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革命:网络空间的权利表达与正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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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网络舆论的兴起

中国公民普遍害怕冒犯权势,而明哲保身或隐忍退让,但在互联网上,他们最终发现了一个相对可以免于恐惧和限制的公共空间,情绪的亢奋和批判的激烈便自然犹如洪水出闸。在此意义上,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新媒体相比于其他媒体来,更加缺乏平和与理性;这也表明,中国的网络活动为什么更具政治意义。

——张千帆

“孙志刚事件”的标本意义

在中国,互联网第一次在公共领域和社会事务中崭露头角应当是1999年的5月8日。对于这个时间点,学界有不同的说法。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彭兰教授认为,中国网络舆论发端的标志性事件是1998年5月印度尼西亚排华事件后全世界华人(也包括国内)在网上的抗议活动。“而真正以国内网站为平台表达民意的标志性事件,则应该是1999年5月9日人民网为抗议北约轰炸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而开设抗议论坛一事,这是传统媒体网站开设的首个时事新闻类论坛。”见林楚方、赵凌:《网上舆论的光荣与梦想》,载《南方周末》,2003-06-05。也有学者认为1995年至1997年是网络舆论传播的酝酿和起步阶段,它以清华大学的“水木清华”站点正式开通为开端。启蒙和知识普及是主题,网上交流留给人们最深刻的印象还是一些感性故事。见陈红梅:《网络传播与公众表达》,复旦大学博士论文。那一天凌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举国沉浸在震惊和义愤中。当时,没有什么人会留意到网络即将成为政治生态链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线新闻大步跨向时政领域的转折点就出现在此刻。新浪网(sina.com)在事件发生20分钟后发出了第一篇报道,奠定自己作为新媒体在时政新闻领域的地位。一天之后,“强烈抗议北约暴行BBS论坛”在人民网建立,这个为了让大家宣泄愤怒而临时赶出来的官方BBS,是后来被称作“言论特区”的“强国论坛”的前身。当中国百姓突然发现自己对家国大事的那点小心思,竟然可以被高层领导看见,于是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情怀瞬间迸发出来。

至于“网络舆论”这一概念,在当时还没有被提出,而是“在线舆论”、“网上舆论”或“互联网舆论”诸如此类的提法。一直到了2003年,“网络舆论”才开始作为一个固定的概念被使用,并逐渐在认知上得到普及。穆建刚、刘立红、连水仙:《近年来我国网络舆论研究的历史性回顾》,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那一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网络舆论在中国的全面兴起,中国的网民第一次看到自己通过网络改变事件进程的力量。

事情还得从2003年4月25日那天说起。当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报道,揭露了一起广州执法人员粗暴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致人死亡的案件,并配发评论《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报道和评论随即被多家网站转载,引起强烈的关注。当一个门户网站贴出《南方都市报》的新闻报道时,跟帖在几个小时内就达到上万条,网民不仅在BBS发出强烈抗议,而且还在4月25日当天建立了一个名为“孙志刚,你被黑暗吞没了”(后更名为“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的纪念网站。后来,这一事件又转化为3位法学博士和5位法学家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行动。6月5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3个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6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犯乔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6月2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被废止。维基百科“孙志刚事件”词条,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99%E5%BF%97%E5%88%9A%E4%BA%8B%E4%BB%B6。另有董天策、陈映:《试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议程互动》,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7);滕彪:《孙志刚事件:知识、媒介与权力》,载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news.php?id=516。

一个普通公民非正常死亡换来了一个中国发展的历史性拐点,并由此推动了社会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比如市民社会的成长,法规审查机制的激活,大众传媒公共角色的回归等。而在这个过程中,网络的作用功不可没。在“孙志刚事件”之前,当人们需要社会关注的时候,首先是寻找政府或相关机构,其次是寻求有影响力的传统媒体,而进入2003年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将网络媒体作为自己发出声音、表达观点和寻求帮助的渠道,况且它又是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

在“孙志刚事件”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以下这种全新的舆论监督模式:(1)先是群众报料,后是传统媒体小范围报道;(2)接着网络媒体转载;(3)之后网民关注、发言形成网络舆论;(4)传统媒体大范围深入跟进报道,形成更广范围的公共社会舆论;(5)上级部门过问改变事件进程;(6)建设性、理性化的民意影响政府决策;(7)民众反思,形成社会集体记忆。不难发现,与以往处理公共事务的模式相比,“孙志刚事件”最明显的“新意”在于网络媒体的介入。网络媒体由于其交互性强、身份平等和开放度高等特征,使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话模式得到了全面的拓新,也使舆论监督取得了如“孙志刚事件”般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正如《南方周末》援引“一位了解孙志刚案件调查经过的人士”的话指出:“尽管传统媒体对孙志刚案件报道不多,但互联网上的排山倒海般的谴责和抗议却形成了极大的压力。”林楚方、赵凌:《人民网文章增加了侦破孙志刚案的决心》,载《南方周末》,2003-06-06。长期从事网络问题研究的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认为:“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系统,它让每一个使用互联网的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与中国传统的社会形态、行为方式和个人心态是有很大差别的。”由他主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03年中国12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评论政府互联网,可以更加了解政治”;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以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对互联网的舆论作用有一个正面的期待。杨桃源、韩冰洁、苗俊杰:《塑造大国网民》,载《瞭望新闻周刊》,2004-02-26。

