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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聘要避免戴有色眼镜造成“就业歧视”

【实务问题提示】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性别歧视、乙肝歧视、户籍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相貌歧视、星座歧视等时常见诸报端。实际上,上述就业歧视是普遍现象,基于用人单位的观念,我招用员工,一定要招用条件合适的,但是用人单位设定招聘条件是需要注意的,招用条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战案例评析】“乙肝”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高某曾是上海某研究院的助理工程师,后上海B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到该公司工作,薪酬远远高于研究院的工资。高某经过慎重考虑,同意到该公司工作,很快在上海某研究院辞职,并放弃了研究院提供给他的出国深造的机会。B公司承诺在高某体检后即为高某办理入职手续。高某按照B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某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B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原因是高某患有“乙肝”疾病。因此,高某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B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观点

高某认为,B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理应赔偿其损失。B公司辩称,高某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其他条件比如薪资要求过高、学历偏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才未予以录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要求高某进行体检时,明确表示其在体检后即可上班,可见高某已经符合B公司的录用条件,后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其不予录用,与常理不符。而且,B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拒绝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B公司就是因为高某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在B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某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赔偿高某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的损失,包括高某所承受的心理上的压力及精神上的痛苦,应当支付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HR应对有术】

实务中,用人单位经常在录用条件中加设多项门槛,比如身高、性别、学历等,更有甚者,血型、星座、属相均被列入其中,一旦员工因此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实际上,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将所有的要求穷尽式地标注在招聘条件之中,尤其是上述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方面,而只需要在面试过程中注意把握就可以了,以免留下隐患,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乙肝体检项,HR需要尤为注意,除非单位有书面文件能够证明拟招用的员工将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令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企业、医疗企业、家政服务行业的工作,否则,单位均不能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