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皮球:我们的日子为什么是这样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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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为何广东的油价比江西贵

2010-10-27, No.1085

 

近日,价格管制当局在年内第二次上调了国内燃油价格上限,于是,燃油价格浮动机制的合理性这个陈年话题,又被拖出了水面。然而,围绕该问题的争议,却早已在起点上就被带歪了。国内燃油市场,是基于行政法令所赋予的进口专营权,而由国企所垄断的,而创设该垄断的理由,是保障“国计民生”,所以,该专营制度乃至具体的定价政策,都应被证明或多或少地达成了这一目标,否则,要么定价方法需要修改,要么整个专营制度应被废除。

依常识,若上述制度果真保障了“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所面临的油价,如果不是低于那些由政府巨额补贴燃油的国家,也至少应明显低于那些价格和流通都放开的国家,但这一目标显然没有达到。不仅如此,该目标显然已被遗忘,于是在有关价格机制的讨论中,计算的基础竟变成了“该为油企留出多少利润空间”,而不是相比无专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得到多少价格优惠。

以利润为考量来讨论国企定价毫无意义,因为国企没有追求利润的激励,再高的销售价格(因而再高的垄断租金),都可以化为诸如数万元一次的过节费之类而进入成本项,国企永远能摆出足够多的数字来证明它的确在亏损或“勉强维持”。因此,在行政性垄断前提下,讨论定价机制是否合理,必须换个角度来问:如果它失去垄断地位,价格是会上升还是下降?

答案可以从一些边际条件中找到。只需浏览一下各省汽油零售价对照表,不难看出,油价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高度相关,这是典型的价格歧视,是厂商用来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手段。原理是这样的:如果中石化在全国都按北京价格卖油,销量就会降低,特别是那些对价格更敏感的低收入省份,但要是都按长春的价格卖(此时北京消费者就获得了大量消费者剩余),毛利又降低了,所以,最好是能用高价在北京卖,用低价在长春卖。

普通商家当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竞争者马上可以在北京降价抢走你的生意,甚至只需要从长春买你的油运到北京赚差价你就撑不住了,最终价格将被拉回到均衡水平。但背靠政府的垄断者却可以轻易做到,首先,专营权使它可以限制甚至断绝竞争者的燃油来源;其次,它可以说服政府来禁止地区间燃油流通。毫不奇怪,这两种手段都不止一次地被使用过。

地区差别定价只是垄断国企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手段之一,另一种同样常见的手段是时序差价,即先定一个很高的价格,等支付意愿最高的那批消费者买完之后,把价格降低一点,卖给支付意愿稍低者,如此阶梯式进行,可以把消费者剩余充分榨干。这种策略多用于那些较少重复购买的大件耐用消费品,如早先的电话,垄断电信公司就采用了逐级降价策略。

乍一看,逐级降价好像是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降低的结果,其实并非如此,许多规模经济效应是可以预见的,而在竞争条件下,如果未来成本降低可以预见,它就会被提前纳入价格策略,实际上正如我们看到的,为了在一个新兴领域抢先占据市场地位,许多商家都愿意在早期亏本销售,以尽快获取市场份额,并指望这些亏损能被未来的规模经济所弥补,如果你从一开始就计较成本,就会被竞争者抢先;但垄断国企就不同了,它无须担心竞争者。

除了地区和时序差价,垄断者用来榨取消费者剩余的价格歧视手段还有许多,我能想到的那些可用来识别支付意愿和实施流通隔离的信号,几乎都被开发过了。如许多垄断国企都有学生优惠价,须凭学生证才能享受,听上去很温馨,实则无意中暴露了他们的价格底线,如果放开竞争,市场均衡价很可能比学生价还低,20世纪90年代原垄断产业一个接一个开放时,已为此提供了大量例证。

垄断油企精心榨取消费者剩余的努力表明了,专营制度或许能实现“国计”,但显然无益于“民生”。政府如若体谅百姓高油价之苦,不如放开市场,容许竞争,甚或减免加诸燃油生产流通环节之上的各种税收,若非要保留专营制,便应规定一个显著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限价。

〖讨论〗

Durantula:

辉格的意思似乎是认为价格歧视对消费者不利?但是总体上来说,价格歧视还是增进了经济福利啊。或者说,这种价格歧视是自发形成的,并没有对生产者/消费者造成直接的损失,所以没有必要加以管制吧?

辉格:

1.卖方垄断对买方不利,而对方实施价格歧视的能力是这个不利的一部分。

2.但我并不认为需要通过管制来改变这种不利,交易格局千变万化,总有某方会相对不利一点。我对非行政垄断的详细看法,可参见:“透过欧盟罚单看自然垄断”(即本书第14篇“反垄断大刀会砍出什么”)。

3.我指出油企的价格歧视,只是想说,在逐利方面,国企与其他商家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而这与政府赋予其专营权的前提是存在冲突的。

〖后记〗

垄断地位赋予厂商通过差别定价榨取消费者剩余的能力,但需要强调的是,指出这一现象并不意味着我认为榨取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恶行”,进而赞同政府通过反垄断法对此施加干预。其实,被榨取剩余只不过表明了部分消费者处于某种不利的交易条件下。

在复杂万变的市场中,每个参与者总会面临时而有利、时而不利的各种交易条件,而差异定价歧视并非其中需要特别担忧的事情,“歧视”和“榨取”这些词汇很难听,但只要交易是自愿的,它们在道德上便是中性的。任何时候,被榨取剩余的,总是那些需求更迫切(因而支付意愿更高)的消费者,所以也谈不上不“公平”。

实际上,在自然垄断下,实施差别定价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垄断者要维持其垄断地位,其价格必须足够低,才不至于使得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变得有利可图。所以,即便部分消费者所面临的歧视性高价,也低于潜在竞争厂商所能提供的最低价。

我唯一反对的,是行政性垄断,这种垄断是通过强制性权力强行阻止消费者与潜在竞争厂商做交易而维持的,因而其价格不受潜在的竞争所约束;相反,自然垄断者必须时刻警惕潜在竞争者,因而不可能过度压榨消费者。

我对自然垄断问题更全面的评述,可见本书第14篇“反垄断大刀会砍出什么”和第15篇“垄断是竞争的反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