“如果没有网络……”

“如果没有网络,黄静的案子肯定是另一个样子。”说话者是黄静的家属。早在“孙志刚事件”发生前的两个月,湖南湘潭临丰小学的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宿舍中。在死者家属看来,死亡现场具有十分明显的他杀嫌疑,但当地警方接报后,对尸体进行初步检验,做出“死于心脏病,排除他杀”的结论,不予立案。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随后的三次尸检都给出了同样的结论。黄静家属以黄静无相关病史为由,同时认为黄静原男友姜俊武有极大的犯罪嫌疑,一直坚持寻求公正的结论,并向新闻媒体求助。

《潇湘晨报》成为第一家报道此案的传统媒体。之后,全国先后有《现代教育报》、《南方都市报》、《东方早报》等平面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其中很多媒体还专程赴当地进行采访。人民网、新浪、搜狐等大小网站也转载了相关文章,点击率一直居高不下。据后来的媒体有关报道中称,包括对黄静案的新闻、评论、帖子等在内的点击率至少在1200万人次以上。在黄静生前好友为其建立的网上纪念馆里,截止到2004年1月10日凌晨,到此纪念黄静的人达30575次,点击率逾104.87万人次,甚至超过了孙志刚纪念馆的28.55万人次。

网上的各种发言不仅表达了对黄静的同情、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谩骂,也有对生命价值、对司法公正等所展开的大讨论。黄静原男友姜俊武的家庭背景成为网上对此案产生争议的主要来源,其父母都位居当地单位要职,在案发后曾扬言:“我们要什么样的结果,就有什么样的结果。”令许多人质疑当地公安部门办案的公正性。另外,黄静一案曾出现了5次尸检、6次不同的死亡鉴定结论,结果迥异、行为吊诡,让司法公正遭到了空前的信任危机,也是争论的另一焦点。

5月28日,江西德兴教师徐建新在网上看到“黄静裸死案”后,发起了一场签名活动,要求立即由公安部立案侦查或派专人督察彻查黄静的死因,最终,有数百人在呼吁书上签名。5月底,湘潭警方正式对此事立案,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7月9日,姜俊武被正式逮捕,罪名是“强奸(中止)”。12月22日,“黄静裸死案”终于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的罪名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2004年年初湖南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上,龚英甫等多名省政协委员向大会递交《关于湘潭市女教师黄静被害的建议》,指出在网络等众多媒体的推动下,“黄静案”已从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上升为一件受全国民众广泛关注的大案,建议省政协、省人大监督此案,依法惩处罪犯。

在“黄静案”中,管辖的平政路派出所在事发后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使这个派出所“成为湖南省第一个上网的派出所”。网站上的相关留言很快就多得让派出所回复不过来。此后,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还有更加明显的表现:有关办案人员曾对黄静家属表示,黄静的案子在网上影响很大,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和领导批示,所以省厅和湘潭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科的工作人员也承认,办案人员经常上网,网络上的一些意见,对办案起到了参考作用。身处其中,黄静的家属对网络的作用惊叹不已,所以才有了在开头的那段话。关于“黄静案”的经过、结果及网民反应,参见网易“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专题,http://news.163.com/special/h/huangjing041208.html.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该案最新结果是法院认定被告人姜俊武属“特殊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对此,双方均表示不服,意欲上诉,但客观地讲,就事件发展经过而言,网络舆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至于被告人姜俊武是否有罪、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相关文献请参见:王雷、姜英爽:《“黄静案”:被告无罪》,载《南方都市报》,2006-07-11;十年砍柴:《黄静案:中国式辛普森案》,载《法制日报》, 2006-07-11。

