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2.1 经典贸易理论
2.1.1 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也称作“商业本位”,16至18世纪)分为早期与晚期两个发展阶段。重商主义的基本思想是把货币看成财富的唯一形态;财富来自流通领域,主要是贱买贵卖;只有对外贸易保持顺差,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国家应实行干预经济的政策,以保证金银财富的流入。重商主义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前史,是对资本主义最初的理论考察。
重商主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阶段。
(1)早期重商主义。大约14、15世纪至16世纪中叶为早期重商主义阶段。其思想特点是:他们认为一切购买都会使货币减少,所有的销售都能使货币增加。主张尽量少买或不买,把多卖少买的原则绝对化。他们以为这样才能多积累货币,使国家致富;反之货币离开自己的手,国家就随之贫困。早期重商主义阶段,国家迫切需要增加货币。所以早期重商主义者极力提倡不断吸收国外货币到国内,禁止货币输出国外。早期重商主义被称为货币差额论,又称为重金主义或货币主义。
(2)晚期重商主义。西欧大约从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中叶为晚期重商主义阶段。晚期重商主义已开始认识到必须把货币不断地投入流通,才能使货币财富不断地增加。他们极力主张改变禁止货币输出的政策,要求国家允许货币输出,甚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货币输出,扩大从事外国商品的买卖,以获取大量货币财富。为了保证对外贸易顺利进行,从而获取利润,他们还进一步明确,在对外贸易中,必须保持顺差。晚期重商主义者比较重要的代表有英国的托马斯·孟,法国的让·巴蒂斯特·柯尔培尔,意大利的安东尼·塞拉。托马斯·孟提出了系统的晚期重商主义的观点和主张。晚期重商主义者虽然认为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但是他们已开始用资本家的眼光看待货币。晚期重商主义被称为贸易差额论。西欧一些主要国家的晚期重商主义者,支持国家采取扶植和鼓励发展制造出口商品的工场手工业的政策,所以又把晚期重商主义称为重工主义。
2.1.2 绝对优势理论
绝对优势(Absolute Advantage)理论是一个旨在阐明一个国家如何在国际贸易中获利的理论。这种贸易通常是出口其在成本上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在成本上有绝对劣势的产品。
1776年,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这部经典著作。在该书中,斯密批判了贸易的重商主义观,他认为自由贸易才是国家之间经济交易的最优政策,提倡自由贸易政策取代限制贸易的做法。斯密相信通过自由贸易,每个国家都能专业化生产那些本国具有绝对优势(比其他国家生产效率更高)的产品,同时进口那些本国具有绝对劣势(比其他国家生产效率更低)的产品。同时,斯密认为绝对优势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基础。
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说主要阐明了如下内容。
(1)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国民财富。斯密认为交换是出于利己心并为达到利己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是人类的一种天然倾向。人类的交换倾向产生分工,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巨大进步是分工的结果。他以制针业为例说明其观点。根据斯密所举的例子,分工前,一个粗工每天至多能制造20枚针;分工后,平均每人每天可制造4800枚针,每个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几百倍。由此可见,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国民财富。
(2)分工的原则是成本的绝对优势或绝对利益。斯密进而分析到,分工既然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每个人专门从事他最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然后彼此交换,则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即分工的原则是成本的绝对优势或绝对利益。他以家庭之间的分工为例说明了这个道理。他说,如果一件东西购买所花费用比在家里生产的少,就应该去购买而不要在家里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裁缝不为自己做鞋子,鞋匠不为自己裁衣服,农场主既不打算自己做鞋子,也不打算缝衣服。他们都认识到,应当把他们的全部精力集中用于比邻人有利地位的职业,用自己的产品去交换其他物品,会比自己生产一切物品得到更多的利益。
(3)国际分工是各种形式分工中的最高阶段,在国际分工基础上开展国际贸易,对各国都会产生良好效果。斯密由家庭推及国家,论证了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必要性。他认为,适用于一国内部不同个人或家庭之间的分工原则,也适用于各国之间。他主张,如果外国的产品比自己国内生产的要便宜,那么最好是输出在本国有利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去交换外国的产品,而不要自己去生产。他举例说,在苏格兰可以利用温室种植葡萄,并酿造出同国外一样好的葡萄酒,但要付出比国外高30倍的代价。他认为,如果真的这样做,显然是愚蠢的行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其适宜于生产某些特定产品的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如果每一个国家都按照其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即生产成本绝对低)去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彼此进行交换,则对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世界的财富也会因此而增加。
(4)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斯密认为,有利的生产条件来源于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自然禀赋和后天的有利条件因国家而不同,这就为国际分工提供了基础。因为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可以使一个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绝对低于别国而在该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上处于绝对有利地位。各国按照各自的有利条件进行分工和交换,将会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物质财富,并使各国从贸易中获益。这便是绝对成本说的基本精神。
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当两个国家生产两种商品,使用一种生产要素——劳动时,如果刚好A国家在一种商品上劳动生产率高,B国家在这种商品上劳动生产率低,则A国在该商品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两国按各自的绝对优势进行专业生产分工并参与贸易,则两国都能从贸易中得到利益。这种贸易利益来自专业化分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1.3 比较优势理论
