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限界
为了保证列车运行安全,要求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的建筑物及设备,不得侵入规定的与线路中心线垂直断面的轮廓尺寸线,称为建筑限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建筑限界包括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v≤160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v≤200km/h)、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和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v≤350km/h)。
1.客货共线铁路基本建筑限界(v≤160km/h)
图1-7为客货共线铁路基本建筑限界(v≤160km/h)。
旅客站台上柱类建筑物离站台边缘至少1500mm,建筑物离站台边缘至少2000mm。旅客站台分为低站台、高站台,低站台高度为300mm、500mm,高站台高度为1250mm。货物站台的高度为1100mm。在非电气化区段的车站上,车辆调动频繁的站场内,天桥的高度不少于5800mm。
货物高站台边缘(只适用于线路的一侧)在高出轨面距离1100~4800mm间,距线路中心线距离可按1850mm设计。
图1-7 基本建筑限界图(单位:mm)
信号机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站台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
适用于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天桥及雨棚等建筑物;
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高度。
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内侧加宽(mm)
曲线外侧加宽(mm)
曲线内外侧加宽共计(mm)
式中 R——曲线半径(m);
H——计算点自轨面算起的高度(mm);
h——外轨超高(mm)。
铁路桥梁、隧道等建筑限界具体要求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客货共线铁路基本建筑限界(160km/h<v≤200km/h)
图1-8为客货共线铁路基本建筑限界(160km/h<v≤200km/h)。
图1-8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基本尺寸(单位:mm)
信号机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站台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
适用于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天桥及雨棚等建筑物;
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高度。
铁路桥梁、隧道等建筑限界具体要求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v≤350km/h)
图1-9为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v≤350km/h)。
图1-9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单位:mm)
站台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也适用于桥梁和隧道。
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应考虑因超高产生车体倾斜对曲线内侧的限界加宽,其加宽量为
式中 W——曲线内侧加宽量(mm);
H——轨顶面至计算点的高度(mm);
h——外轨超高值(mm)。
曲线上建筑限界的加宽范围,包括全部圆曲线、缓和曲线和部分直线,采用如图1-10所示阶梯加宽方法。
图1-10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