同样因为网络,因“涉黑”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刘涌经历了从绝望到希望再到绝望的大起大落;刘涌,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组成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商养黑,称霸一方。2002年4月17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刘涌被判死缓后,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在一天之内就合计达到30万条,绝大多数都是在质疑审判的公正性与量刑的合理性。在公众针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这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结果改判刘涌死刑。关于“刘涌案”经过、网民反应及媒体评论等,可参见新浪网“沈阳刘涌案”专题报道,http://news.sina.com.cn/z/liuyongsy/index.shtml。也是因为网络,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案”才“走出”河北,形成海内外关注的新闻事件,反过来对河北的主政者构成压力,使他们从“投资环境”着想,终于将孙大午释放出来;49岁的孙大午白手起家,创建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身家过亿。2003年5月29日,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经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孙大午被执行逮捕,其两个弟兄也因涉嫌偷税罪被逮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后来案件经网络舆论的推波助澜,改变的不仅仅是孙大午一个人的命运,民营企业家的处境、农村金融的现状等,都借此形成了公共话题,有助于推进中国的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万静波:《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载《南方周末》,2003-11-06;茅于轼:《孙大午案揭示企业家命运的政治含义》,载《中国新闻周刊》,2003-12-23;白洁:《孙大午案余震》,载《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3(43);王建勋:《再说“孙大午案”》,载《炎黄春秋》,2009(3)。更是因为网络,让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不至于捕风捉影、以讹传讹,它不仅迫使当地部分政府官员出来辟谣、澄清,更是敦促了政法机关及时对该案开展调查、复查。可参见新华网“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1/08/content_1265911.htm。

网络问政:风生水起

如果说,网络舆论形成的排山倒海、来势汹汹的声势让许多社会民生有所改变,那么,仍然是在2003年,网络舆论在中国政治中的作用也初步显现:2003年的“非典”时期,新华社首次披露中央高层领导对网络的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对一位参与防治“非典”的一线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而温家宝总理视察北大抗“非典”工作时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总书记、总理也上网”,一时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林双川:《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网络舆论 民意汇入中南海》,载《半月谈》,2006-04-10。“非典”的信息控制所引发的问题,最终导致中央改革了突发事件报道的管理办法,“所有的国际、国内的突发事件都应该及时、准确地给予报道,这就促进了新闻的进一步改革。”俞熙娜、沈爱国:《试析“非典”事件对中国新闻改革的影响》,载《当代传播》,2003(6);《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谈新闻出版改革》,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china04/xwgg/zjt/200312181283.htm。

作为“网络舆论年”或“中国网络舆论的盛宴时代”的2003年,尹明:《网络舆论与社会舆论的互动形式》,载《青年记者》,2009(2);陈明、杨国炜、陈樵哥:《中国网络舆论现状及舆论引导》,载《瞭望东方周刊》,2004(35)。以一系列重大事件中的舆论为发端,互联网在帮助普通公民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建立中国的公共领域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过去,人们反映民意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媒体的监督批判,如央视的《焦点访谈》栏目等;二是各级政府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三是新华社的内参等内部刊物;四是政府本身设立的以信访办为代表的倾听民意的机构。而网络舆论的出现和形成,则为相关决策者提供了另一个更为全面、更为集中的反映民意的渠道。网络舆论将互动扩展到媒体之外,促进了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借助网络媒体,普通民众对政府行为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也变得更为直接有效。在获得便捷而安全的发言途径后,普通民众对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参与度、关注度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发表关于政府行为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与建议,而不用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同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可比较直接地获取这些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大众的反应,为开展和改进工作提供依据。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310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通过互联网表达的公众舆论在中国的公共空间中占有独特和显著的地位。这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中国在现实中缺乏一套能充分容纳民意表达、并将民意反映到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的决策和裁判中去的机制。例如,中国至今尚没有建立充分的竞争和开放式的参与基础制度,普通民众面对权势和腐败,只好诉诸“网络法庭”以期获取司法公正。例如,之前提到的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新浪网上的评论达23万条,突破了开站以来发帖评论之最。搜狐网也有20万条,网易共计18万条。赵金、闵大洪:《网络舆论,民意表达的平台》,载《青年记者》,2004(10)。尽管该案最终还是维持原判,但汹涌的民意足以显示了人们对权力、金钱和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多年积累下的不满情绪。

与此同时,中国缺乏充分的“新闻自由”的传统,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拥有世界上独特的媒介制度,即一元体制,二元运作。“一元是指媒介为国家所有制,二元是指传媒用国家所有制赋予的政治优势在市场上获取经济收入,又用这种收入完成意识形态领域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胡正荣:《媒介寻租、产业整合与媒介资本化过程》,载《媒介研究》,2004(1)。相对而言,人们更习惯的是“舆论监督”一词,它有时是政府权力的一种延伸和补充。不少地方官员以及与他们结成利益同盟的企业主,不仅敢于动用权力牢牢钳制所管辖地盘上的传媒,残酷地打击胆敢揭丑的子民,而且已经敢于“抗上”,动用警力或打手,狙击中央媒体的采访人员。同时,民意表达的另外一些渠道也不通畅,“上访”经常遭受打压,游行示威、集会请愿等,更是禁忌重重,“门虽设而常关。”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31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民普遍害怕冒犯权势,而明哲保身或隐忍退让,但在互联网上,他们最终发现了一个相对可以免于恐惧和限制的公共空间,情绪的亢奋和批判的激烈便自然犹如洪水出闸。在此意义上,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新媒体相比于其他媒体来,更加缺乏平和与理性;这也表明,在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下,网络活动较之其他国家更具政治意义。汪海燕:《网络舆情与司法》,载《法制日报》,2009-08-10;张千帆:《网络民意的理性化》,载《财经》,2009(7)。

