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三方面。整个进程,始自1986年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放开,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后短期。先放开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如今,在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方面,我国已经实现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在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方面,我国已经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发行利率。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下面从上述三个方面,对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些重大事件做一个简要追述。
一、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
1986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1990年3月8日,我国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制定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
1995年11月30日,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
1996年1月1日,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至此,银行间拆借利率放开的制度、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
1991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这种具有市场因素的发行方式,这是国债的市场化的初步尝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平台实现了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既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也降低了国债发行成本,全年共市场化发行国债1952亿元。发行采取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同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格招标。这是中国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的开端,为以后的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
1997年6月5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借鉴拆借利率市场化的经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1998年,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
2004年4月12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债券回购的业务形式,增加了回购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多种功能。随着交易主体的增加和金融产品的丰富,银行间市场交易量逐年递增。据统计,银行间拆借市场2004年实现总拆借额1.46万亿元,比1998年增长6倍;200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额为2.52万亿元,比1998年交易额增长758倍;债券回购交易额9.31万亿元,比1998年增长90倍。
三、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1987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2000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3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
2003年7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的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
2003年8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2012年6月7日,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利率浮动区间的上下限,自2012年6月8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2012年7月,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进一步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2014年11月,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2015年3月,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存款基准利率的1.5倍。
2015年6月2日,人民银行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并制定《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2015年8月25日,人民银行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至此存款利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接近尾声。
2015年10月23日,人民银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这标志着中国的利率管制基本放开,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