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家庭财产保险规划
一、恰当估计损失金额,避免不足额投保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不同的保险其保险方式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房屋保险采用的是不定值保险,而室内财产的各种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因此,我们在确定家庭财产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时,应该根据各项目所采取的承保方式的特征来进行考虑。
1.房屋和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
对于房屋保险而言,由于其保障对象是房屋的建筑结构,房屋价值变化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通常采用不定值保险。同样,由于房屋装修的价值变化也不大,我们一般也采用不定值保险。
根据不定值保险的定义,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尽可能地足额投保,也就是说保险金额应当等于保险价值,这样才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比如,王女士给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屋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其中,房屋的保险金额为100万,是足额保险。假设在一次火灾中,王女士的房屋发生的损失金额为50万元,那么王女士由于是足额投保,能够得到50万元的足额赔款。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称为不足额投保,此时如果出险则保险公司将按投保比例赔偿。比如,王女士房屋的保险金额为20万,则明显是不足额保险,那么王女士由于是不足额投保,只能够得到10万元的赔款,即50×(20/100)万。
因此,按照不定值保险的要求,房屋和房屋装修的投保必须是足额投保,保险金额应当等于保险价值。但是由于如下原因,房屋保险采用足额投保是不可取的。首先,目前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比较火爆,房价高企。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型城市,房价动辄上百万元。如果家庭财产保险中房屋的保险金额为上百万元,则相应的保险费会很高,可能会超出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其次,根据数据统计,房屋发生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高,真正会发生全部损失的原因如地震、战争等又都是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所以,由于这两个原因,我们建议,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不等于房屋的保险价值,故意做一个不足额保险,将不足额的部分风险自留。
但是,确定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就不能如此了。由于房屋装修发生全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例如发生火灾之后,即使房屋没有全部烧毁,但是房屋的墙壁也会被烟熏黑,不能居住,必须重新装修。其次,房屋装修的金额与房价相比还是比较小的。所以,我们建议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应当等于保险价值,进行足额投保。
2.室内物品的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的室内物品部分是采用第一损失保险。根据第一损失保险的定义,对于室内财产而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而不需要考虑是否足额。也就是说,保险金额小于损失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时,则按损失金额赔偿。比如,王女士的家用电器的总价值是10万元,王女士为家用电器购买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假设有一次火灾导致王女士家中的电视机受损,损失金额为7000元,那么王女士可以直接得到7000元的保险赔偿。
在投保室内财产保险时,我们应恰当地确定保险金额。此时应当考虑最大可能损失或最大可信损失。所谓最大可能损失是指在一次事故发生后家庭财产在最坏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金额;最大可信损失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家庭财产在一次事故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金额。例如,小王家拥有一套红木家具,价值10万元。那么最坏的情况下,这套家具无非就是完全损失了,因此最大可能损失就是10万元。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灾害,这套家具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比如,小王预测,通常情况下发生灾害而给家具造成的损失大致为4万元,因此最大可信损失就是4万元,小王在投保时将保险金额定为4万元即可。
因此,我们在投保室内财产时,应恰当地考虑一次事故的最大可信损失,并将其作为保险金额即可。当然,如果要按照最坏的可能性投保,则我们还是应该采用一次事故的最大可能损失。
对于房屋和房屋装修的保险而言,我们既要避免不足额投保,又要适当地风险自留;而对于室内财产保险而言,要恰当地估计一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并将其作为保险金额
二、避免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所谓超额投保即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避免超额投保。因为保险公司在定损时,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如果在投保时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保额高于财产的实际价值,超出的部分是无效的,多交的保费也是白交。
在房屋和房屋装修保险中,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则成为超额保险,根据保险中的补偿性原则,超额部分无效。比如,王女士房屋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而房屋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是典型的超额保险。如果房屋发生的损失金额是50万元,则王女士只能够得到50万元的赔款,不会因为超额保险而获得超额赔款。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室内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已经超过了最大可能损失,超过了物品的保险价值,那么也只能得到损失金额的赔偿。例如,马先生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特别投保了电视机,保险金额是3000元。这个电视机是于2005年购买的,当年价格就是3000元。2006年夏天,马先生的电视被闪电击中后漏电,马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目前同类电视的价格已降到了2200元,马先生属于超额投保,只给马先生赔付了2200元。
消费者在投保时除了应该避免超额投保之外,还应该避免重复投保。所谓重复投保是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被保险标的物保险价值的情况。实际上,重复投保也构成了超额投保。其处理的原理与超额保险完全相似。我国的《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多少家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消费者最终能获得的赔付金额都不会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而且,重复保险也会给消费者的理赔带来麻烦。消费者可能会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之间,而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只有一份,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公司的规定都要收取原件,这样会给索赔带来很大的麻烦。
因此,在选择不同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时,要注意对同一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加起来不要超过实际财产的保险价值。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尽量使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而不要超过或小于保险价值
三、根据不同角色选购保险产品
过去,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套房子供自己居住。家庭的财产种类和数目也相对比较简单。但是随着投资理念的增强和财富的增加,买房出租或不买房租房住的家庭也越来越多。而房东和房客与房屋的关系不同,其对房屋、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的关心程度也不同。因此,消费者要根据自己与房屋的不同关系、自己所承担的不同角色来选购保险产品。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林与父母一家三口借住于老周家中。小林在院子里玩耍时,用手拉动了老周家靠墙搁置的一块水泥板,水泥板翻下后压伤了他的腿。事后,小林的父母将房东老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小林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应该对孩子的行为履行监管的义务。然而小林父母并没有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应当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房东老周未对该水泥板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导致房客小林拉倒水泥板并被压伤,应当承担20%的责任,赔偿9100余元。在这起案例中,房东因为自己院子里的水泥板而承担了赔偿责任。
再来看另外一个案例,陈先生去年9月在上海市闸北区租了一间房。没想到住进去后的2个月里,这间房屋内连连发生失窃。为此,陈先生欲向房东讨个说法。房东则表示,自己每月收取房客的租金,只向其提供房子的使用权利,并没有替房客看管财物的义务,因此房客财物被窃与己无关。在这起案例中,房东关心房屋,而房客只关心财物。他们的利益目标是完全不同的。
还有,小张租借了老张的房屋,夏天空调坏了。小张请了一位空调工人来修空调,结果空调工人因触电而死亡。空调工人的父母将房客小张、房东老张与物业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在这些案例中间,正是由于当事人与房屋的关系不同,才发生了如此错综复杂的索赔请求。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这个房屋不是自己使用的,因此就不需要保险了;或者这个房屋不是我自己所有的,也不需要保险了。我们应当根据自己与房屋的关系不同而恰当选择保险产品。
比如,对于房东而言,除了普通的财产险种类之外,还可再购买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险和房屋出租人责任险。前者是指因为房屋出现损害无法继续出租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后者是指因为火灾、爆炸、电器线路、煤气、结构破坏等原因造成的租客及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而对于房客而言,则应该选购除了房屋和房屋装修之外的一切保险,此外还应该购买保障因为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造成的损失,以及租房人在房屋内发生人身意外造成的损失和医疗费用的保险。
房东和房客应该选购不同的保险产品:房东应该侧重房屋及责任的保障,而房客应该侧重室内财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