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前期法家的社会历史观和告子思想
战国初期和中期,涌现了一批政治家和思想家。他们在各诸侯国实行社会改革(即所谓“变法”)。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一般称他们为前期法家。这里简略介绍一下李悝、吴起、商鞅的思想。
李悝,战国初期魏人,曾任魏文侯相,实行变法。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以“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代替了奴隶制无功受禄的“亲亲”宗法原则;以封建官僚制度,代替了奴隶制世卿世禄制度。李悝还把土地分给农民,抽取“什一之税”,实际上使这些农民成为自耕小农。据史书记载,李悝曾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内容是讲如何“合理地”收租,“合理地”调整谷价,以巩固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李悝在文中讲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生产方式,是封建的小农生产方式。他认为,在这种生产关系下,“岁收”多少,谷价如何是很重要的。如果谷价太贵了,会损害一般市民的利益;谷价太贱了,又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因此,他详细地提出了丰年,歉收,好地,坏地应收的租谷数量和谷价,以便做到:“虽遇饥馑水旱,籴(指谷价)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另外,李悝还著有《法经》六篇,规定了各种法律制度,据说以后秦、汉都沿用了其中的一些条令。魏国实行了李悝的改革,新建立的封建制国家很快就富强起来了。
吴起,战国初期卫国人。他先在魏与李悝一起搞改革,晚年到楚国帮助楚悼王进行社会改革。他同时又是战国初期著名的军事家之一,善于用兵。楚国在当时是比较落后的国家,旧奴隶主贵族掌握着实权。吴起到楚国后,首先主张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他说,这些旧贵族三世以后就应该取消他们的爵位和俸禄。同时他立即采取措施,把一些奴隶主贵族迁移到边远地区去开荒。吴起还废除了许多不必要的官吏,改变了一些旧官吏的俸禄和地位,代之以比较精简有力的封建官僚制度。这些都是沉重打击旧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措施。所以当时楚国的旧奴隶主贵族对吴起十分仇恨,在楚悼王死后,旧贵族势力就进行了反攻,把吴起搞死。
商鞅,战国中期卫人,先在魏相公叔痤手下干事,公叔痤临死前曾推荐给魏惠王,未被起用。所以公叔痤死后,商鞅就跑到秦国去了。商鞅在秦国实行封建制的改革,虽然在时间上较晚,但在内容上是比较彻底的。
商鞅对改革奴隶制的态度是十分坚决的,他曾对秦孝公说,实行变法不能犹豫不决,犹豫不决是不能成功的。商鞅推行变法的理论根据之一是他的进步的社会历史观。他坚决反对守旧复古的思想。他认为,社会的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固定不变的法和礼。他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意思是,礼和法都是因时因事而制定的。因此,他明确提出:“不必法古”,“反古者不可非”。他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只要有利于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巩固,能够强国,就“不法其古”,只要有利于民(争取劳动力),就“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还说,如果“时移而法不变”,即时代发展了而制度还不变革,那国家的统治就危险了。
据此,商鞅在政治上比较彻底地取消了奴隶制世卿世禄制度。他在变法中明文规定,旧宗室贵族没有现实军功的,不许再列入宗室的姓名册。在经济上,他又明文规定,“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这是说,打破奴隶制的井田制土地界线,取消奴隶主的经济特权,一律收取租税。同时,他鼓励积极开垦荒地,扩大可耕种土地面积,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性,根本改变了奴隶制的土地所有制。在国家行政组织、赏罚等制度方面,他都作了相应的变革。设立郡县,君主集权,严刑峻法,把权力都集中到封建的中央政府手中。
商鞅为了发展生产力,扩大耕种土地,巩固封建制度,积极提倡“农”(“耕”)和“战”两件事。他规定了“重农”和“军功”的政策,有“军功”者,可以“受上爵”;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获得较多粮食、布匹者,可以“复其身”,即免除其各种徭役。他认为,人都是好利的,统治者就应该从“耕”和“战”两方面去引导人们求利。这样人们都会来为统治者效劳,新的封建制就能得到发展和巩固。
商鞅这些变法措施,沉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他本人最后遭到了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杀害。但历史向封建制发展的规律是改变不了的。秦国通过长期内部斗争和对外的兼并战争,终于完成了统一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社会的历史任务。
