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德与制度正义
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有身份认同、人格及其规定性的问题。根据泰勒的看法,每个人的活动都有两个无法选择的背景性安排:作为背景性安排的制度框架,以及作为背景性安排的价值框架。正是这两个背景性安排,决定了我们的文化价值、身份认同与行为方式。作为背景性安排的制度框架,决定社会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方式。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背景性安排的价值框架,是社会的主流价值精神。经过启蒙的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对这些背景性价值可有诸多不同的具体理解——这些只是具体理解、表达上的具体差异,但就其要义言均大同小异,在总体上是坚持自由、人权、人道等基本价值精神。泰勒将尊严、自尊、尊重理解为现代社会的背景性价值框架注24。尊严、自尊、尊重,实为自由、人权、人道等的一种具体表达。何为自由、人权、人道?有尊严地生活,是彼此尊重、有自尊感的有尊严生活!
尊严、尊重、自尊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框架,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能生动地感受到这种价值的存在及其意义。尊严作为社会基本价值,不是言说的,也不是一般道义要求上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居支配地位的价值精神。它标识人们有尊严地生活,拥有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人们不因贫困、饥饿、疾病而丧失做人的尊严与人格,不因身份差异而被歧视、奴役,不因正当财产可以被任意侵犯剥夺而提心吊胆、坐卧不安。
“有尊严生活”之“尊严”,不是社会某些人的,而是所有成员的“尊严”。这种尊严内在否定了身份等级制。我们现在都在要求平等、反对不平等。其实,封建社会也有平等,不过,那是等级内部的平等,等级之间的不平等,是特权平等,而不是普遍平等。现代社会的平等,是普遍平等,而不是等级平等或特权平等。这样,有尊严地生活就是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有尊严地生活。对于社会成员而言,就是彼此尊重,尊重对方存在的平等权利与尊严,每一个人都是目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尊严在彼此尊重中实现。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珍惜这种有尊严地生活,因而,都会尽己所能地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能力,使自己配享尊严,并获得他人发自内心的敬重。
有尊严地生活,被他人尊重,使我们拥有自尊。我们不会因为外部的蝇头小利而蝇营狗苟,相反,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与自尊,我们会竭尽全力。我们在有尊严地生活中养成尊严、自尊、尊重的美德,塑造出有尊严的人格。这种美德,是人道、自由、权利等精神在我们心灵中的充盈激荡。
不过,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两个背景性框架是如此交织纠缠一体,以致人们无法将彼此截然分开。背景性的价值框架就存在于背景性的制度框架之中,并通过背景性制度框架获得保证;背景性制度框架从背景性价值框架中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并拥有生命与灵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这两个背景性框架,彼此渗透,互为支持。作为社会背景性价值框架的社会主流价值精神,当然要通过社会文化意识形态显现。然而,真正能够作为社会背景性价值框架、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精神存在的社会价值,不仅仅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中,它还渗透、贯穿于社会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具体方面,并通过社会基本制度、通过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显现自身。任何制度框架都内在地具有某种价值精神,都有某种价值引导。一般说来,社会日常生活的具体制度,更能准确呈现社会真实的主流价值精神及其价值引导。言说的、作为意识形态的价值精神,如果与渗透、贯穿于日常生活具体制度中的价值精神不一,那么,这种渗透并贯穿于日常生活具体制度中的价值精神,才是这个社会真实占主导地位的主流价值精神。在日常生活具体制度的价值精神面前,那些言说的虚假意识形态会轻易地显露出虚假性。人们正是从日常生活的具体体验中,感受并认知这个社会的真实主流价值精神或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价值框架。
