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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航空食品退(免)税规定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第二条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四)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