易做到,因为现代语言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语言是一个系统,语音、语法、词汇都是构成语言系统的子系统。下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语言学的一个重要贡献是:讲话人的组织系统也是语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让我们看看“因果论”。如果把当前的语言学作为一项科学探索来衡量,那么在这一点上它有一个重要缺陷。语言学的大部分成果还停留在“描写和分类”的阶段,没有深入探讨语言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对语言结构进行系统分析,必然要涉及系统的不同部分之间的有序因果关系,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由于受到静态分析的局限,基本上是在讨论语言的子系统之间关系和讨论语言的变化时才应用因果论。社会语言学的发展使因果论的语言研究有了新的突破:一方面它探讨了社会对语言的决定作用和语言对社会的反作用;另一方面它试图解释语音、语法系统、话语的结构和语义的产生的综合机制——这些都是语言内部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再看科学的“普遍性”。生成语言学可以说是语言学中对于这一科学原则的最主要的倡导者。在提出“普遍语法”作为语言学的一个研究目标时,它驳斥了早期结构主义语言学者对于语言多样性的“不可知论”,也排除了特定语言的“特殊论”。因此,目前语言学界的一个共识是:语言学理论是应用于所有语言的,特定语言的各种特殊现象都是普遍性语言学规律作用的结果。社会语言学对此的补充是:这些也都是语言学的普遍规律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
再看科学的“开放性”。这一点上语言学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科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批判、改进、推陈出新、永不停顿地向真理逼近的过程,因此,语言学的理论、前人的成果都不能当做绝对真理,都是可以商榷和改进的。对此,中国语言学界的批判和创新精神似乎不够强;而西方语言学界近几十年来又有一些切断传统、反对继承和吸收、过度求新求异的偏向。对此,社会语言学家有所改进,他们一方面继承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合理成分,吸收了许多历史语言学、方言学和实验语音学的重要成果,也结合了生成语言学等新的语言学理论的某些范式;另一方面也强调实证材料的累积和研究成果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偏重建立在广泛调查结果上的归纳性研究,而不鼓励过多的理论推演。
最后,我们看科学的“实证性”和“客观性”,这二者可以结合起来讨论:科学研究依靠观察和验证等实证方法,无法被实践检验的命题不能作为科学的命题。科学是客观的,这一点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语言学如果作为一个科学学科来建设,特别要排除“主观相对论”的影响。由于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似乎都是个人主观意识的部分,一些人因此得出了语言研究无客观内容的结论。社会语言学则强调语言的客观存在,而且通过实证方法来研究讲话人的实际表现;在研究讲话人的主观反应时,则要参照他们的语言表现,还要检查这些主观意识是否具有广泛性;注重有代表性的语言态度和语言判断,而避免让偶然的、个别的看法和说法来影响研究的结论。关于客观性,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要避免研究者自己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这一点在社会研究中比较难于做到。一方面研究者身处社会之中,难以认识和克服自身经验所造成的社会偏见,在语言方面尤其如此,因为其中包含了更多的下意识的内容;另一方面,社会研究在研究目的上受到社会的制约和影响,要想做到完全客观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上,包括语言研究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要特别注意科学的客观性原则的贯彻,要区分哪些是社会理论中的意识形态部分,哪些是客观性的研究内容。否则,完全从社会观点出发,不经过任何客观性的验证,其研究结果就没有科学的价值。
下面讨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别及其在语言研究上的体现。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复杂性、研究对象所包含的主观性和社会规律的不确定性。
社会现象一般比较复杂,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如上文所述,语言现象也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并且包含社会的和非社会的内容。即使是仅限于其社会方面的内容,语言也是十分复杂的。目前社会语言学家还无法证明哪些社会因素与语言毫无联系,但是已经发现有数十种重要的社会因素直接作用于语言的各个部分。此外,如何区分语言中的社会内容和非社会内容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生成语言学早期的研究中,为了避开语法判断中可能产生的差异和不确定性,一些语言学家将研究范围限定为某些语言的标准语。然而,任何标准语都是社会有意识地对语言干预的结果;因此,要想区分哪些语言规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因素的作用,哪些规则反映了人类共有的思维特征,这又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后来有些语言学家举证时又依据自己的“方言规则”,这样的做法造成了两方面的困难:一是因为方言中没有确立的标准,因而难以进行可靠性检验;二是该方言的规则不一定适用于其他方言或标准语,它所具有的系统效应恐怕也只局限于该方言,而不一定存在于更高层次的语言系统中。
