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流浪的权利寻找归宿
直接或者间接地,总能听闻共和国土地上发生类似的事情。本已遭遇公共权力非法或者不公正对待的公民,满怀期望地,寻找到依照制度安排应该有权也有义务处理此类违法行为的机构,希望他们能够体察民情、秉公办事,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却被这些机构推来推去,弄得公民们极为愤恨、无奈,又满头雾水、不知何去何从。更有甚者,冷不丁地会被某些身为共和国公仆的人毒打一顿,却又无处可伸冤。
这是怎样的一幅图景?!
共和国的宪法、法律确认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等。
然而,当这些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在宪法或者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受到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侵害时,却有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遭受侵害、信赖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期待着法律制度保障其权利的公民,就在某些国家机关的推诿扯皮之中,陷入了无休止的等待、迷茫、失望、无助。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一句来自西方法律文化的谚语,其意非常明确:权利若得不到保护、权利受侵害若得不到相应的补救,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言!换句话说,那些权利都是纸上的、都是假的。看着上面简单描绘的图景,绝大多数共和国公民都会和我一样,内心生发出难以遏制的凄凉。如果我恰好是那位不幸的公民,不也会遭遇同样的对待吗?在此意义上,我们的权利在流浪!我们的权利根本没有归宿!
确实,从20世纪70年代末,共和国结束无法无天、人人自危、共和国主席也可以被残害致死的“文革”年代开始,我们的法律制度有了显著的进展。无论是在个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还是国家机关对公民的违法侵害行为,都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予以矫正,民事赔偿或者国家赔偿制度也可以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补偿。特别在个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另一个个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构成侵犯时,我们的法律几乎总是能够起到作用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几乎可以毫无阻碍地对“肇事者”予以惩戒,对受害者权利给予保障。
可是,肇事者一旦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法律制度的运作会时不时地“卡壳”。现实情况是,凡公民权利遭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不是说不可能得到救济,而是在总体上没有达到和民事救济一样的程度。可是,个人违法要被追究责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对违法的个人要严惩不贷,古已有之。可当代法治不仅仅在于约束个人,其精髓更在于约束国家权力。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更是公民和政府达成的一项“社会契约”,其精神在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这份“契约”,公民告诉政府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任何国家权力不能任意侵犯的。
国家权力本应在宪法之下、按照宪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去行使,但现实中,屡有权力之滥用的现象。当国家机器并非如设计者所预想的那样运行,出现了种种故障之时,个体生命似乎总是显得渺小、低下、卑微和无奈。悲伤、愤怒、焦虑、心力交瘁、沉重的债务、亲朋遭遇的牵连,总是会成为难以承受的重压。寄托着一线希望的奋起和不堪重负的纷纷撤退,如一出出话剧的揭幕和闭幕比比皆是。
《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它实际上承认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申请获得救济的权利。的确,申请获得救济的权利,并不等于真正可以在申请的最后阶段获得胜利。因为,复杂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的时候,我们总会未经仔细思量地埋怨对自己不利的政府决定和措施,总会在情绪占上风的情况下,抱恨这样的决定和措施是错误的、违法的、有失公允的。而实际上,政府的决定和措施不见得不正确、不见得不合法、不见得不公平。故而,申请获得救济的权利,仅仅是给公民以一种程序上的机会,允许他们可以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与政府对峙,可以“摆事实、讲道理”,甚至可以发泄一下情绪。最后,则由这个公平舞台上的裁判者,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地、依照法律与公平正义之原则,判决哪一方有理而获胜、哪一方无据而失败。
但是,如果申请获得救济的权利都不能完全地实现,如果申请人总是在这个国家机构与那个国家机构之间游走而“上告无门”,如果那个公平的舞台总是如空中楼阁般,那么,奢言宪政、法治、人权保障就等于清谈。
这种权利也许在古代并不作为“权利”而存在,但是,人的内心中,对“申冤”始终有亘古不变的需求。与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一并诞生的现代宪政,只是旗帜鲜明地把这种普遍的人性需求提升到最高律令的层面,要求代表民众的国家机构必须慎重地对待和保护之。因为,唯有如此,才是对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的保障。在此,让我们不妨聆听一下来自远古时期埃及(公元前2300—2150年)的一则教诲吧:
假如你是领袖,
就应平心聆听诉求;
切勿阻止他
将满腹冤屈洗净。
比起求得胜诉
不幸的人更渴望倾其肺腑。
若禁止别人陈请
人们会问:“为何拒不聆听?”