在中日蔬菜贸易中,最主要的指导理论就是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属于国际贸易理论的范畴,是以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为基础,以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为核心,经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的补充和完善而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李嘉图认为在国家之间技术水平和自然资源存在差异的假定下,国际贸易能够得以进行的基础不仅仅局限于贸易国之间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别,只要国家之间存在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就可以开展贸易,相互获利,即使有的国家在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上都存在绝对劳动生产率劣势。赫克歇尔和俄林从要素禀赋差异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要素生产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即H-O原理。其基本思想是:因为各国资源禀赋差异和不同产品对资源需求比例差异的存在,使不同国家对不同产品拥有比较优势。一个国家生产和出口大量使用本国供给丰富的生产要素产品,其价格低,就有相对优势,相反则不利。因此,一国出口的是本国丰富要素生产的商品,进口的是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商品。
然而,由于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因为该理论的适用条件发生了变化。其中主要的缺陷就是忽略了技术进步和时间等因素,使得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对当代国际贸易格局的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无法作出合适的解释。二战后一些经济学家根据新的适用条件和环境,从新的视角和侧重点对当代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贸易得失及其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从动态的角度解释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说是对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的一次挑战。这些新的挑战一个是把技术作为内生变量来研究国际贸易,一个则是依旧把技术作为外生变量,来探讨国际贸易的发展。
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贸易理论主要有:“干中学”与“技术外溢”、瑞丁模型和内生比较优势理论。
“干中学”的概念最早由阿罗(1962)提出,是指落后的国家或行业可以通过在先进国家的技术外溢的过程中边干边学来获取先进的技术,而无须经过本国或本行业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技术。而“技术外溢”与技术创新不同,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研究和投资,而“技术外溢”则指国家之间进行贸易时,自然而然输出技术的结果。因此,“技术外溢”和“干中学”是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技术或者说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瑞丁模型由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史蒂芬·瑞丁于1999年提出。他在技术内生的假定前提下认为比较优势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化,而不是恒定不变的。瑞丁模型的理论贡献就是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具有潜能的产业如果通过对外贸易、引进和模仿从而获得了生产率的快速增长,尽管目前还不具有比较优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比较优势转换的情况。内生比较优势理论强调的是比较优势的内生性和动态性。该理论认为比较优势如同人的技能一样,可以通过后天的专业化学习或经验积累人为地创造出来。这种后天的比较优势可以用来解释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国际贸易和落后国的产业升级等现象。
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贸易理论主要有:动态比较成本说、“雁行产业发展形态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比较优势阶梯论。
(1)动态比较成本说由日本经济学家筱原三代平(1955)提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后进国家的幼稚产业通过扶持可以由劣势转化为优势,由此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其主要观点是:①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一国的比较优势或劣势是可以发生变化的;②动态比较优势的形成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也就是说,如果要使某重点产业由比较劣势转为优势,需要政府的扶植和保护重点产业来促成;③一国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应当与合理的产业结构保持一致。
(2)“雁行产业发展形态论”(简称“雁行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赤松要提出。赤松要通过研究发现,一个国家的主导产业的发展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分别是从发达国家进口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和形成与先进国相同的本国产业以及向国际市场出口该产品。这三个阶段的推移进程在图形上酷似三只大雁依次展飞,因此得名。“雁行理论”除了对国际贸易对后进国的影响进行了探讨以外,同时还揭示了后进国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途径以及参与国际贸易的模式。
(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弗农创立。该理论认为,一种产品的生产要素比例在其生命周期中是会发生规律性变化的,一般是由技术密集型产品向资本密集型产品转变,再由资本密集型产品向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变。在这种生产要素比例变化过程中,比较优势也会随之发生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一般是从技术水平高的创新型国家转移到其他发达国家,再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从动态的角度揭示了技术创新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比较优势不断转化的过程。
(4)比较优势阶梯论由巴拉萨提出。他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分工的类型以及经济发展阶段之间排列着许多阶梯,在这一阶梯式发展格局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要不断发展自己的新兴产业,在发展新兴产业的同时由于发展重心的转移,就会使许多原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丧失了原有的比较优势,而将这些产业转移给较低发展阶段的国家。该理论指出不同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尽管存在着比较优势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后进国可以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通过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转移的产业,从而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梯。这就是比较优势阶梯理论所要呈现的动态演变过程。
