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电算化(T3用友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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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

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会计核算必须执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方法,这在手工方式下是靠会计人员来具体执行,由上级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来进行检查的。会计电算化后,原来进行数据处理的环节由计算机代替,而且由程序自动处理,十分隐蔽。为此,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建立了会计软件的基本评估体系,以确认会计软件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在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多个条文对会计电算化工作作了具体规范。

在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为了配合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从1989年起便先后为会计电算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规章。1994年6月,财政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前面试行文件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1996年,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又专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上述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评审、使用以及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档案生成与管理等诸多方面,对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等与会计电算化工作相关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为提高会计软件的质量和会计电算化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