商鞅这些推翻奴隶制的颇为激进的变革措施,也遭到了地主阶级内部改良派的思想代表孟子等的反对。当他在秦国实行变法时,也正是孟子在各国进行游说,推行其政治主张的时候。孟子所见的梁惠王,也就是被商鞅打败,最后迁到梁去的魏惠王。梁惠王当时很希望孟子教他一些“有利于吾国”的办法,孟子却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商鞅等所主张的“耕”“战”办法,遭到孟子的极力反对。他说,善于讲打仗的应该处以最重的刑罚,主张开垦荒地的应该处以次一等刑罚,等等。这里,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的激烈斗争。
告子是与孟子同时而略早一些的一位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哲学家。关于告子的生平事迹已不可详考。他的思想材料保存下来的也不多,主要就是《孟子》一书中关于“人性”问题的一些论述。另外,孟子也曾提到过告子比他早做到“不动心”,可能当时告子还有关于道德修养方面的论述,但详细内容已不得而知了。
“人性”问题是战国时期思想家们激烈辩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孟子是坚持唯心主义的天赋“性善”论的。告子则反对孟子的天赋“性善”论。
告子反对把“性”说成是一种具有先天道德观念的东西。他认为,“性”是生来具有的一种生理本能,就像吃东西,两性关系等这些本能。所以他说:“生之谓性”,“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对于本能来讲,告子认为无所谓好坏善恶等区别,也可以说,本能就像一种原材料,而人的道德观念则完全是后天人为加工和环境影响所形成的。他举例说:“性,犹柳也;义,犹桮棬也”,又说:“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孟子·告子上》)这是说,“性”就好像是“柳”的枝条,“仁”“义”就好像是弯曲加工制成的“桮棬”(一种盛食物用的器具)。“性”又好像急流的水,从东边打开缺口,它就往东流;从西边打开缺口,它就往西流。告子进一步又说,“性”没有天生来“善”“不善”的分别,也就像流水本来没有东西之分一样,其所以有“善”“不善”的分别,全在于以后的引导。如果硬把人性说成天生来就具有“仁”“义”等道德观念,这也就好像把“桮棬”等同于“柳”。告子的结论是:“性无善无不善也。”(同上)
孟子对告子的说法进行了反驳。例如他说,你告子说“生之谓性”,是否就是说,白之所以称之为白呢?告子说:是。孟子又反问道,这是不是说,白羽毛的白与白雪的白一样,白雪的白与白玉的白一样呢?告子又说:是。接着,孟子就下了一个武断的结论:“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也?”孟子以为用这种逻辑推理可以一下子把告子问住。其实,这是根本推不出的。前面讲的白羽、白雪、白玉,是就这些物都是白的这一具体属性来讲,它们的“白”是相同的,而不是讲羽、雪、玉的所有属性或它们之所以为羽、雪、玉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孟子把“白”这一具体属性,偷换成“性”这个一般、本质属性,企图迫使告子承认“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这个结论,也就是要告子承认自己的理论是十分荒谬的。这是孟子强加给告子的。
告子把“人性”看做是人的一种本能或原材料,同样也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是错误的。这是由于时代和阶级地位的限制,他不可能懂得人的真正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人的阶级性这个科学真理。但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他反对把“人性”看做是一种先天道德观念是有其进步意义和朴素唯物主义因素的。他看到了道德是后天加给人的,是由外在关系决定的。他说,譬如拿尊敬长者来讲,那是“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同上),意思是,因为那个人是长者,所以我尊敬他,并不是因为先有个尊敬的观念存在于我心中。
但是,告子也讲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同上)。他举例说,我的弟弟就爱他,秦人的弟弟就不爱,这是以我为爱的标准的,所以叫做“内”。尊敬楚人的长者,也尊敬我们这里的长者,这是以长者为尊敬的标准,所以叫做“外”。告子这里把“仁”、“义”两种道德观念作了“内”“外”的区别,而且把“仁”看做完全是主观感情,这就是仍然肯定有一种主观的道德观念。所以他反对孟子的天赋道德观念说是很不彻底的。他这种说法同样是错误的。后来后期墨家批判了告子的这一说法,他们说:“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所利亦不相为内外。”(《墨子·经说下》)这是说“爱利”(“仁义”)等道德观念都是客观对象(“所爱所利”)的反映,不能分为内外。这就纠正了告子的错误。
孟子在理论上并未驳倒告子,最后只能痛斥告子是“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夫子之言矣”(《孟子·告子上》)。可见告子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在当时对孟子的唯心主义先验道德观、“人性论”是一个有力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