再看社会研究中的主观内容:社会现象往往是人的主观能动行为的结果,也受到个人的主观心理因素的影响。语言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可以说是一种难以直接观察到的“心理现实”。即使这样,抛弃科学的客观性原则,完全用主观的方法来研究这些主观的内容,则会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沼,永远不能取得主观认识方面的进一步提升,也难以与其他个体之间进行认识上的统一。个人主观意识之外的社会意识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一个客观事实。研究发现,许多幼儿的语言习得过程包括一个非社会化的“自我中心”的阶段,对于语言与事物之间的联系停留在独自认定的阶段,不了解与他人沟通时需要有共同认定的音义联系;然而,幼儿很快会超越这个阶段,“迫于社会的压力”而认同已有的音义关系。因此,语言习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化的过程。上述的例子也说明,即使个人可以有十分独特的思想、态度或者包括语言表现在内的特殊社会行为,这一事实并不改变有关的“社会事实”——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的大部分思想、态度、(语言)行为是相当一致的。而且,一个与其他人没有任何一致的社会特征的人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他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语言是属于社会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即使个人能对语言有所影响,也只能是间接的,而且必须获得社会的接受才能实现。语言变化的实现必然要包括一个超出个人行为的社会传播的过程,个人的任何语言创新,在被社会接受之前,都不属于语言学所谓的“语言”的一部分。因此,语言研究,从本质上来看,也是一种客观性的研究。它不能局限于个人头脑中的思辨和创造,必须要联系社会中的语言事实。社会语言学的主要作用就是用实证的方法来发现语言方面的“社会事实”。即使这些事实是一些社会意识,是部分人群的主观态度,也需要用比较客观的方法来测度、描写和分析,才能成为有意义的研究成果。
社会规律的不确定性是社会研究的一个特点,同时成为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难题。与自然界相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更为迅速,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也更加难以预测。因此,社会科学研究所发现的社会规律性与自然界的规律性相比,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此外,社会现象本身就很复杂,包括许多本身就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在社会研究中也无法控制所有的相关因素,作为社会研究结果的社会规律就必然包含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这一点上,语言研究出现过两方面的偏差:一方面的偏差是否认语言的客观规律性,如上面所介绍的强调个人主观意识的研究途径;另一方面的偏差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无视社会规律的不确定性,将语言规则绝对化,并且以个别的例外来否定语言规则的有效性。
现代语言学建立以来,结构主义语言学家发现语言结构具有极强的规则性和系统性,以至于有人认为可以与自然科学所发现的规律相媲美。语言的规律性确实表现出与其他许多社会行为之间的差异,思想、道德、爱好、行为举止各异的人在语言使用和遵循语法规则方面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语言学家分析出的语言结构系统也表现出高度的对称性和整齐性。这样的成果似乎令一些语言学家忘乎所以,进而认定语言规律可以有与自然规律同等的准确性,甚至认为这就是语言是一种自然现象的证据。语言现象确实包含着人的生物基础的内容,也是人的生物进化的一个结果,因此语言里面包含类似生命科学所发现的规律性应该不足为奇。但是社会中某些非语言事物的规则性往往被人忽视,其中一些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现象也未与语言现象进行过精确的比较。我们可以尝试比较一下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群体差异,比如性别差异,特别是那些与生理差异没有必然联系的“社会性别差异”(如,在不同社会中表现出来的相反的性别角色),不同国家之间政治体制上的相似性(国家制度这一现象本身在当今世界所具有的普遍性),某些社会经济规律等,其一致性程度到底低于还是高于语言规则,目前尚不得知。
语言的规律确实具有很强的规则性,但未必超出社会规律的规则性。社会语言学的发展使我们认识到,凡是毫无例外的、绝对性的语法规则,都是以忽略一部分语言事实为代价的、抽象的规则,其对应的现实世界中的语言表现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无怪乎生成语言学要明确地把“语言表现”排除于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之外呢!如果直接面对现实世界中纷繁变幻的语言现象,有关理论所依据的语法规则似乎都不能成立了。社会语言学家承认这些抽象的语言学规则,不过是把它们看做包含着不确定性的社会规律,并且应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验证它们的真实性。传统语言学的语法学家在归纳语言规则的时候,面对所观察到的语言现象,已经得出“规则总有例外”的结论。社会语言学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语言中的规则与语言现实之间确实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对应关系,但是语言表现基本上是对应于语言规则的。如果把语言表现的各种实现条件,包括语言环境、语体风格、讲话人的社会背景等条件都考虑在内,那么语言表现与语言规则的对应性将进一步增强。但即使这样,也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对应。因此,如果接受“语言规则是一种社会规律性的体现”的观点,我们一方面不会因为有少量的不规则内容而否认规则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确认了语言规则的现实基础以及语言规则与语言表现的有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