我们从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体验到是否有尊严、尊重与自尊,体验到人格、正当的权利是否被尊重。当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制度安排使人们感受到正当财产有可能被掠夺,感受到家庭、婚姻等并不真的被作为社会核心价值对待时,这种社会文化就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在我们的心灵中重构。
过有尊严的生活不能没有规则。有规则即有法度,可以合理预见、预期,可以在合理预见、预期基础之上做出恰当行为选择,减少或免除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恐惧。然而,仅仅有规则的生活还可能是有恐惧的生活。恶规则之下的一切可合理预见、预期,都是反人性的(如好人没好报,好人活得很艰难),都是不服从即死亡。在这种规则之下所形成的,只能是强烈的恐惧感。此恐惧下所塑造出的更多的是奴性、反人性或扼杀人性。只有有规则且有尊严地生活,或者换言之,只有过有尊严的有规则生活,才能使人性近乎自然地生长,人性的灿烂之花才能近乎自然地绽放。
有尊严地生活即为好的生活。这样,在做一个好公民、过好生活过程中形成好的品格,就演化为在过有尊严生活中形成好的品格。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并思考一个更为基础性的问题:现代社会的道德坚实基础究竟是何?在人类既往历史上,道德的基础曾经或者奠基于超验神秘神圣力量,或者奠基于风俗习惯,或者奠基于理性与良知。启蒙运动杀死了上帝,超验神秘不再能够作为道德的坚实基础。按照黑格尔的说法,风俗习惯缺少确定性,因而,也不能为道德提供坚实基础。康德试图通过绝对命令的方式,确立起普遍有效的道德基础(中国古代阳明心学大致亦属此),但这种普遍性绝对命令所带来的却是另一种景象:良心名义下的任意,在普遍性之下的杀戮。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就是明证。黑格尔关于良心纯粹主观任意的揭示,则是从思辨立场对此做出的理论回答。当代人类社会道德究竟有无基础?如有,此基础的客观坚实性何在?如果我们不能对此有清晰、准确、合理的回答,当代人类的道德大厦就会进一步崩塌。至少历史向我们表明,在现代性过程中,人类道德基础在经验生活中正持续向两个方向转变:其一,幸福生活。这是奠基于对人的欲望正当性、合理性辩护,以及对这种正当性、合理性限度反思基础之上的一种道德奠基。当然,这是普遍、每一个人的幸福。其二,人权。这是奠基于反抗强权暴力、维护每一个个体生命及其尊严基础之上的一种道德奠基。而欲望本身有一个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此正当性限度,用黑格尔的话说,只能是“自由只能为自由自身所限制”,是他者的存在及其权利。这样,从幸福生活为现代道德奠基的寻求出发,结果只能导向从权利或人权来为现代道德奠基。人权为现代社会的道德提供坚实基础。无论是作为背景存在的制度框架,还是价值框架,其核心是人权,是人的尊严。
我们是否生活在一个合乎人性的、正义的生活世界中?如果在这个生活世界中,人们充满希望,权利受到尊重,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家庭作为核心价值受到尊重,正当财产受到有效保护,那么,在整体上,人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能被塑造成为具有美德的好公民?还有什么理由为了身外之物去藐视与破坏家庭价值?
回到本书开始所提出的具体现象。至少对大多数当事者而言,在突然面对征收巨额税收的社会治理政策时,为了维护家庭正当财产,充分利用政策,选择特殊手段,包括所谓“假”离婚,这种行为不仅是可以解释、正当的,而且甚至也可能是善的——可能是对家庭财富、家庭价值的一种特殊维护方式。当然,如果人们经常面临这种为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包括家庭正当财产,不得不做出此类尴尬选择;如果爱不得不选择以伤害家庭、爱、人性的形式出现,久而久之,家庭、爱、人性的价值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销蚀,本应为我们极为重视的价值,如家庭、人性、爱等,就会从我们灵魂深处悄悄溜走。如果我们要谴责做出这种选择的那些当事者个体,那么,我们在做出谴责以前,应当充分理解他们为家庭、爱而不得不做出的无奈选择。我们与其谴责这些当事者,莫如首先反思迫使人们放弃尊严与道义、迫使人们做出这种选择的这个具体社会治理手段。任何具体社会治理手段都有价值导向作用,都应当引良向善。应当高度重视对社会治理手段选择的人文价值评估。
写于201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