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仅仅是名义上的最高
宪法的美丽、权威和适用
宪法是美丽的,因为她寄托着人类善良的愿望、情感、理想和信仰,而不是仅仅以冷冰冰的文本面目出现。
早在七百八十六年以前,英国人就以冠名为“大宪章”的一份文件,向当时的国王宣称:你的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
虽然后世的人都承认,“大宪章”是英王和贵族、僧侣斗争的结果,人民并未由此获得以后现代宪法所普遍确认的主宰国家的权利,但是,这种揭示历史真相的诚实认知,丝毫不能掩盖宪法美丽的象征意义之一:任何统治者,无论是具体的国王还是抽象的人民,都不享有至尊至上、为所欲为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持有者,都必须受到限制。
时至今日,宪法的这一象征得以继承。即便她早已认可民主治国的基本制度,但在她看来,多数人的统治也要接受制约,因为多数人同样可能出现暴政与专横。或许由于权力自然的扩张、侵略本性,或许由于人类自身羸弱的灵肉、受权力奴役的潜在惯性,或许由于人类更为复杂的对权力既依赖又恐惧的心理……统治权力的现实状态似乎总是无所不能的。然而,冷酷的现实,更是照映出宪法有限政府理念的魅力和存在之价值。
权力持有者必受制约。人类借助宪法的口舌,道出了对良好统治的理想,但这不是宪法——更确切地说不是人类——的终极关怀。宪法之花在欧洲和北美孕育,当其在二三百年以前灿烂绽放的时候,她向当时以及后来的世人展示了更为成熟的美丽:每个个体人的存在和发展,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
在这一信念的推动之下,宪法持续不断地打开自由、权利的图卷,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平等保护的权利、休息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享受良好环境权……于是,每一个在出生与死亡之间短暂存活的生命体,在面对浩瀚无限之宇宙、纷繁陆离之自然与人世的时候经常感觉渺小、无奈、疲惫的人,在宪法眷顾之下,都拥有了自尊、自主、自决的崇高地位,获得了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的机会。现实的艰难,同样难以遮住宪法绚丽的、让人为之激动不已的光芒。
宪法并不止于实在美,她因为在许多国家被奉为至上的权威而具备了形式上的美丽。
普通的权威,尤其是专制者的权威,也许根本无法令人联想到美丽。然而,宪法的根本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并在此基础上制约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权力。她严令任何统治行为,无论是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行为,还是行政官员的决策、法官的判决,都必须以其为圭臬。她同样要求任何享有经济权力、社会权力的私人、私企业以及私团体,都遵循其确立的某些原则,并责令统治者担负起不可推卸的监督之职。她的这种“君临天下”的最高权威,展示出其在形式上的完美和魅力。宪法之所以如此地吸引人,也正是因为她以最高准则的面目呈现在世人眼前。
如果说宪法的美丽仅仅体现在她以最高律令的形式传达了良好的理想和信仰的话,那么,这样的美丽也还只是海市蜃楼之美,它不仅是脆弱的、虚幻的、容易逝去的,甚至可能因为总是可望不可即而彻底失去其吸引力。
最高律令必须得以执行和适用,任何违反最高律令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和矫正。载承人类美好理想与信仰的宪法,在实际运作之中肯定不能完全实现,毕竟,任何美丽的事物总有令人遗憾的瑕疵。但是,只要宪法是可以接近并运用的,只要在整个制度安排之中有机构可以独立地、权威性地宣告: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合宪的、什么是违宪的,只要对是否存在违宪有其自己看法的人都可以向这样的机构诉说主张,那么,宪法的美丽就可以实在地展现,尽管瑕疵不可避免。
因为,只有如此,宪法的眷顾才不是信誓旦旦的空头许诺,才不是虚假的最高权威;只有如此,人们才会享受到宪法对其正当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才会真正感受到宪法的魅力所在。因而,宪法之美不仅在于她的人本主义关怀,不仅在于她被尊奉为最高法律,更在于她为自己的实现配置机构——无论是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或是建构相应的适用宪法的制度。前两者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者的存在。
(2001年9月于北京大学畅春园青年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