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俯首就擒还是主动出击
【实务问题提示】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以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一些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会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出现在公司催签时,以种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类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如果在劳动者入职之初就发现其有此类意识,即有可能出现为了些小利益而无法将重心放到工作中的问题,用人单位应避免招入此类员工;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急需此类人才,那么用人单位需将此类员工纳入精细管理框架中来,时时关注其动向,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实战案例评析】员工出具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单位仍需承担责任吗?
某物业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聘用了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员工金某,因为金某仍领取失业金,保险由金某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代为缴纳,金某提出无法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深知无书面劳动合同会面临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风险,未能同意。金某提出其社会保险由社保所缴纳,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金某称可以写一份承诺,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金某,而不在公司。公司认为有了金某的承诺,可以证明是金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无关,于是同意了金某的意见。6个月后,物业公司发现金某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因此,与金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金某不同意,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观点
金某认为物业公司聘用了他,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将其解聘,应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认为,金某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保险也不在公司缴纳,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金某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不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员工是否领取失业金,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不是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确定因素,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虽然金某签订了承诺书,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也即无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则不能免除。
【实战案例评析】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利用续签通知书免责
王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担任行政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出租车公司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合同到期后,王某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工作状态一落千丈,拖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散布各种对公司不利的谣言,严重影响出租车公司的正常管理。公司领导找到王某沟通,看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要求6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即支付其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公司称正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不应支付解除的赔偿金。同时,王某称如不能如愿,则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支付其双倍工资。公司在向法律顾问咨询后,最后确认向其发放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声明:希望王某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其提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拒绝续签。3日后,出租车公司书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出租车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他的利益,其有权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出租车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应支付其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出租车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王某限期内拒绝签订,视为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当以辞职论,不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可以要求员工限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有权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但是员工并未在限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公司有权认为员工有拒绝续签的可能。因为双方无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需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而不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HR应对有术】
上述两个案例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应以劳动者是否同意为理由来决定是否免除;一个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与员工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难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付风险。
实践中,有劳动者为了获取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故拖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及时发现此类问题、及时解决,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免得错过处理“问题”员工的最佳时机。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