2.1.4 幼稚工业保护论
幼稚工业保护论最初由汉密尔顿提出、经过李斯特全面发展而成为最早、最重要的贸易保护理论。幼稚工业保护论影响了19世纪的德国和美国,影响了20世纪的日本,使他们都能在保护主义的篱笆后面成长,强大之后又转而推行自由贸易。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修补与解释已经适用于现今的社会。
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论建立在三大理论基础上:国家经济学、社会经济发展五个阶段论及生产力理论,其中生产力理论是核心。在这三大理论基础上,他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
(1)提出发展阶段论,批判比较成本理论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的特点。李斯特认为,斯密和李嘉图的理论尽管有其长处,但却只是适合英国的情况,或者说只是从全世界共同发展出发的,而没有考虑到各国情况不同、利益各异,这不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各国的理论。
李斯特特别强调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发展道路,并且从历史学的观点,把各国的经济发展分为5个阶段: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业时期。他认为,各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前三个阶段必须实行自由贸易;当处于农工业时期时,必须将贸易政策转变为保护主义;而经济进入发展的最高阶段,即农工商业时期时,则应再次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否则将不利于相对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
李斯特认为,由于英国已进入农工商业时期,它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是正确的,但绝不能否认保护贸易政策在英国经济发展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至于德国,由于它还处在农工业时期,所以必须采取保护贸易政策。
(2)提倡生产力论,指出比较成本论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李斯特认为,生产力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一个国家的财富和力量来源于本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生产力是国家强盛的基础。他说:“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原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李斯特正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主张在农工业时期的国家必须采取保护贸易的政策。
李斯特认为,在当时,如果英国的自由贸易学说不加区别地应用于各国,就会使先进的英国商品充斥落后国家,包括李斯特的祖国——德国。从短期来看,落后国家可以买到一些廉价商品,似乎占了便宜;但从长远看,落后国家的工业却因此发展不起来,社会生产力得不到提高,就会长期居于落后地位和从属地位。反之,如果德国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从短期看,某些商品价格,特别是先进的工业品价格是高一些,但是,为了培育自己的民族工业,就应当作出暂时的牺牲。经过一段时期,民族工业发展起来了,原来依靠进口的商品——先进工业品的价格就会降下来。这样,看起来似乎开始时减少一些财富,但却通过保护贸易,发展了自己民族的生产力,即创造财富的能力,这才是真正的财富。李斯特说:“保护关税如果会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
(3)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反对古典学派的放任自由原则。李斯特认为,要想发展生产力,必须借助国家力量,而不能听任经济自发地实现其转变和增长。他承认当时英国工商业的发展,但认为英国工商业的发展也是当初英国政府采取扶植政策的结果。德国正处于类似英国发展初期的阶段,应实行在国家干预下的保护贸易政策。
李斯特主张通过保护关税政策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工业生产力。他认为,工业发展以后,农业自然跟着发展。因此,他提出的保护对象有几个条件:①幼稚工业才需保护。②在被保护的工业得到发展,其产品价格低于进口同类产品并能与外国竞争时,就无须再保护,或者被保护工业在适当时期(如30年)内还不能扶植起来时,也就不需再保护。③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也不需要保护。④农业不需要保护。
基于李斯特主张保护的是幼稚工业,并且主要是通过关税保护,所以,人们把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称作幼稚工业保护论或关税保护贸易理论。
2.1.5 新贸易保护主义
新贸易保护主义(New Trade Protectionism)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兴起的,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1.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还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2.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
一般意义上讲,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但现阶段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如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为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了WTO的权威性,并对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3.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国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4.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5.制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性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强调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通过确立战略性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的较量不断升级,战略性贸易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所接受,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