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拉丁美洲国家民主法治进展缓慢
拉丁美洲国家权力制衡机制脆弱、贪污腐败严重、公民权利保护有待加强。在当今公共权力制衡方面,拉丁美洲的情况比较差。拉丁美洲国家大多实行总统制,行政权独大。立法机构往往缺乏专业性,四分五裂而且行动迟缓,不能对行政权构成真正的制衡。在拉丁美洲有些国家,议会成为维护特权的工具。拉丁美洲的司法独立也得不到保障,总统通常能够控制大法官的提名和任命,司法机构得到的预算非常少,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扰比较明显。为监督公共权力,几乎所有国家都设立了审计和检察机构,一些国家还设立了护民官。但这些机构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难以履行其职责。
目前拉丁美洲国家三权分立与制约的运行机制尚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阶段,许多国家的行政机构与议会、司法机构之间存在权力冲突。在90年代,秘鲁总统在修改宪法问题上与议会对立,随之采用全民投票通过新宪法,新宪法授予总统在政府与议会出现严重争执时有权解散议会,总统由此掌握了对议会的控制权。阿根廷总统为增强执政党的力量,把最高法院成员从5人增加到9人,后又举行更换50%议员的中期选举,也采用全民公决方式迫使议会修改不准总统连任的宪法。巴西、巴拉圭、巴拿马等一些国家政府与议会、司法部门的关系也不协调。2009年,委内瑞拉举行的全民公投把总统、州长、市长、议员等公职人员的无限期连选连任都纳入公投内容,但不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问题。查韦斯的建议获得54%投票者的支持。
拉丁美洲国家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平衡机制态势还未完全形成,民主政体的权力制衡机制还较脆弱,有些政客通过民主选举取得权力,然后用非民主的手段巩固、扩大其权力,容易引起行政权力在政治结构中地位的上升,威胁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墨西哥的最高法院一直依附于总统,从来没有获得真正独立的地位。1994年,塞迪略政府进行宪法改革,墨西哥最高法院取得了解释法律合宪性以及仲裁政府各部门之间冲突的权力,同时改变了最高法院法官的产生方式,扩大了参议院在最高法院法官选举中的发言权,使墨西哥最高法院的权力得到重新确认,地位得到了提升,才逐渐摆脱了总统的制约。墨西哥的宪法改革目前虽然没有使最高法院完全获得独立地位,但加强了最高法院的权力,使最高法院的制约作用日益显现。
厄瓜多尔共和国众议院前副议长、前总统候选人马科·普罗亚尼奥·玛雅先生曾经激愤地批评拉丁美洲国家法治存在的问题:“登上权力宝座的政治家做出永远不会兑现的承诺,为的是当大权在握时能对他的人民为所欲为;在忠于祖国日,统治者庆贺自己的背叛行为;各个机构与种种反民主行为同流合污;行政官员们被自身无法摆脱的欲望击败;议会蜕变为给政府出具良好意愿证书的公证人大会;法院和法官需要请求允许才能执行法律,智慧和公正蜕变为同谋和种种意外;各个共和国听命于收买了各国政府的大公司。”
拉丁美洲国家议会、司法机构和政府之间的相互指责都把贪污腐败问题当作最有力的武器。在90年代,委内瑞拉议会以总统挪用公款和涉嫌贪污罪罢免其职务。巴西政府指责议会把国家预算用于社会计划的款项挪用,为议员买酒、旅行机票和建私人医院。玻利维亚政府指控最高法院院长收受贿赂1. 5万美元。1993年8月,拉丁美洲国家领导人在哥伦比亚专门召开了腐败问题讨论会,据会议估计,拉丁美洲国家政府官员侵吞的款额就达210亿美元。
拉丁美洲国家在法官任命过程中存在裙带关系,法官收入微薄,司法部门也存在腐败行为。1991年初,阿根廷总统的法律和技术顾问P. 格拉尼奥就宣布说,在法官、律师、起诉人、笔迹鉴定人中所存在的腐败现象,多年来不断使国营企业蒙受惨重的损失。阿根廷国会的一个委员会查出有12位法官因涉嫌受贿而做出了不利于政府的法庭判决。
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拉丁美洲国家都已加入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土著人的立法也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这些法律的实施明显不足。在经济立法领域,企业主的权利状况(体现在司法压力、政府干预、财产保护等方面)有持续的改善,已经达到西欧的水平。而劳工权利状况(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罢工的权利等)不断恶化,与西欧的差距在不断扩大。约801万的土著人、穷人、移民被认为没有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拉丁美洲很多国家暴力犯罪猖獗,社会秩序较为混乱,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2004年4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了由专家学者完成的关于拉丁美洲18国民主现状的报告,认为拉丁美洲的民主存在一定的缺陷,最突出的是司法独立性差,司法改革的成效不明显。审计、检察和信访等新兴监督部门虽已担负起制约传统宪法权力和监控民选及其他公共部门的任务,但对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不尽如人意,腐败和庇护主义行为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仍然存在。不过,联合国的报告也同时认为拉丁美洲已跨过了民主的最低门槛,处于选举民主的阶段,但需要向公民民主迈进,即民主不仅仅包括选举,而且包括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拉丁美洲国家在这方面还有待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