并非一切诉求皆得认同,
善意聆听却可抚慰心痛。
其实,为了维护公民这一程序上的基本宪法权利,共和国的制度设计者们已经费尽了思量,设置了多极化的救济渠道。例如,向作出有关行为的国家机构本身直接提出申告;请求上级(无论是上一级还是上几级)国家机构进行监督并给予救济,这又可以分为几种形式:信访、复议、申诉等;诉诸法院,期望一个裁判机构断定是非、实现正义;通过在法律名义上是民选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或督促。看上去,如果一个普通公民确实认为其有受国家权力滥用侵犯之冤情,且矢志不渝地要求讨回公道,那么,行政、司法、立法三个系统几乎都可以为其所用,而且,每个系统中几乎处于每个层级的公共权力机构都可以为其所用。这似乎也意味着,共和国普通公民生活在一个周密的权利保护网络之中,我们的权利似乎得到了像家长一般无微不至的呵护与尊重,又怎么会出现“流浪而无归宿”的现象呢?
究其原因,我们或许可以想到很多很多,可以怪罪那一部分总顶着国家工作人员头衔、却为非作歹的“坏人”,可以指责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在漠视公民诉求的人身上真正地施加责任,可以抱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的监督还不够力度,可以不满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太慢、执政者还没有下足功夫去加快步伐,甚至可以感叹这个文明古国历千年之官僚统治、“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制度岂能朝夕之间完成,等等。
这些想法都有其一定的视角、立场和道理,但除此之外,我还想追问和反省自身:我们每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对流浪的权利给予了多少的关切,给予了多少认真的对待?
当国家机器中的一小部分脱离了运行轨迹,利用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非常少的资源,就足以让资源更为有限的个体生命顿生螳臂当车之感。为权益而斗争的普通公民,往往要付出比对方更多的成本,因为后者有足够的机会拖延、有啮合的齿轮减少自身消耗、有充分的权能增加公民的负担……更何况,即便个体生命付出超乎想像的努力与牺牲,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其所想像的正义。于是,为了平安地活着,或者基于一种“少花冤枉钱”的经济理性筹算,许许多多的普通人,甚至包括以传播正义理念、法律知识为己任的法律学者们,都会回避与附着在政府身上的那部分痈疽对抗,或在短暂的对抗之后选择退却。
这不是简单的品质懦弱与奴性。我们可以赞美那些真正不计个人得失、为制度的正义奋斗的人,称颂他们的勇敢与高贵,却不能因此而将他们以外的人划入懦弱与奴性之列。否则,一种虚妄的道德追求和判断,会替代乃至抹杀真实的个体生命感觉,一种遮遮掩掩、缝缝补补的抽象假道学,会淹没真实生命的个体存在。
然而,对避让、退却的理解、宽容与认可,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对轻视个体生命意义之制度的一味忍让。毕竟,几乎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包括其本身是国家机器之内在组成的人,都有陷入不幸境地的可能,而每一个个体如果都选择一味忍让而不有所作为的话,那么,每个人实际上都潜在地成为制度罪恶的制造者,并且在根本意义上是自己将自己推入无可拯救的深渊。所以,如果我们能够设想自己可能遭遇那些不幸公民的遭遇,设想自己可能像他们那样承受巨大重负以至于最终退无可退、让无可让,那么,我们现在这些表面上还是局外人、实为局内人的个体即便为自己着想,也应该努力去思考和探索制度变革的道路。
的确,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计需要着想,都有自己的软弱无可回避。随时像堂·吉诃德那般高举长矛斗风车,实是一种苛求。但是,只要我们像顾城那样,“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我们终究能够在点滴努力中,让宪法承认我们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步地得到具体、切实的保障,我们流浪着的权利,终究能够在制度文明的演进中得享一个归宿!
权利可以在我们身外流浪,但不可以在我们心中居无定所,这是流浪的权利在制度上找到归宿的基本!
(2001年12月于北京大学畅春园青年公寓 2005年12月全面改稿于北京西二旗智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