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重要性不断凸显。相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数量已达到企业总数的97%以上,有52.95%的从业人员选择在小企业就业,而小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和资产总额分别达到所有企业总额的39.34%和41.97%。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 2号)同时废止。具体来说,该准则的颁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然而,这套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却将小企业排除在外。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业务行为的不断复杂化,其相关内容早已过时。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并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举措对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施加了不小的压力。于是,相关部门加快了小企业会计的改革步伐,《小企业会计准则》终于在2011年10月应运而生。这对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有重要意义。
统筹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统一企业财务报告数据的执行基础、提升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消除长期以来因会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的内部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
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任务。制定完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可以引导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小企业的内生增长能力,并为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
(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采用查账方式。但是,目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却占有相当大比例,这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制定完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可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方便税务部门了解小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助于依法治税,加强小企业的税收征管。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能够根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小企业的税负公平。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以下3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根据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具体来说,各个行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 各行业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二)特殊规定
在上述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四条还做出了如下特殊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5)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6)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