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即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依法行政关系重大。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关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功能两方面来认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如民法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行政关系。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二、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1.行政法的任务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行政法的作用
一般说来,行政法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
三、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的特点分为形式上与内容上两大类。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包括: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包括: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涵盖行政的全过程,调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内涵。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延伸的。
2.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行政主体的设立,初看之下似乎只有合法性问题而无合理性问题可言,行政主体的设立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行政职权作为由具体的行政主体掌握的国家行政权,不仅在宪法、法律和法规予以设定的时候就应当坚持合理性标准,而且即使在行政主体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取得的时候,也不能只讲合法性标准而不讲合理性标准。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行政职权的合理行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行政行为的动因要符合立法目的并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方,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其次要求行政机关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小者为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采取的措施必要、适当。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4.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外,应当一律公开。包括法规政策公开;行政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5.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