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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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不是指特定的保险标的(货物、房屋等),而是在特定标的中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体现在被保险人由于生存、健康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体现在被保险人由于财产损失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各种利益,并不是所有利益都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不法利益,如盗窃、抢劫获取的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保险是不会保障非法利益的,非法利益也不会通过保险而成为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取的利益。一是已经实现、已经确定的利益,如已拥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二是尽管目前没有实现,但是根据事物的发展预期可以实现、可以确定的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保险不能使被保险人避免遭受损失,也不能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损失,只能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若损失不能用货币计量,也就无法理赔,保险补偿也就无法实现。比如账簿、纪念品等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因而不能成为可保财产。在人寿保险中,尽管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但是人的生命确实与一定的经济利益相关,如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突然因车祸过世,其结果不仅给家庭的其他成员带来了感情上的沉重打击,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困难。所以,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人寿保险利益是定额的,其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商定。

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利益既为投保人取得保险保障,也为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提供了客观依据。否则,保险保障和保险补偿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也可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通过保险利益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按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的额度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款的最高限额。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标的受损,对他来说不仅没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样就有可能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行为。但是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受损而受损,因保险标的存在而继续享有,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会关心保险标的的安危,认真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使其避免遭受损害。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使有故意行为的发生,被保险人充其量也只能获得其原有的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人只是在这个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在人身保险方面,保险利益的存在更为必要,如果投保人可以以任何人的死亡为条件而获取保险金,就会发生道德风险。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保险与赌博有本质区别,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行为,具有社会效益,而赌博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不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就可能演变为赌博行为。比如,投保人把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那么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受到任何损失,相反可以得到远远高于所缴保险费的保险赔偿,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投保人则丧失所缴的保险费。这无异于下赌注,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变成了一种赌博行为。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赌博性质的保险行为,真正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正当的保险利益。

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由于各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所以产生保险利益的原因也不一样,构成保险利益的内容也有区别。了解在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有助于加深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更好地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运用保险利益原则。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益,主要是财产的所有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的财产只要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就具有保险利益。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又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凡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因财产发生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者,均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所有权。例如私营企业的业主、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对于对财产虽有所有权但不能充分行使这种所有权,而是由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的财产所有者来说,其对财产的保险利益是通过财产的经营管理来实现的,所以经营管理者也可以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企业有占有、使用和一定范围的处分权,所以代表国家负责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对财产也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抵押和质押都是债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质权人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不同的是,抵押并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出质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即质权人对财产具有留置权。抵押权人、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例如银行实行抵押贷款,银行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抵押财产的损失将会使银行蒙受损失。但是,应强调的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仅限于其所借出款项部分,并且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消失,其对抵押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4)财产承运权、保管权。在运费实行到付的情况下,一旦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承运人运费就会受到损失(收不回运费),因而承运人对预期的运费收入有保险利益。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来自一种经济责任。因为受托人或保管人对委托人的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一旦财产受损,他要负经济赔偿责任,所以他对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因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医院、商店、旅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3)各类专业人员,如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

从理论上说,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应是无限的,事先无法确定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大小。被保险人所得赔偿额主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只能等到案子解决以后才能确定。在实务中,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大小往往依以往类似事故的处理结果而定。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能否履约、守信时,义务方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出口方对进口方支付能力的信用、合同权利方对义务方的履约信用等都具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对所投保标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如果投保人为他人购买人身保险,则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具体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将自己的生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一般都认为具有保险利益。其理由是:依伦理观念,投保人对配偶或有亲血缘关系的人不太可能产生道德危险,并且他们相互间还负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此外,仅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利益。

(3)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上述两种类型的关系,而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各国法律规定虽然不一,但对投保人对其投保标的保险利益都是同样强调的。在我国主张为他人投保寿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金额须在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限度内;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险种时,往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六、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

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但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是有区别的。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都应对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风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二是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

【案例3-2】

张某与刘某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大货车一辆。二人约定,张某负责货车驾驶,刘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后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张某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货车全部毁损,张某也当场死亡。刘某在发生事故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张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张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张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张某进行赔付。刘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张某与刘某共有,张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