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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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本书是菲利教授所作之《犯罪社会学》(与实践中的犯罪问题密切相关)的英译本。受命调查习惯性酗酒犯矫正问题的政府委员会的报告,调查认定处理惯犯之最好方法问题的委员会的报告,英国犯罪报告修订本,受命调查监狱管理和处理惯犯、流浪者、乞丐、酒鬼和少年犯之最好办法的委员会的报告都证明了下述事实:可怕的犯罪问题又日益突出起来,需要经我们这一代人的手再进行调查。就像菲利教授所指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实际上被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报告中常见的那种表面性的解释掩盖住了。如果监狱或看守所中的罪犯人数偶然减少了,就即刻被解释为意味着犯罪在减少。可是,粗略地考察一下事实就会发现,监狱人口的减少仅仅是刑期缩短和以罚金或其他类似的刑罚代替监禁刑的结果。如果法官和陪审团审理的犯罪数量稍一显示出任何减少的迹象,就被作为犯罪人数下降的证据紧紧抓住,而这种减少仅仅是由于过去通常由陪审团审理的大量案件现在改由治安法官简易处理造成的。换句话说,我们看到的是司法程序的改变,而不一定是犯罪的减少。而且,当有人指出英格兰和威尔士因可诉罪而被审判的人数1874—1878年为53044人、1889—1893年为56472人时,我们不知道这些数字会给主张犯罪实际上正在减少的报告涂上什么色彩。确实,监狱人口的增长可能赶不上社会总人口的增长,但是正如一个著名法官最近指出的,这可以用公众每年都变得更加宽容和更不愿意控告的事实来解释。不过,宽容的增长,无论其自身多么好,也不能与犯罪的减少混为一谈。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我们首要的职责是考察真相而不是表象。

但是,无论犯罪是否与人口同步增长,它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就像菲利教授所指出的,犯罪问题绝不能仅仅靠不断加重刑罚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他与受命调查处理惯犯、流浪者和少年犯之最好方法的苏格兰部调查委员会成员的观点一致。就对流浪罪的镇压而言,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制定最重的普通法无效,更现代的法律的更适度的规定已经取得最佳效果”。他们也讲到:“要威慑惯犯使其既不直接危害公众,也不将其生活费用转嫁到监狱或教养院头上,现在特别缺乏这类现行制度。”委员会声称他们已经掌握了许多人支持“长期监禁不会产生好结果”这一观点的证据,并得出了加重处刑不会减少惯犯的结论。在这一点上,他们与皇家劳役刑委员会的观点一致。因为劳役刑“不但不能改造罪犯,而且会产生使某些轻微犯人,尤其是初犯更加堕落的结果”,皇家劳役刑委员会默认了人们对劳役制度的异议,赫伯特·格拉德斯通先生领导的监禁委员会最近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作为一种矫正或社会防卫的手段,当刑罚达到使人变得比以前更坏的程度时,它就没有丝毫意义了。

若要在一定程度上满意地解决犯罪问题,有效的方法是研究罪犯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这样一种研究的结果来制定救治措施。菲利教授这本书就主张这种观点。该书的第一章,根据犯罪人类学资料,对易于导致习惯性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产生的个人情况进行了研究。第二章根据犯罪统计学资料,对易于导致某些人犯罪的有害社会环境进行了研究。菲利教授主张,犯罪的数量,不是靠制定得非常巧妙的刑法典,而是靠从整体上改善不良的个人状况和社会环境来大大减少的。犯罪是不良个人状况和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控制它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尽可能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尽管刑法典对减少犯罪的作用相当的微小,但它是保护社会必不可少的实质性措施。第三章则从实际改良的观点出发,试图说明刑法和监狱管理怎样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防卫效果。


W.道格拉斯·莫里森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