2003年:爆发的“沉默的大多数”

2003年之所以值得纪念,是因为原本“沉默的大多数”获得了更多发言的机会,无论是国内重要新闻,还是国际重大事件,均能迅速形成网上舆论,甚至达到各级部门、机构以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这种状况若放在前几年根本无法想象。从这一年开始,通过互联网,中国公民不仅可以生产新闻(通过博客、播客、BBS等方式,进行个人表达和舆论收集),欧阳悦悦:《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博弈》,载《青年记者》,2008年12月中;王美清:《试论“公民新闻”的存在与发展》,载《东南传播》,2008(9);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蔡雯:《媒介融合前景下的新闻传播变革与新闻教育改革》,载《今传媒》,2009(1)。也能够捕捉真实世界对这些新闻的反应,从而感受到自己改变社会的能量。

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也改变了中国媒体的生态系统。在2003年以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彼此隔绝、互不往来,前者常常对后者视之为非主流而充耳不闻;目前,我国一般的传统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采访权,但网络传媒没有采访权。2000年11月6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网站没有发布新闻的权利,只有转载权,更谈不上采访权了。戴雨:《新闻采访权的法制实践思考》,载《新闻记者》,2004(8)。但在此后,我们看到了两者的隔绝状态被打破,在很多时候,传统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产生了良好的互动作用,共同改变了相关议题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记者从网络空间中找寻他们认为重要、可能引起公众关注的新闻素材。他们的采编逻辑是,如果某件事在网上传播,那么这件事在现实中也必定存在;如果某件事在网上引起热议,那么这件事必定也会在现实中引起热烈反响。事实上,自2003年以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闻生产、收集和议程设置的媒体的作用,已经发挥出来。它也为审查制度下的新闻传播提供了一种实用主义的策略。例如,同样发生在2003年的李思怡一案。当时,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地组织纪念李思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可以想见,如果没有互联网,该案就不可能成为传统媒体报道的新闻,更不可能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而且,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竭力封杀媒体后续报道,也是靠互联网伸张社会正义的。刘李明:《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的个案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6);康晓光:《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载学术中华,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559。

正如本书将反复论证的,中国互联网有可能成为推动法治进程、实现社会公正的新工具。不管是之前提到的“孙志刚案”、“黄静案”,还是“刘涌案”、“孙大午案”,网络公民自发地大规模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维护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另外,就推动法治建设层面而言,关注有影响力的个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补充和丰富我们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同时也构成了对制定法的充实、丰富和限定。立法者可以因此发现很多在立法时没有发觉的情况,凸显一些以前没有碰到的新问题,司法实务中的争议以及老百姓发出的各种声音会因此比较集中地摆在立法者面前,可以为立法积累一些宝贵的经验。对司法者来说,一些讨论甚至争议肯定也会对法官以及司法从业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提醒他们对具体案件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积累宝贵的司法经验,对未来有更多的指导意义。判例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司法实践,这是一个宏大的法理命题,学界尚存争议。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案例”和“判例”虽为一字之差,在意义上却南橘北枳,相差万里。判例法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不具有可移植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我国的法律基础、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无论其改革的初衷如何,在客观上都对我国的现行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形成了不好的先例。反之,建立有我国自己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借鉴判例法制度中的优秀规则,植于我国案例指导体系之中,弥补我国成文法体系的缺憾,无疑是我国司法的正确选择。建立过程中切忌急功近利,置我国的国情于不顾,照搬西方的判例法制度。应是将先进的内核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去伪存真,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案例指导道路。相关文献参见:李步云:《关于法系的几个问题——兼谈判例法在中国的运用》,载《中国法学》,2000(1);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载《法律适用》,2006(8);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载《法律科学》,2000(4);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载《判解研究》,2000(1);陈卫东、李训虎:《先例判决·判例制度—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03(1)、(2);奚晓明:《建立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的案例指导制度》,载《河北学刊》,2007(3);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载《中国法学》,1992(1);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3);刘作翔:《先例判决在中国的实践》,载《判例与研究》,2004(4);李拥军:《判例法在中国的可行与缓行》,载《学术争鸣》,2006(6);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载《比较法研究》,2002(4);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 <“判例法”质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张千帆:《先例与理性——也为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辩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2);苏力:《中国司法改革逻辑的研究——评最高法院的 <引咎辞职规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1);傅郁林:《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