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规范:证券业务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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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监管现状

证监会曾于2011年7月8日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进行规范,目前主要监管规范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1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13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范》废止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对《指引》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直投业务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予以规制。;为促进直接投资业务转型创新,进一步支持服务小微企业,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月3日对《规范》进行了修订。

一、证券公司直投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采取直投子公司的形式,通过法人的独立来隔离风险。目前,直投子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比如,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不包括证券法规定的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为便于直投业务灵活运用资产,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

《规范》要求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并不得成为对其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2014年修订的《规范》,删除了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的规定。

二、对直投基金的监管要求

《规范》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规范》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投基金的一种类型,这与学界和实务界关于“直投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的通说不一致。不过,无论是股权投资基金还是直投基金都是需要进一步界定的概念。实践中,私人股权基金所投资的常常既不是私人的(如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并进行私有化),也不完全是股权(如进行债权投资或可转债投资)。

《指引》要求直投基金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50人,并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规范》则将投资者人数放宽至200人,并界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这与《证券法》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标准是一致的。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第10条第2款对公开发行进行了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同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现阶段我国资金的募集对象主要是一些个人资产净值较高的自然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将直投基金的募集对象仅限定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机构,或者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者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少资产量大、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自然人将会排除在外,这不利于直投基金扩大募集面,也不利于证券公司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增值服务。因此,2014年修订的《规范》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纳入到合格投资者范围。

直投基金还应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委托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可以负债经营。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关于直投基金的管理模式,《规范》允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自行管理直投基金或通过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来对直投基金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或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规范》均要求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持有51%以上的股权,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

如前所述,对直投子公司及直投基金的监管已经下放到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协会要求在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完成后或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按照《规范》第26条的要求向协会进行备案。《规范》第26条要求,直投子公司在申请直投基金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二)直投基金招募说明书;(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四)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五)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六)直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