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演化论:入世后犯罪形态演化的机制及其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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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上)

第一编 犯罪演化论

第一章 犯罪类型与犯罪形态

犯罪首先是犯罪人的一种个体行为,因为所谓的犯罪都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犯罪人实施的。自犯罪学创立以来,大多数学者正是从这一事实出发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犯罪学史告诉我们,个体之所以犯罪,是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然,其中社会环境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观点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赞同,基本上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仅从个体视角出发研究犯罪,其结果必然是只能得到个案的结论,只能为个案发生的防控与治理提供对策措施。在我们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同时,倘若将视野放开一些,就会发现犯罪并非仅仅是个体的行为和现象,而是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应该看到,某个社会中个体犯罪行为的总和构成了该社会的一种犯罪现象。社会犯罪现象普遍而客观地存在着,它与个体犯罪行为之间是整体与个体、集合与元素的关系,是整体的普遍性与个体的特殊性的辩证关联。也就是说,社会犯罪现象的普遍性与整体性意味着对其进行研究具有远较对个体行为的研究更为广泛而深刻的价值:对其研究能揭示犯罪现象存在的社会根源与深层次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面向整个社会的犯罪防控的战略性措施。由此看来,这种以社会整体性为主,注重整体和个体辩证关系的整体合一研究对于实现犯罪学学科的最终社会目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犯罪学视野里,犯罪既是社会成员的一种个体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社会现象。应当注意的是,对个体犯罪行为的研究更多地是作为解构分析单元从而对社会犯罪现象的充分研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入世后,我国的犯罪形态愈来愈多地表现为犯罪主体的组织化、暴力性、恐怖化和流动性,作案手段的高科技化、活动空间的国际化等新的典型形态,这些形态的演化将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在总体上把握了入世后犯罪形态的现代化演变之后,还力图对某些在入世态势下较突出或发展较快的犯罪类型如职务犯罪、环境犯罪、网络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等,结合入世后该类犯罪的现代形态,来分别深入地考察其犯罪形态的演化原因和发生机制,即弄清楚此类犯罪“为什么会产生”和“产生后发生了什么变化”,乃至“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的问题,以期根据这类犯罪形态演化的原因和发生机制设计出既有针对性又具协调性的犯罪防控措施。力图使这种犯罪防控机制一方面能预防和控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能遏制犯罪形态朝着恶性发展的方向继续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