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3卷):古代远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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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书的学术价值体现在哪里?对我国乃至世界法学研究的贡献有哪些呢?笔者以为,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总体研究框架,将极其丰富、精彩纷呈的人类几千年法律文明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内容融入其中,以帮助学术界对这一文明史领域的了解和理解。

其次,本书中,有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触及,我们这里提出来了,也进行了史实论证。比如,关于法律文明的起源,我们现在是将其界定在人类社会进入比较经常性的群居生活,形成公共社会,产生了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风俗习惯。古代社会重视宗教,故也包括宗教的禁忌等),但这些规范还没有凝炼提升为法律的层次,我们就将处在这一阶段的社会规范,视为“法律文明的起源”。确定这一阶段法律文明最早的起源,还是有相当难度的。我们现定位在南方古猿(Australopithecus)之后的非洲能人(Homohabilis)“奥杜韦遗址”(Oldowan),它距今已经有100多万年的历史了,被考古学家初步认定为游群社会,已经出现了“权力”、“国体”、“政体”、“公共社会机构”等意识之萌芽。而进入古代近东苏美尔社会,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2世纪)等各成文法典的制定颁布之后,我们就将其视为法律文明已经产生了。接下来就是发展、演变、完善了,就不属于“法律文明的起源”之研究范围。

又如,关于宗教法,我们这里重点阐述了基督教会法、伊斯兰法和佛教法。对于前两者,学术界都是认可的,也出版了若干专著(如彭小瑜先生的教会法研究,高鸿钧、马明贤等先生的伊斯兰法研究等)。但对佛教法,法学界还有分歧,许多学者不认可佛教还有法律,佛教戒律也是法律。因此,在此领域,相应的研究还不多。而我们认为,作为一种影响广泛、涉及人群众多的组织,佛教也有自己的法律规范,约束着教徒和相关成员,虽然其表现形态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有很大的不同。为此,我们将三大宗教法整合在一起,并对佛教法的内涵、产生、发展与制度、特点等做了初步的阐述。

再次,本书中,还有一些问题,学术界虽然有所触及,但都是没有定论,也没有比较成熟的观点,我们也提出了,并且进行了论证、肯定。如古代印度在地理和法系上算否远东?古代越南和朝鲜国名如何称呼?香港、澳门、台湾区际法能否纳入近代中国法律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纷繁复杂的情况下,仅用三卷篇幅,即“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来概括是否合适?以及将刑事诉讼法归入公法、民事诉讼法归入私法这一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否适合于当下中国?用“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两大趋势来概括未来人类法律文明进步与进化的规律是否恰当?等等。我们的态度是,抛砖引玉,以求共识。

最后,本书还从新的角度,对一些法律史上的问题进行了探索。比如,本书将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整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的“古代西方法”,对其进行了描述和评述;又如,本书通过将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划分成为“古代法的足迹”、“中世法的遗产”、“近代法的成长”和“现代法的变革”四个阶梯,将其糅为一个有着内在发展逻辑的整体,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并通过设计“古代近东法”、“宗教法”、“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卷,将其精华和亮点予以突出、彰显;再如,本书以“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两条发展线索,来概括总结人类法律文明进化和进步的未来趋势,给学术界提供了比较大的思考路径和分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