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内容
应收账款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包括: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价款或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①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应收款项;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 ③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保证金等。
二、应收账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小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本科目可以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一)发生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因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其入账时间与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4-5】 某小企业20×3年5月2日销售一批商品给A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08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收回应收账款
小企业收回应收账款,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4-6】 承接例4-5,该小企业于20×3年5月20日收到该批商品的价款。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三、应收账款坏账的处理
小企业的各项应收账款,可能会因为购货人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一)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4-7】 承接例4-5,假设A企业因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只偿还了120000元的货款。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