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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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刑法的历史是一部人类理性进化史

刑法的发展史,是伴随着人类对犯罪认识的深化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寻找更有效的制裁手段的过程,是人类从本能的报复向理智的惩罚演进的理性化过程。

在古代,人们把犯罪仅仅看成是一种恶害,只要哪里有统治者认为是犯罪的损害事实发生,刑法的魔鞭就要打到哪里,以为这样就可以消灭犯罪。犯罪的认定完全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当人们认识到犯罪是在人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反叛行为时,立法者很快便把刑事制裁的重点转向了导致人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思想,把主观上的故意过失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因素,在刑法中强调人的道义责任。而当对犯罪人实证性的研究使统治者认识到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人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控制和选择犯罪行为时,立法者逐渐地放弃了绝对报应的刑法原则,主张在认定犯罪时既要考虑犯罪的具体行为,也要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时的具体环境。

与对犯罪的认识相适应,人类对犯罪的制裁也经历了一个从本能到理性的进化过程。刑法产生之前,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害,往往是由被侵害的个人或其所属的民族、家族向对方“讨还血债”。这种基于本能的血亲复仇受情感的驱使,往往是任性而无节制的。刑法的产生,明确地宣布惩罚加害者的权力只有国家才能享有,从而禁止个人之间的无节制的报复行为。这就意味着人类制裁犯罪的活动开始走上了理性发展的道路。在刑法产生的初期,本能的报复观念和传统的复仇方式还左右着惩罚犯罪的活动。刑罚的适用,不仅罪及个人,而且罪及家人,株连之风盛行。特别是随着统治者对犯罪发生过程中心理因素的支配作用的认识,以为依靠刑事制裁的残酷性在人们心理上产生的畏惧就可以遏制犯罪的发生时,刑罚的残酷性达到了极点。而当统治者意识到残酷刑罚的长期适用使它最初在人们心理上产生的恐怖感觉已经麻木,通过残酷的刑罚来镇压犯罪的做法失去了原有的效果时,刑罚亦开始走向缓和。

刑法的运用公共权力制裁犯罪的性质在整体上、制度上使私人报复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定惩罚的规模、方式和程度,进而制定必要的制裁程序,使报复加害者的活动走上制度化、程式化的道路。从禁止血亲复仇——消除本能报复的遗风,到废除肉刑——减少惩罚的残酷性;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限制惩罚的随意性,到从报复刑向教育刑过渡——强调刑法的目的性,刑法的每一步发展,都标志着人类从本能的报复走向理智地制裁的进化,都意味着人类在对犯罪设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更加理智地控制人类感情,更加理智地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断减少以恶止恶的传统,更多地、更自觉地以善止恶。

伴随着刑法的发展,刑事诉讼也经历了一个逐渐理性化的过程。在刑法产生之初,被害人向地方官提出的控告,如果被告人不承认,则借助神灵来裁判,或者通过司法决斗来裁判有罪无罪。随着人类文明和理智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宗教色彩逐渐减少,掌握国家权力的教会、封建领主、司法官将控告、审判犯罪嫌疑人甚至包括行刑的权力集于一身,一旦确定犯罪发生并找到犯罪嫌疑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官员便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起来,使其与外界隔绝并对其进行刑讯以迫使其承认犯了被指控的罪。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认,反过来又被认为是对其定罪的充分证据。随着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刑事诉讼逐渐走向专门化,不仅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而且侦查、控告、审判、行刑逐渐地从单一主体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不同的司法机关行使,并受到程序规则的严格限制,以致刑事诉讼不再是一种本能的、专断的、盲目的社会反应机制,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规则可循、相互制约的司法活动过程。从控告式诉讼的神明裁判到纠问式诉讼的罪刑擅断,再到控辩式诉讼的依法裁量,理智的成分不断增多,本能的因素逐渐减少,呈现出明显的理性化过程。

本文仅举刑法发展过程中几个有代表性的史实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